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山东青岛:消除复工复产障碍企业正常运转
时间:2021-02-10  作者:郭树合 吕秀丽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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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加处罚款后,王勇(化名)公司的生产经营又步入了正轨。现在他逢人就说,检察机关办案让他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服务“六稳”“六保”是实实在在的。

企业被加处罚款后向检察院求助

王勇是青岛某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其投资建设的加工项目未取得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就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下称“区生态环境分局”)认为王勇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11条规定,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2万元,要求王勇在接到处罚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并将凭据报送该局备案,并告知若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王勇收到处罚通知后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缴纳罚款,但采取了补救措施,针对存在的问题停工整顿,并办理完毕环评手续。

区生态环境分局向即墨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于2020年6月1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要求王勇主动履行罚款及加处罚款,并冻结、划拨王勇银行账户存款24万余元。

对此,王勇表示不理解:自己已经采取了补救措施,为何还要如此处罚?于是,2020年7月21日,王勇到即墨区检察院申请法律救济。

想要助力企业却无先例可循

即墨区检察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发现,王勇系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其案情非常符合最高检出台的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11条意见规定的情形之一。该院立即成立办案组,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并查找类案。

办案组第一时间对涉案企业环评手续办理、生产经营现状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同区生态环境分局相关负责人进行沟通、交流,认真查阅执法卷宗。调查结果显示,生态环境部门和法院的处理并无不当。但鉴于该案为涉民营企业案件,办案组及时开展了办案经济影响风险评估。

经审查,涉案企业受疫情影响陷入经营困境,无力承担加处罚款,并因行政争议案件影响已出现资金支出、融资贷款困难,如法定代表人再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极可能导致企业破产。

在疫情阴霾笼罩下,一些民营企业面临复工复产难题。区生态环境分局也很想帮助王勇,但是行政处罚已经作出,法院的行政裁定也已经开始执行,帮助王勇是否于法有据?以前从未有这样的先例。一时间,所有人都犯了难。

法律规定为争议化解提供支持

本着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和“保企业”支持复工复产的理念,办案组在案件调查的同时加班加点“啃”起了法条。

通过认真研读,检察官发现行政强制法第42条是解开该案办理难题的“密码”。该条第1款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而结合王勇的实际情况,没有发现禁止适用的情形。

“当我们找准这条规定,并跟案情反复对比研究觉得适用时,就像一个密闭的房间突然打开了一扇窗,感觉呼吸都立马顺畅了。”检察官蒋京辰说,办案组立刻向检察长作了汇报,检察长要求尽快整理形成报告,因此案系青岛市首例加处罚款引发的行政争议,需及时向青岛市检察院请示。第二天一早,他们就赶赴青岛市检察院作了汇报,并取得了上级院支持。

随后,办案组立即与区生态环境分局、申请人充分沟通、释法说理,认为可以依法提出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办案意见。为增强案件办理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即墨区检察院决定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一同参与。

2020年7月24日,在即墨区检察院主持下,各方对涉案事实及证据材料充分交换意见,听证员从各自职能、专业领域进行评议,最终区生态环境分局同意免除加处罚款12.35万元;王勇主动反思错误,同意缴纳原处罚款12万元,现场签署和解协议。

2020年7月28日,王勇缴纳了12万元罚款。经回访,王勇企业生产经营已逐渐步入正轨。即墨区检察院乘胜追击,在一周时间内依法快速办结另外类似案件3起,以最快速度消除了民营企业复工复产的障碍。

(本报记者郭树合 通讯员吕秀丽)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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