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检察机关:紧盯“吃人井盖”守护脚下安全
时间:2021-08-01  作者:周宵鹏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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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高岳

深圳一名环卫工人种植绿化植被时不慎跌落井中,不幸遇难;浙江一位孕妇掉入井盖松动的窨井,一尸两命;湖北一名男童放风筝时意外坠入没有井盖的窨井,不幸溺亡……井盖在大街小巷随处可见,然而“井口吞人”的惨剧却频频发生,“井盖吃人”成为社会治理中的一个顽疾。

记者从河北省人民检察院获悉,河北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综合运用监督手段,把推动落实最高检“四号检察建议”、消除井盖安全隐患作为践行爱民服务20项措施之一,推动全省窨井盖问题综合治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

督促消除安全隐患

井盖安全谁来负责?这个问题其实并不简单。

现实生活中,窨井无处不在,承担着给水、排水、电力、通信、燃气等多重功能,而管理根据其功能用途又涉及市政管理、物业公司、建设工程公司、供电公司、供水公司、交通运输等多个部门。因此,窨井管理的“九龙治水”问题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井盖吃人”。

据了解,河北各地检察机关积极与窨井盖产权管理单位沟通,开展专项调研163次,与相关管理单位座谈交流262次,建立联络机制121项,召开联席会议165次,与相关管理单位开展联合检查166次,检察机关开展专项行动78次。

通过充分调研沟通,河北各地检察机关准确掌握了本地窨井管理中的问题、成因、权责归属,结合本地实际,制发可操作的检察建议,协调推动窨井盖问题治理,督促行政机关将破损井盖及时修复,消除安全隐患。

截至目前,河北检察机关共制发涉窨井盖检察建议206件,推动或联合制发涉窨井盖管理规范性文件29件,督促有关部门整改问题管井、消除井盖安全隐患18964个,安装智能井盖710个,安装防坠网、防位移等改进装置3654个,切实减少了公共安全风险。

惩治涉窨井盖犯罪

董某某盗窃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下水道井盖和雨水篦子100余个,公安机关以董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至保定市涞水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为,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于是以破坏交通设施罪提起公诉,最终董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针对井盖治理问题,2020年3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上述案件是河北省适用该意见办理的第一起刑事案件,实现了精准打击犯罪,切实保护了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刑罚的惩戒、教育、预防作用,被最高检评为“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

此前,虽然“井盖吃人”案件时有发生,但相关事件背后涉嫌的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少,对于盗窃、破坏窨井盖等犯罪,一些案件处罚过于宽缓,窨井管理部门的失职渎职等行为也未被追究。该指导意见则对相关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明释,规定盗窃、破坏窨井盖行为可依法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河北检察机关强化对相关案件定性的审查把关,依法打击涉窨井盖犯罪。截至目前,河北共办理涉窨井盖刑事案件7件。

注意防范脚下陷阱

河北多地检察机关积极争取政府支持,推动建立健全窨井盖治理常态化机制,并主动由窨井盖治理辐射到公共安全管理。据介绍,衡水市检察院与市住建局、市城管局联合出台《关于在窨井安全管理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保障公共安全的意见》,石家庄市检察院推动市政府办公室制定印发《石家庄市地下管线窨井井盖整治方案》,建立多项工作机制,推动城市管网综合治理。

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也要注意脚下安全,走路最好不要走有积水、井盖的地方,家长带小孩应该尤其注意;如果夜行,尽量选择灯光充足的宽敞路面,光线较暗时不要盲目乱走,必要时进行照明,避免过于靠近绿化带等地方;车辆停靠路边后,应尽量避免停靠在有窨井的地方,下车时应注意脚下是否有破损窨井盖,尽量选择踩在实地上。

遇到暴雨天气,街道上可能会有井盖被大水冲开,很多井盖有可能被打开用于排水,群众出行最好在路边台阶上行走,看到积水打漩涡的地方要绕道而行,要观察路面有没有特殊标志,也许是好心人发现险情友善提醒路过的人,切实注意脚下安全。

如果万一不慎坠入深井,一定要保持镇静,不要乱动以节省体力,查看井壁是否有供攀爬的扶手;如果一坠到底,应往上游方向走,找到最近的井筒,顺着爬梯爬上打开井盖;如果打不开井盖,可大声呼救,手机能用的话迅速报警;当井内水流较急时,坠井者可能被水直接冲走,这种情况下应注意每隔40米左右出现的井室,尽量抓住井室与管道的转弯处。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窨井下大量有害气体会聚集在管道最下方或者井内下游地区,坠井者要避免往下游走或长时间待在管道下方。

(本报记者周宵鹏)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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