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2020检察工作回眸⑲|服务民营经济:平等保护助发展
时间:2021-03-02  作者: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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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护航民营经济行稳致远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工商联副主席、广东金岭糖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林水栖

“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令人欢欣鼓舞。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广东省检察院准确把握涉民营经济案件的法律与政策界限,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积极落实“少捕”“少押”“慎诉”刑事政策,全力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检察监督保障;建立“工商联沟通联系平台”“检企联系平台”“企业法治服务与宣讲平台”三大平台,倾听民营企业需求与建议,把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与帮助真正落到基层、落到实处。

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希望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继续坚持底线思维,积极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把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作为服务大局的重要内容,努力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更优更好的司法服务,助力民营经济行稳致远。

帮企业摘掉“犯罪帽子”走上合规发展新路

“多亏你们深入细致办案,我才获得了不起诉处理。现在,企业进入了合法运营的轨道。”当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检察院检察官回访某化工企业时,被不起诉人唐某说道。

唐某经营的企业是一家通过高科技生产工艺将废酸液生产成净水剂的化工企业。因加工的废酸液属于危险废物,且唐某所经营的企业一直未取得危险废物处置许可证,公安机关以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进行立案侦查,后对其取保候审。

2020年1月7日,该案被移送至衡水市桃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办案检察官迅速开始审阅案卷,详细讯问犯罪嫌疑人唐某。在审查涉案证据时,检察官发现,唐某的行为并非是简单地违反许可经营法律法规的非法经营行为。“两高三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曾明确指出,判断行为人非法经营危险废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对非法经营危险废物的社会危害性作出“实质性判断”。

因此,“涉案企业是否具有实质危害”成为判断该案罪与非罪的关键。办案检察官实地查看了该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技术工艺,牵头组织数次公、检联席会议,就该案属于何种非法经营类型、现有证据事实认定是否准确、如何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讨论。在此基础上,该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侦查提纲,要求就该案存在的疑点,如该企业与其他化工企业之间属于何种法律关系、是否实际造成了社会危害性等问题进一步补充和完善证据。此外,该院还聘请了环评专家对环评工艺进行二次检测,经检测确认,唐某在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中确实没有造成环境污染。

综合全案证据,检察机关最终依法认定,该企业虽属无证经营,但其利用工业废酸加工生产净水剂的行为,并未造成环境污染,没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遂决定对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为保证该企业尽快合法合规经营,检察机关主动督促公安机关将查扣的企业物品恢复原状,同时积极联系当地环保部门,结合危险废物处置许可证的办理要求,对该企业开展了许可证办理流程指导和员工环境保护法律知识培训,督促企业完善管理制度、落实整改要求。在桃城区检察院检察官的协助下,唐某的企业很快办好了危险废物处置许可证,在证件齐备的情况下顺利恢复了生产经营。

2020年6月,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为优化辖区民营企业集中的漕河泾开发区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注册在该开发区的20多家民营企业开展“组团式”法律服务,图为该院检察长带领干警在开发区调研。

(本版文图:本报记者韦磊 林中明 通讯员何祥 陈鑫欣 陆渊)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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