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监督案件追踪|湖北荆门:对一涉毒品犯罪案被告人追加罪名增加刑期
时间:2021-04-30  作者:刘云飞 陈志珂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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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后无正当理由上诉

湖北荆门:对一涉毒品犯罪案被告人追加罪名增加刑期

本报讯(通讯员刘云飞 陈志珂)近日,湖北省荆门市检察院出庭支持抗诉的李爱军、廖梅贩卖、运输毒品一案宣判,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增加了李爱军、廖梅运输毒品罪罪名,加重了李爱军的刑期。

2019年6月,廖梅微信联系李爱军帮忙购买毒品,二人一同开车前往天门市城郊肖建设家附近,肖建设将200颗麻果和5克冰毒交给李爱军,两人驾车返回钟祥市。案发后,沙洋县公安局以贩卖毒品罪对三人立案侦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沙洋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法律后果,李爱军、廖梅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对该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该院在充分考虑二人的认罪认罚情节上提出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

2020年1月,经开庭审理,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肖建设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8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李爱军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廖梅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爱军以自己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而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该院经审查认为,李爱军直接向他人贩卖毒品,且有运输行为,其行为应认定为贩卖、运输毒品罪,一审判决遗漏李爱军、廖梅运输毒品罪的事实;李爱军自愿认罪认罚,判决后又对具结的罪名和量刑提出意见,认为自己不构成当时指控的贩卖毒品罪,已不具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应对其处以更重的刑罚,遂依法向荆门市法院提出抗诉。荆门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沙洋县检察院抗诉正确,并作出支持抗诉的决定。

2020年8月,荆门市法院二审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裁判生效后,荆门市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请湖北省检察院抗诉,后湖北省检察院向湖北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同年12月,湖北省高级法院作出再审决定书,指令荆门市法院对本案原审被告人李爱军、廖梅的定罪量刑部分进行再审。

2021年1月,荆门市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作出再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以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改判李爱军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同时对廖梅增加了运输毒品罪罪名。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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