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记|一场曲折的婚姻证明案
时间:2021-01-20  作者: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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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场曲折的“婚姻证明案”中,何女士陷入了“已结婚”与“已离婚”并存的困局,导致没有结过婚的她无法办理结婚登记。2019年11月,我在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能时发现,何女士在对城口县民政局提起行政诉讼后不久,又自行撤回了起诉。

凭着职业敏感,我拨通她的电话

自行撤诉后,她的诉求是否得到了解决?凭着职业的敏感性,我拨通了她的电话,对案件进行核实。在通话中我得知,何女士名叫何昌淋(化名),是重庆市城口县人。2015年7月,何女士与男友进行结婚登记时,被四川当地民政局告知,系统显示她早在2003年便与一位名为彭某的男子结婚。震惊之余,她回忆起,彭某曾是多年前的一位相亲对象,二人以恋人关系相处过一段时间,但随后自己外出务工多年,双方就此和平分手并断了联系,结婚一事纯属子虚乌有。

通过查询结婚登记档案,何女士调取到了一份彭某与“何晓淋”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发现上面的字迹与手印并不是自己的。何女士多次要求城口县民政局处理其“被结婚”问题,但均无结果。

2018年,何女士向城口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县民政局撤销其与彭某的婚姻登记。几天后,她被告知,法院早在2005年就受理过二人的离婚案,并作出了准予离婚的民事判决。虽然稀里糊涂中又“被离婚”了一次,但自认为问题已经解决的何女士没有多想,撤回行政起诉后再次满怀期待地进行结婚登记。

可没想到,民政局以“何晓淋”的离婚判决并不影响“何昌淋”的结婚事实为由,再次拒绝了她的请求。至此,何女士陷入了“已结婚”与“已离婚”并存的困局中。

“这几年因为婚姻登记的问题,我受了不少委屈。结婚宴虽然办了,但名不正言不顺,家里常常为此发生矛盾。孩子现在三岁半了,连保险都办不了,我实在是走投无路了。卢检察官,你能不能帮帮我?”谈到这里,电话另一边的何女士声音哽咽。

查阅当年案卷,真相浮出水面

听完何女士的哭诉,我心里很不是滋味。结婚登记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制度,对维系夫妻感情、维持家庭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于情,在中国老百姓心中有着神圣的地位;于理,在法律上拥有重要的法律效力。作为检察官,为群众解决烦心事、忧心事义不容辞。

挂完电话,我马不停蹄地着手调查此案。通过查阅法院当年离婚诉讼的审判卷宗,我发现作为原告的彭某所提交的材料存在诸多错误,不仅结婚证上所载姓名与双方当事人对不上,甚至身份证号码信息一栏也为空白。这份结婚证明是怎样开出来的?带着疑问,我顺藤摸瓜,先后查阅了档案局、民政局、公安局十余年前的相关材料,逐渐还原了真相。

原来,彭某在何女士离开前,曾以留念为由,拍摄了一张二人合照。拿着这张合照,彭某独自前往乡政府,以何女士的小名“何晓淋”办理了结婚登记。后来,对婚姻登记信息进行全国联网时,民政部门通过彭某办理结婚登记时提供的户籍地址,查到并补录了何女士的身份证信息,并将“何晓淋”改为了“何昌淋”。两年后,由于何女士外出,彭某又以妻子消失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所提交的材料正是那本错误登记的结婚证,这才有了后续“何晓淋”又离婚的情况。

放下繁杂的证据,厘清案情的我松了口气。当下,最重要的便是解决何女士结婚登记的问题。然而由于年代久远,加之相关数据早已录入全国婚姻登记库,现在想要撤销她“已结婚”的情况,实在非常困难。

行政机关纠错,当事人终于领证

看来只能从离婚判决入手了。打定主意之后,我分别向县法院与县民政局相关负责人员反映了本案调查情况,用详实的证据表明“何昌淋”即是“何晓淋”,结婚与离婚均是因为过往程序不规范导致,希望法院能开具离婚判决书的生效证明,民政局依规进行婚姻关系解除。得知真实情况后,两方单位均积极回应,表示将快速协作处理本案。

2019年11月28日,在初次通话仅一周后,得到通知的何女士欣喜地来到城口县检察院做了笔录。我还向她的家人解释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希望他们能够解开心结,好好生活。

“错并不在何女士,她也是不知情的受害者,希望你们能多理解包容,更加珍惜现在美满的家庭。”在我的劝导下,解开心结的何某一家人紧紧拥抱在一起。

当天,何女士顺利拿到了离婚证明,并成功办理了结婚登记。她在电话中说:“卢检察官,今后有机会,你一定要来我家坐坐,我们全家都很感激你!”能切实解决群众的问题,我打心眼里高兴。

为防止此类情况再次发生,我院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情况,分别向县法院与县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两单位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得到了两单位的积极回应。

在工作中,我遇到过很多类似的“小案”,但正是这一件件“小案”,承载着群众实实在在的利益,影响着群众对司法公平公正的感知。

未来,我愿意继续办好手上的每一件“小案”,用司法为民的温度,温暖每一名当事人。

(讲述人:重庆市城口县检察院卢波 本报记者李立峰 通讯员李瑞丰/整理)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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