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一策划】致敬中国军人!他们的荣誉、名誉和权益必须捍卫!
时间:2021-08-01  作者: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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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通过专设“军人地位”一章

第一次通过立法明确规定

军人地位

还丰富了军人荣誉的内涵

增强了有针对性的保障措施

其中规定侵害军人荣誉、名誉

和其他相关合法权益的

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这将会更有力地

维护军人的荣誉、名誉和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二条 侵害军人荣誉、名誉和其他相关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军人有效履行职责使命,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从抗日战争到解放战争

从“两弹一星”研发到

青藏铁路建设

军人保家卫国奉献青春

乃至牺牲生命

他们的荣誉、名誉及

其他合法权益

必须要捍卫

1 让190余名散葬烈士归葬陵园

浙江省永嘉县检察院涉散葬烈士墓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

浙江省永嘉县是中国工农红军第十三军的诞生地。2021年3月,永嘉县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全县共有190余处散葬烈士墓因疏于管理保护,致使部分烈士墓无法确定具体位置,部分烈士墓主体坍塌、墓碑缺失、杂草丛生而无法辨识,甚至部分烈士墓已经无从寻找。

针对上述情况,永嘉县检察院立即开展公益诉讼调查工作,并积极履行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向永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及相关乡镇(街道)发出检察建议书,协助永嘉县政府推进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作,截至目前,涉案散葬烈士墓已全部迁移至永嘉县烈士陵园进行集中安葬。

办案检察官说

周健丰 浙江省永嘉县检察院检察官

永嘉县作为中国工农红军第十三军的诞生地,烈士人数众多,且很多烈士牺牲时仅20岁左右,他们为新中国的建立抛洒热血,献出生命,每一位英烈都应该被永远铭记。

戴金花烈士墓迁葬前

戴金花烈士墓迁入烈士陵园后

我们前往永嘉县各个山区乡镇调查散葬烈士墓现状,每到一处烈士安葬地点,烈士家属或者同村的村干部都会与我们畅谈其生平英勇事迹,述说从前的革命故事。在他们眼里,检察机关关注烈士墓的维护情况,体现了国家对烈士的关心,肯定了烈士生前的奉献,这燃起了他们作为一名烈士家属的自豪感,他们的反应更加坚定了我们办理该案的决心,也让我们深深体会到了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责意义所在。

散葬烈士墓迁葬前

散葬烈士墓迁入烈士陵园后

6月30日,永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前期沟通确定的工作方案,落实检察建议内容,在永嘉县烈士陵园举行散葬烈士墓集中迁葬入园启动仪式,为首批迁葬入园的51位烈士举行了庄严肃穆的迁葬入园仪式。截至目前,永嘉县散葬烈士迁葬工作已经全部完成。

2 寻找“红军洞”

重庆检察机关办理“红军洞”英烈保护公益诉讼案件

案情简介

“红军洞”是重庆市秀山县一处县级保护文物,乃开国将军段苏权曾经战斗和蒙难的故地,是县级国有保护文物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然而因疏于管理,该文物周边杂草丛生,碑文模糊不清,道路被灌木遮挡,已不能满足纪念、教育、参观的用途,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持续损害。

2018年5月29日,重庆市秀山县检察院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向秀山县文化委员会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秀山县文化委修缮维护,目前相关单位已对“红军洞”进行抢救性修缮维护。

办案检察官说

徐海 重庆市秀山县检察院检察官

201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施行后,我们排查了17处英烈纪念设施,“红军洞”就是在这个期间发现的。当时我们根据老百姓告诉我们的位置去找“红军洞”,等到了地点,根本就看不到洞在哪里,那个地方全是灌木、杂草、树木,像原始森林一样,我们当时都怀疑来错了地方。后来我们扒开杂草,砍掉灌木继续往里走后才看见“红军洞”。

修缮前

我们对此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后,相关单位对其进行了修缮,现在“红军洞”已经恢复了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

修缮后

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是人民群众学习党史、弘扬英烈精神的生动教材,而这一切的前提是我们必须保护好这些英烈纪念设施,才能够让人们在瞻仰、悼念英雄烈士时,更深刻地感悟革命先烈为今日之中国奉献牺牲的精神。

3 让烈士陵园再现庄严肃穆

湖北省黄梅县检察院督促保护柳林乡烈士陵园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

湖北省黄梅县柳林乡曾是红九团、新四军42团的主要活动地,新四军42团团长熊桐柏就长眠于此。2020年6月22日,一名网友在黄梅县本土论坛上发帖:“上周末去玫瑰谷游玩,顺便去柳林乡的烈士陵园,发现里面杂物乱堆、杂草丛生,私建乱搭,纪念塔外表陈旧不堪,字迹模糊难辨,难道没什么部门来管一管?”

此网贴引发黄梅县检察院检察官关注,实地调查后,黄梅县检察院立即成立工作专班,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相关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对烈士陵园进行了修缮。

办案检察官说

杨帆 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检察院检察官

这个案件线索,我们是游客反映加自己巡回巡查发现的,当时我们到现场时,发现烈士陵园内革命烈士纪念塔塔身开裂,巨大的水泥块有随时脱落的危险。我们立即成立工作专班,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向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和柳林乡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对烈士陵园进行修缮。检察建议发出后,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县委政府还召开专题会议,决定拨款修复烈士纪念塔。

修缮前

修缮后的烈士纪念塔红星闪耀、庄严巍峨,治理后的烈士陵园松柏常青、鸟语花香,成为黄梅县重要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修缮后

英雄烈士是民族的脊梁,是国家崇高理想和民族精神的体现,作为公益诉讼办案检察官,办理一批优质的英烈保护案件,有利于继承和弘扬先辈革命精神。而修缮烈士纪念塔是人民群众的呼唤,“民有所呼,我有所应”。这次工作也让我们深刻牢记自己是人民的检察官,是为人民服务的普通公务员,更促使我们努力工作砥砺前行。

4 让马兰红山军博园重焕光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检察院督促保护马兰红山军博园军事遗迹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

马兰基地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境内,是“两弹一星”的摇篮,是我国重要的军事纪念基地之一。马兰红山军博园作为马兰基地的组成部分,见证了“两弹一星”成功研发的宏伟事业,是党史、新中国史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内部缺少相应的保护措施标示,旧址中随处可见牛羊粪便,环境脏乱差,历史建筑物门窗破损严重等等,不利于红色历史印记的留存。

2020年4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检察院在“文物古迹保护”公益诉讼专项活动中发现上述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后,和硕县检察院于5月2日向和硕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在对整改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时,遗留建筑物已经得到有效修缮,各项保护措施相继落实到位。

办案检察官说

王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检察院检察官

202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三项”公益诉讼专项行动启动后,我们对县域内国家级、自治区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阶段进行了实地走访、查看,马兰红山军博园公益诉讼监督案件就是在对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红山核武器研制指挥中心旧址保护情况进行实地走访调查时发现的。

旧址历史建筑物修缮前

旧址历史建筑物修缮后

红山核武器研制指挥中心旧址曾经为我国的核武器研制工作做出过卓越贡献,是一处重要的红色文化历史遗迹。这种价值归属于社会公众,具有强烈的不可替代性,一旦损毁或遭破坏,其蕴含的历史文化价值难以弥补。

旧址历史建筑物室内修缮前

旧址历史建筑物室内修缮后

我们检察机关将文物保护纳入公益诉讼范围,既是对习近平总书记“让文物说话,让历史说话,让文化说话”讲话精神的贯彻落实,也是对司法保护文物手段的丰富。有效地对文物进行保护是为子孙后代留住历史印记,也确保了社会公众享受历史文化传承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5 守护高原上“永远的丰碑”

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 西宁军事检察院督促保护铁道兵英烈纪念设施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

青海省天峻县、刚察县的烈士陵园里,安葬着20世纪六七十年代为修建青藏铁路一期工程而牺牲的铁道兵烈士。曾经,受经济发展水平和高原设施维护条件所限,两处烈士陵园出现了陵园无专职管护人员、陵园内杂草丛生等问题。

2020年11月,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了解相关情况后高度重视,立即行动。很快,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和西宁军事检察院密切协作,将该烈士陵园保护纳入监督重点,并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推动整改工作。如今,两处烈士陵园的修缮工作已基本完成。

办案检察官说

赵国栋 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官

在办理此案时,我们深入天峻县烈士陵园查看现场情况,看到陵园内散落着建筑和生活垃圾、墓碑上刻录烈士信息也不完整、纪念碑后有群众墓,刚察县烈士陵园水泥地面风化严重、焚烧池无警示标志,两处烈士陵园均无专人管护,杂草丛生,我心里有种说不出的感受,眼泪忍不住在眼眶里打转。

天峻县烈士陵园修缮前

天峻县烈士陵园现场修缮工作

此后,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与西宁军事检察院联合对天峻县、刚察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立案发出检察建议书,两地退役军人事务局积极履职,在整改过程中还得到了当地有关单位、人士的大力支持。尤其是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和西宁军事检察院在天峻县、刚察县召开的公益诉讼检察听证会在当地引起了强烈反响,让民众对英雄烈士保护产生了新的认识和关注。

刚察县烈士陵园修缮前

刚察县烈士陵园修缮后

通过办案唤醒社会公众重新关注铁道兵这一特殊群体,我们在铭记和弘扬英烈精神、传承红色基因方面做了检察机关应该做的事。下一步,我们检察机关将用心用情做好红色资源保护工作,以引导全社会共同关注革命文物、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等红色资源,助力推进英烈权益、红色纪念设施保护工作。

6保护董存瑞黄继光烈士名誉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案情简介

瞿某某于2012年4月17日注册的网店,曾销售2款贴画:一款印有“董存瑞舍身炸碉堡”形象及显著文字“连长你骗我!两面都有胶!”;另一款印有“黄继光舍身堵机枪口”形象及显著文字“为了妹子,哥愿意往火坑跳!”

瞿某某的行为侵害了英雄烈士董存瑞、黄继光的名誉,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瞿某某停止侵权,并在全国有影响力的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019年11月19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办案检察官说

马睿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检察官

近年来,网络上时常出现诋毁英烈的事件,“泛娱乐化”时代的“眼球经济”,让英烈成为流量牺牲品。由于该案发生在网上,电子数据容易被灭失。为了固定证据,我们使用了自己研制的区块链取证设备,固定电子证据。经开庭审理,侵权人当庭悔过,并公开道歉。

庭审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出台之前,涉及英雄烈士名誉的案件,是作为普通的人身权利来进行保护的。如遇侵权行为,往往以英烈近亲属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随着岁月的流逝,革命时期英雄烈士的近亲属逐渐迈入耄耋之年,遇到侵犯烈士荣誉、名誉的行为,已经力不从心。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出台,英烈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则从根本上对他们提供了帮助。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出台后,打击和宣传力度持续加强,侮辱、诋毁英雄烈士名誉,侵犯英雄烈士权益的行为已经越来越少,关心和关注英雄烈士保护的人越来越多。

7 保护雷锋肖像、姓名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案情简介

涉嫌侵犯雷锋肖像 广西四商家被判道歉并召回产品

2018年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一五金店销售一款名为“陆军1号”的产品,且招牌上印有雷锋肖像,侵犯了雷锋肖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检察院向南宁市中级法院提起侵害雷锋肖像民事公益诉讼。2019年11月20日,法院经审理后当庭宣判:四被告停止生产、销售带有雷锋肖像的产品,通过媒体发布公告的方式召回带有雷锋肖像的产品及发布赔礼道歉公告。

将雷锋姓名用于商业广告 杭州一公司被判公开道歉

无独有偶,2020年2月,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检察院发现杭州某网络科技公司将雷锋姓名用于商业广告和营利宣传,遂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21年3月5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被告公司停止侵害雷锋姓名,并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办案检察官说

孔德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检察院检察官

办理“侵害雷锋肖像民事公益诉讼案”,不能就案办案,也不能一诉了之,我们考虑的是如何传递尊崇英烈的警示教育意义。为此,我们邀请当事人一起观看《雷锋》相关影片,让他们能够真正认识雷锋同志、主动弘扬雷锋精神。

当事人与检察干警共同观看雷锋影片

如何在法律上认定涉案产品上的肖像就是雷锋同志,是我们在办这起案件时遇到最大的困难。办案组辗转湖南长沙和辽宁抚顺等地,在当地雷锋纪念馆的大力支持下,最终证实涉案店面招牌产品上使用的是雷锋肖像。

庭审现场

英雄烈士形象展现的是国家主流价值观,学习英雄、致敬英雄、传承英雄精神应该成为全社会每一个人自觉的行动。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承担着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的重要职责。同时,着力将每一次办理、监督保护英烈案件转化为生动的普法实践,为全社会营造缅怀先烈、崇尚英雄的浓厚氛围提供检察智慧和力量。

周浩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检察院检察官

2021年3月5日,在“学雷锋纪念日”当天,随着法官敲响法槌,我们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的“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雷锋姓名案”进行当庭宣判。

回顾案件的办理,殊为不易。在法律适用上,关于雷锋同志的姓名是否应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保护,曾经一度陷入僵局。经过多重论证和沟通,我们最终得到了支持,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英雄烈士范围的拓宽,为检察机关保护英雄烈士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英雄烈士保护虽然是以事实和法律作为基础的,但最终要贴近民心、回应民心,只有真正体悟到人民群众对英雄烈士的观感,才能够采取多种方式对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打击。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之际

致敬中国军人!

捍卫英雄荣光

检察公益诉讼一直在路上

(文字整理:杨柳 张奕 李一凡)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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