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浙江金华金东区:探索醉驾案社会公益服务评价机制
时间:2021-05-17  作者:范跃红 曹越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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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他人教育自己“赢得”从轻

金华金东:探索醉驾案社会公益服务评价机制

本报讯(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曹越)“7人路口文明交通劝导公益服务考察全部合格,对吴某等4名符合不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其他3名提起公诉的醉驾行为人,也获得了减轻刑期的量刑建议。”

近日,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检察院首批醉驾行为人参与社会公益服务活动的创新尝试,画上圆满句号。

今年年初,吴某和几个朋友在一家工厂里聚会,酒后,吴某开车回家,途中被查,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8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考虑犯罪情节较轻,吴某主动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对他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是该院并没有不诉了之。

针对酒驾案件居高不下的态势,今年以来,该院牵头多部门出台《醉驾案件机动车驾驶人参与社会公益服务考察评价办法(试行)》,通过明确适用对象、细化服务内容、突出过程评价、强化督查督导等规定,为办理醉驾刑事案件中机动车驾驶人的实践矫治提供制度支撑。3月9日,首批7名醉驾案件机动车驾驶员文明劝导志愿者作了宣誓和表态,区交警大队民警对这批志愿者进行了相关业务培训和现场指导,正式拉开醉驾行为人社会公益评价机制的序幕。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查起诉阶段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醉驾案件机动车驾驶人,在他们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申请的前提下,我们启动社会公益服务考评机制。”该院第二检察部主任胡又文说。

据介绍,醉驾犯罪嫌疑人申请社会公益服务获批后,需要在15日内到指定地点完成总量不少于24小时、每日不多于4小时的路口文明出行公益服务。服务期间,他们须自觉接受督查;服务结束后,还须向检察机关提交社会公益服务思想汇报。

在公益服务期间,该院与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对醉驾行为人公益服务质量进行督查督导,发现存在态度不端正、值岗不守时等问题,以及存在漏罪尚未处理、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等情况的,立即终止公益活动。

最终,检察机关、法院根据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中心、公益性社会组织出具的纸面材料,对醉驾行为人公益服务质效进行综合评判,作为是否起诉或起诉后量刑轻重的重要参考。

吴某在两周内,每天都在交警规定的十字路口进行2小时以上的文明劝导,在自觉完成24个小时的公益服务后,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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