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位全国人大代表为检察机关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建言:“抓小抓早,源头治理”是关键
时间:2021-03-06  作者:白鸥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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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卫东代表

宋关昶代表

周燕芳代表

本报北京3月5日电(记者白鸥)“完善金融风险处置工作机制,压实各方责任,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对防范金融风险作出阐释。检察机关如何提升履职能力,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记者采访了三位金融界全国人大代表。

防范金融风险,刑事追究是最后的惩罚手段,“抓小抓早,源头治理”是关键。2020年,山西、辽宁等11个省级院向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发出检察建议,上海市检察院针对欺诈发行债券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出检察建议,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均高度重视、积极反馈、有效行动。同年3月,最高检制发新型金融犯罪案件指导性案例,在传导办案理念和方法的同时,也传递出从严打击金融犯罪的强烈信号。

“检察机关提出的‘抓小抓早,源头治理’的工作思路非常科学,指导性案例、检察建议、金融检察微课堂等工作方法也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全国人大代表,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王卫东为检察机关预防打击金融犯罪的工作点赞,他建议检察机关针对社会热点中的金融犯罪新动向,同步更新金融犯罪预防宣传的内容,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提升公众防范金融风险的意识和能力。

在采访过程中,三位代表都表示希望检察机关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反洗钱工作既关系国家金融安全稳定,又涉及人民群众资金财产安全,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王卫东代表希望检察机关对贪污贿赂、非法集资犯罪下游的洗钱犯罪予以重点关注。

近年来,为贯彻落实中央、最高检关于反洗钱工作的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各地检察机关纷纷出台相关举措。比如,江苏省检察院出台《关于加强惩治洗钱犯罪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上海市检察院与公安、法院、银行、海关缉私局等相关单位共同签订《反洗钱专项工作制度合作备忘录》;吉林省检察院与相关部门在司法办案层面对洗钱犯罪案件的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疑难问题达成共识。

全国人大代表,工商银行甘肃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宋关昶也一直十分关注金融检察工作。在打击洗钱犯罪方面,宋关昶代表和王卫东代表均建议检察机关和相关部门加强协作联动,建立预防和打击洗钱违法犯罪合作机制。“检察机关对上游犯罪和洗钱犯罪要同步审查,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洗钱犯罪事实认定、证据标准等相关问题的调查研究,切实做好识别客户、交易报告和档案保存工作。”宋关昶代表表示。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周燕芳则从队伍建设方面提出建议,她希望检察机关和相关部门建立资源共享和联合培训机制,培养一支既懂法律又懂金融的反洗钱专业人才队伍。

“希望检察机关对金融机构甄别可疑交易、依法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等工作加强指导,促进金融机构提升识别和打击洗钱犯罪的能力。”王卫东代表最后表示。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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