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学活用 检察亮“典”|江苏连云港连云区:劳务代偿方式修复生态诉讼请求获法院支持
时间:2021-02-06  作者:卢志坚 马萌 孟婧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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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连云:以劳务代偿方式修复生态诉讼请求获法院支持

本报连云港2月5日电(记者卢志坚 通讯员马萌 孟婧)2月5日上午,由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检察院提起的孙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该案是民法典施行后,以劳务代偿方式判决的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案。10余名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当地渔民代表等现场参与旁听。

2020年5月19日至20日,孙某明知该时期为休渔期,仍驾驶渔船在连云港海域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渔具“泵耙子”捕捞黄蛤2820公斤。同年9月24日,连云区检察院以孙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鉴定,“泵耙子”为我国农业部决定全面禁止使用的13种渔具之一,使用该类禁用渔具严重破坏海洋生物资源本身的同时,也间接损害了海洋生物累积、海洋栖息地价值等海洋生态。该案中,孙某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损害海洋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需承担修复费用7.19万元。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其中侵权责任编增加了“破坏生态”这一侵权形态,为“破坏生态”侵权责任的主张提供了实体法依据。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孙某的家庭成员突患重大疾病,孙某表示无力承担该案的海洋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连云区检察院在调查核实其家庭经济情况后,根据江苏省“湾长制”工作属地管辖的工作办法,委托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小口村村民委员会出具“劳务代偿”方案,确定孙某通过以特定方式劳务代偿在两年时间内替代性开展海洋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1月6日,连云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捕捞渔具予以没收;渔获物拍卖款1.5万余元予以追缴;孙某于2021年、2022年禁渔期共计248天,按照赣榆区夏季作息时间提供环境公益劳务,以抵偿其应支付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7.19万元。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连云港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责任编辑: 高景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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