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亮点解读:用好“总章程”,实现行政检察办案质效新提升
时间:2021-08-26  作者:徐日丹 刘亭亭  来源:检察日报
【字体:  

用好“总章程”,实现行政检察办案质效新提升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亮点解读

行政检察工作是“四大检察”重要组成部分,强化和规范行政检察是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推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重要途径。8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促进案结事了政和”主题新闻发布会,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下称《规则》)及相关典型案例。

修订后的《规则》在保障当事人的申请监督权利、规范案件办理程序方面有哪些新变化?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杨春雷,最高检第七检察厅厅长张相军、副厅长张步洪在新闻发布会上一一作出回应。

新增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促进案结事了政和

“解决行政争议”是行政检察“保护权利”和“监督权力”的结合点和落脚点。

“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是同属行政诉讼法框架下的司法制度,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符合中央司法政策,解决了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杨春雷表示。

记者采访了解到,从2019年11月启动的为期两年的“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开展,到今年坚持把深化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在履行行政检察职责中,已经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作为一项常态化工作开展,化解了一批疑难、复杂的行政争议案件,为实现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规范化奠定了基础。

在新闻发布会发布的典型案例之一——河北朱某诉某市某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召开听证会、听证员居中评议,督促行政机关自行纠正错误,有效解决了程序空转的突出问题,使历时4年之久的再婚登记争议得以化解,实现案结事了政和,充分体现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成效。

作为一大亮点,最高检在总结提炼专项活动经验的基础上,在《规则》总则中明确增加“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办案目标及基本方式方法。此外,《规则》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对涉及实质性化解的指定管辖、延长审查期限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记者获悉,最高检近期编写了6件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指导性案例,目前已经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将适时对外发布。

以人为本,保障当事人申请监督权利

使命呼唤担当。

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需求在行政检察工作中日益凸显,近年来,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呈现出数量持续上升、类型分布广泛多样、矛盾集中突出、息诉化解难度大等特点。《规则》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最大限度畅通司法救济渠道,在保障当事人的申请监督权利方面作出诸多新规定。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需要畅通司法救济渠道。”张相军告诉记者,在2016年4月15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下称《规则(试行)》)的基础上,《规则》进一步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承继者的申请监督主体资格,完善申请监督期限起算点、材料不齐备的法律后果,明确了对不予受理的救济途径、审查受理期限等,为当事人及时、有效行使申请监督权利提供了指引。

据介绍,在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办理实践中,当事人未向法院申请再审而直接申请检察监督、申请超过法定期限、越级申请监督、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等情形,都会影响当事人申请监督权利的有效行使。对此,张相军结合《规则》具体条文,对检察机关受理条件、监督申请书的撰写及申请监督的委托代理等情况作出明确提示。他特别介绍说,近年来,检察机关不断拓宽当事人申请监督渠道,已经建立了来信、来访、视频、网络渠道以及“一站式”12309检察服务中心,申请人可以采取适合自己实际情况的方式提出监督申请。

压实责任,提升行政检察办案质效

新理念引领新发展。

《规则》的修订工作坚持以理念更新和变革为引领,将精准监督、“穿透式”监督、智慧借助、双赢多赢共赢等理念要求贯穿于总则和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受理、办理、争议化解等各环节,是行政检察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新时代检察监督新理念的具体体现。

记者注意到,对于检察机关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规则》没有设置上级检察院复查程序。对此,张相军从三方面作出分析——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不同,大多经过了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司法审判多个程序后,进入检察机关受理环节;《规则》更加强调压实办案单位的责任,这比增设复查程序更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更有利于减少当事人讼累;不增设复查程序不会影响检察机关办案质效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如为保证不支持监督决定的公正、准确,《规则》专门规定了纠正程序,即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如果发现原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确有错误的,可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在完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办理程序方面,《规则》还增加了检察官异议程序,即检察官认为检察长决定错误的,在执行的同时,可以提出异议;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增加规定上级检察院认为再审检察建议错误或不当的,指令下级撤回或变更的程序;明确跟进监督程序,保障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刚性等。

记者还注意到,原来由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办理的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赔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规则》调整为由负责行政检察的部门办理。

针对这一变化,张步洪解释道,一方面,人民法院由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后,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与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合署办公,为体现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与办理相分离的原则,客观上需要对职能作出调整。

“《规则》施行后,按照‘程序从新’的原则,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办理应当适用修订后的《规则》。”张步洪补充说,关于2021年9月1日前受理但尚未办结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适用《规则》规定继续办理,依照《规则(试行)》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在2021年9月1日前受理但尚未办结的行政赔偿监督案件,由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依照《规则》继续办理;《规则》施行后,行政诉讼监督法律文书不能再引用《规则(试行)》和2013年《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条文,最高检已研究制定与修订后的《规则》相配套的法律文书,将尽快公布。

“《规则》是规范行政检察职能运行的‘总章程’。”杨春雷强调,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持续抓好《规则》的学习贯彻,使广大行政检察人员熟悉、掌握和运用好《规则》的各项规定,进一步提升办案质效和规范化水平,为“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行政检察力量。

(本报北京8月25日电 全媒体记者徐日丹 见习记者刘亭亭)

[责任编辑: 佟海晴]
检察日报数字报 | 正义网 |
Copyrights©最高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