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四大检察|湖北荆门:助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时间:2021-03-15  作者:刘怡廷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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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施工为何没有提前公告

湖北荆门:助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本报讯(记者刘怡廷)“我们工作的确存在失误,感谢周勇同志的监督。”“我的初衷很简单,感谢检察院同志查清事实,现在行政机关做了改进,我也愿意接受和解。”不久前,在湖北省荆门市检察院组织的听证会上,一起行政争议案件得到实质性化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2019年8月13日,湖北省楚中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应荆门市东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要求,对该区老莱子路垃圾处理站路段的路面进行改造施工。次日,个体户周勇在向该区域内的客户送水时因交通不畅受到影响,向法院起诉荆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法院一审认为,因本案交通施工路段外侧放置了交通安全警示锥桶,数十名交通警察在现场维持秩序,交警支队已履行了监管职责,遂驳回周勇的诉讼请求。周勇提起上诉后,荆门市中级法院维持了原判。周勇对二审判决不服,向湖北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湖北省高级法院驳回了周勇的再审申请。周勇没有放弃,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办案检察官对该案进行全面审查后发现,案件争议焦点是交警支队没有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将施工路段影响交通的情况依法提前向社会公告。

交警支队为何没有公告?办案检察官走访调查后得知,施工单位原属东宝区公路局,但后来公司改革后隶属于东宝区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下属公司。东宝区住建局已于2019年8月8日将改造工程向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函,告知了改造工程的具体信息。交警支队在未分清施工主体的情况下,以未收到东宝区公路局施工申请为由,未对该改造工程提前向社会公告。

办案检察官认为,东宝区住建局已向荆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进行了函告,交警支队未提前对涉案路段封路情况进行公告违法。综合以上考虑,该院将该案提请湖北省检察院抗诉。湖北省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提请抗诉意见正确,法院判决确有瑕疵,但因该案当事人并未遭受实际经济损失,缺乏抗诉必要性,建议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工作,促成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荆门市检察院随即与周勇做了多次沟通,同时向交警支队告知了检察机关查明的事实,以及向湖北省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情况。在获得各方的认可后,荆门市检察院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听证会上,交警支队对周勇指出工作程序上的失误表示感谢,并承诺对以后的工作加以改进,周勇表示撤回向荆门市检察院提出的监督申请,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矛盾就此化解。

“一抗了之并不能将法律监督的效能最大化。”湖北省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王磊表示,该案用较小的司法成本既满足申请人“为民请愿”的诉讼目的,又达到了促进行政机关长效规范执法的社会效果,取得了实实在在的办案质效。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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