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检察行动|浙江舟山普陀区:打击修复并重守护“蓝色粮仓”
时间:2021-06-21  作者:范跃红 陈英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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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陈英)日前,在浙江省舟山市朱家尖附近海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当事人张某在舟山市普陀区检察院检察官的见证下,将58万余尾鱼苗放归大海,通过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复被破坏的海洋生态环境。

“以前不知道破坏渔业资源的严重性,通过今天的增殖放流,我有了新的认知,以后会更加珍惜渔业资源,不做违法的事。”张某边放鱼苗边对检察官说。

2020年禁渔期间,张某不顾规定驾驶渔船在舟山海域进行捕捞作业,后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普陀区检察院对该案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后,在民事公益诉讼审查阶段,张某主动表达了愿意承担生态修复赔偿的意愿。后来,经诉前调解,公益诉讼人与张某就生态修复赔偿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某承担5万余元的海洋生态修复赔偿金,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据悉,为打破以往对非法捕捞案件办理“破坏者服刑,海洋生态受损”的尴尬局面,从2018年起,普陀区检察院创新实践“打击非法捕捞+海洋生态修复”的新模式,通过督促磋商、诉前调解、提起诉讼等形式对破坏海洋野生动物资源案件实现全覆盖,形成了全方位、立体化的海洋生态修复补偿工作格局。在非法捕捞案件办理中,对于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的非法捕捞者,在采取海洋生态修复补偿措施后将会被不起诉。对犯罪情节较重的非法捕捞者,该院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非法捕捞者承担相应的民事生态修复赔偿责任。同时,该院与区海洋与渔业局协作,成立浙江省首个海洋公益保护增殖放流海上流动基地,并出台了《关于联合开展海洋生态修复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

截至目前,该院已对15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相关案件适用生态修复补偿机制,对4起案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1件案件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督促、起诉22名非法捕捞行为人缴纳生态修复补偿金合计50万余元,增殖放流鱼苗近360万尾,组织行为人开展海滩清洁等涉海公益劳动近百小时,履行了检察机关作为“守护海洋”公益保护人的职责,为老百姓守护好“蓝色粮仓”。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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