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画卖家”栽在了梅花图上
时间:2021-06-22  作者:毛静妮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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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经营字画的电商,也是吸毒人员,他发现可以把毒品藏在画轴里,利用快递包裹来为其运输毒品——

“字画卖家”栽在了梅花图上

藏在画轴里的毒品

“儿子,爸爸对不起你。你一定要远离毒品,像关心你的检察官叔叔那样堂堂正正做人。”5月23日,因犯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获刑十八年的“字画卖家”胡某,在服刑期间给年幼的儿子寄去了一封家书。家书中,这位昔日电商除了忏悔罪行以外,特地感激了办案检察官。

不同寻常的画卷

2020年5月17日凌晨3时许,在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某快递公司安检口,安检员周某正熟练地用X光机检查着一个个大小不一的快递包裹。突然,“嘟嘟”的异响打破了深夜的宁静。出现异常的是一个纸盒包裹,周某拿起这个包裹仔细端详,上面收货地址写着“辽宁省丹东市某小区李某”,打开盒子,里面有两个圆形纸筒。

出于职业规范要求,周某不敢随意拆开检查。他再次将两个圆筒分别拿到X光机下去仔细扫描,只见一个无异常,另一个内部却有数个小型包状异物。“我之前也检查出过毒品,见过这种小包包的形状,当时我判断这可能是一起利用快递运输毒品的犯罪案件。”周某不敢耽搁,立即将两个圆筒连同外包装都交到了公安机关。

民警将圆筒打开检查,发现里面是一幅装卷完好的画卷。画卷中间有一个木轴,顺着这个轴扭开,看到的是一幅绣有梅花的刺绣图;再仔细看,轴内还藏有好几包锡箔纸,正牢牢地嵌在画轴的轴心之中。“如果不是机器识别出来,肉眼还真可能发现不了”,民警用刀片往里掏,“啪啪”几声,七包锡箔纸相继掉落出来。打开其中一包,里面是一小包用透明封口袋包装的白色粉末。民警立即对七包白色粉末进行鉴定和称重,均为冰毒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86.68克。

民警进一步提取发货信息,查实了寄件人身份——家住成都市金牛区某小区的胡某。民警连夜前往上述地点展开侦查,对犯罪嫌疑人胡某实施抓捕。

矢口否认的卖家

经搜查,民警在胡某家中发现了大量古玩字画,少量冰毒,还有若干枪支、炸药等物品。胡某交代,他是网络电商,经营古玩、玉器、字画等,他承认自己是吸毒人员,家中少量冰毒是朋友赠与他吸食后剩下的,枪支、炸药也是他自己的。但是对于画轴里的毒品,胡某却矢口否认,坚持称他只是寄了两幅画,不知道里面的毒品是从哪里来的。

胡某辩解,涉案的两幅画是一个叫袁某的买家从他这里买的,要求寄给辽宁省丹东市的李某。他把画准备好后就直接装进了圆形纸筒里,然后放到盒子里交给了上门取件的快递员。

胡某一再强调,他只是个中间商,平时在市场上看到合适的字画就会买回来囤积,等有人要,他再加价卖出去。这个梅花图是他两三年前买的,买的时候没有检查过画轴,“说不定那个轴里面本来就夹有毒品。”但对袁某如何选画、如何联系、家中毒品的来源等细节问题,胡某均以“记不清”“不清楚”等理由拒绝回答。

合理怀疑的排除

虽然胡某的辩解疑点重重,但是刑事案件要求证据确实、充分,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因此,证实毒品是胡某的、而非画轴里本来就有的,成为了侦查取证的关键。

然而,所有的锡箔纸包装上都提不到指纹,收件人李某、购画人袁某均不能查实,也无从找寻能够指认毒品归属的证人,如何证明毒品就是胡某的呢?侦查人员感到棘手,于是主动邀请成都市金牛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的检察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就算都是冰毒成分,肯定还是有差别的。”办案检察官韩峰转变思路,提出了解决方案,“把在他家中找到的毒品和画轴里的毒品都送去检测,如果成分完全一样,不就能说明这些毒品都是他的了吗?”

于是侦查人员马上将上述毒品送往司法鉴定中心,对成分同一性进行鉴定。结果显示,所有毒品“系同一原料、同一生产工艺生产的产品,但掺假物使用量不一样。”什么意思?鉴定人专门进行了解释:“鉴定意见说明,这些毒品中的甲基苯丙胺是同一原料、同一批次生产出来的,但是其中的掺假物(二甲基砜)含量不一样。换句话说,行为人是将同一批甲基苯丙胺进行了分装,但在分装过程中掺入了不同分量的二甲基砜。这就好比你将同一包盐分成八份,溶解到八杯水中,由于每个杯子的水量不同,所以水的咸度会不同,但是你绝对可以说它们都是由同样的盐兑出来的。”

鉴定意见明确了画轴里的毒品和胡某家里的毒品是一样的。如果对画轴藏毒毫不知情,家里怎么会有同样的毒品呢?胡某的辩解不具有合理性。随后侦查机关以涉嫌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对胡某提请逮捕。金牛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并于2020年11月12日向金牛区法院提起公诉。

激烈交锋的庭审

2020年12月1日,金牛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现场,胡某仍然拒不认罪。当检察官提出他家里的毒品和画轴里的毒品是同一批次时,胡某的辩护人辩解道:“即使是同样的毒品也不代表就是胡某分装的,胡某家里的毒品是朋友送给他吸食的,他朋友从哪儿取得的,他也不知道。有可能有人在快递途中将毒品藏进了画轴,恰好这些毒品又和送给胡某的是同一批。”

针对这一辩护意见,韩峰立即出示发货记录予以驳斥:“根据快递公司提交的发货记录,上面清楚地载明,胡某是先在手机上下单发货并输入收货地址后才交给快递员进行发货的。如果是他人在快递过程中藏毒,那么毒品岂不是会被寄到胡某写的地点去吗?”

“也许中途藏毒的人不在乎谁收货呢,胡某还是有可能是被人构陷。”辩护人依旧认为本案存在他人藏毒的可能性。对此,检察官现场播放了快递公司提交的寄送物品进入物流及安检程序的视频,证明整个过程连贯,快递公司工作人员操作合规,没有私拆内部包装的情况。

在控辩双方观点阐明后,合议庭当庭进行了评议。评议一致认为,胡某寄送物品有明确的收货人,可以排除他人中途添加物品让收件人额外获利的可能性;快递运输过程连贯,可以排除中途受人构陷的可能性;毒品同一性的鉴定可以排除画轴中的毒品是几年前就藏在里面的可能性。

最后,合议庭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当庭判决胡某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罪名成立,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判决后,胡某被转入四川省大英监狱服刑。然而办案检察官韩峰的工作并未就此结束,因为他注意到抓捕胡某的那一刻,胡某年仅12岁的儿子就在现场。担心胡某的落网会对孩子产生不良影响,他主动联合未成年人检察部门的检察官对胡某的儿子进行了心理疏导。胡某在狱中得知该情况后,真诚认罪悔罪,并对检察官的做法表示感激。

(本报通讯员毛静妮)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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