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强化新时代法律监督|湖北罗田:双向协调机制助力“两法衔接”实现闭环
时间:2021-09-14  作者:戴小巍 王章丁 瞿晓漫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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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未被起诉,但要受到行政处罚

湖北罗田:双向协调机制助力“两法衔接”实现闭环

本报讯(记者戴小巍 通讯员王章丁 瞿晓漫)“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一定牢记教训,严格遵守法律。”日前,湖北省罗田县检察院检察官接到当事人张某的电话。

赵某在农户家中偷盗,在逃离过程中被民警抓获,随后在讯问时,赵某供出张某、李某从自己手中收购偷来的家禽。公安机关经侦查查明,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张某、李某明知赵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出售的家禽来源不明,仍收购并售卖,从中获利。经鉴定,张某收购的家禽共计价值1.8万余元,李某收购的家禽共计价值1.2万余元。

罗田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经审查发现,依据张某、李某犯罪行为发生时生效的《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认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依据2021年4月15日起实施的司法解释,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数额标准认定构成犯罪已不再适用。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该院对张某、李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

不起诉不代表不处罚。张某、李某明知是赃物还代为销售,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得益于罗田县检察院创立的双向协调机制,通过案件协调会,该院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对张某、李某作出行政处罚。最终,罗田县公安局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对李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目前,张某、李某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均返还给被害人。

双向协调机制是罗田县检察院于2020年起推出的一项创新举措。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发现证据达不到定罪标准,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又或者经退回补充侦查依然证据存疑,被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违法行为该如何处理?扣押的赃款赃物又该怎么办?

为解决这一难题,2020年以来,罗田县检察院探索建立案件双向协调机制,对于拟作不起诉处理等可能存在争议的案件,组织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不定时召开案件协调会,防止以罚代刑或以刑代罚,促使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衔接实现闭环。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出台后,该院继续以务实举措积极贯彻《意见》中提出的“完善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依法对接”的要求。2020年以来,公安机关对罗田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申请复核率为零,该院向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5起案件均已被作出行政处罚。

“将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机关处罚,能够促进形成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在打击违法犯罪方面的合力。”湖北省人大代表徐志新认为,应继续探索发挥双向协调机制作用,进一步拓宽“两法衔接”的广度和深度。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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