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题报道]山东:在检法良性互动中维护司法公正
时间:2021-01-03  作者: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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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城区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审委会

淄博市临淄区检察院为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作会前案情研讨

威海市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审委会

聊城市东昌府区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审委会

淄博市周村区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审委会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不能‘走过场’,要认真阅卷,吃透案情,把握好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发表意见,不破坏诉辩平衡,不干涉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共同努力把案件办好、办成铁案。”近日,山东省检察院检察长陈勇对全省三级检察院检察长这样要求。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不仅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也要将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工作打造成检法双方学习交流的平台、统一司法标准的平台、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的平台。”陈勇告诉记者。

近年来,山东省检察机关与法院之间建立了协调、积极的工作关系,全省三级院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已成为常态化重点工作。据了解,2020年1月至11月底,山东省三级院检察长及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共列席法院审委会会议387人次,列席讨论议题实现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全覆盖。讨论的具体案件包括抗诉、可能判处无罪等类型,发表意见采纳率达85.47%。

淄博:现场“还原”证据链条

“这起案件距案发已过去19年,很多关键证据核查起来非常困难,通过刚刚魏检发表的检察意见,我们对案件定性和证据把握更加清晰准确,经表决,审委会予以采纳……”2020年7月7日,淄博市检察院检察长魏玉民列席该市中级法院审委会,就一起枪杀命案发表意见后,得到审委会委员们的认同。

“准备工作做到位,发表的意见建议才能更有针对性。”魏玉民说。作为该案的主办检察官,魏玉民早已对案件情况熟稔于心,但是为了更深入地把握案件可能出现的争议焦点,在列席审委会前,他多次召集办案组成员进一步讨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审查意见,特别是对审查起诉后补充取证的16个细节情况做了更全面的分析,对列席审委会时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前做好研判。

审委会上,魏玉民在认真听取承办法官对案件审理情况的汇报及合议庭意见的同时,迅速捕捉到案件分歧点——“证实被告人苟某持枪杀人的部分关键证据缺失”,并发表了意见。“这起案件时间跨度长,有的证据难以获取。但是通过补充侦查案发现场、证人证言、苟某用枪托打伤被害人妻子额头、砸烂被害人家电话机等细节,与被告人到案后供述的作案过程吻合,能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条……

此外,就检察机关追诉的非法持有枪支罪是否应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部分审委会委员持有不同意见。“苟某使用的射钉枪,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扣押,经鉴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这把枪的改装时间是作案半年前即2000年夏天,目的是为了在工程施工中与当地村民发生矛盾时‘吓唬人’‘撑场子’,其持有枪支的手段行为与故意杀人的目的行为之间不具有关联性,触犯两个罪名,应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对于魏玉民的论述,审委会经充分讨论后予以采纳。

最后,针对苟某持枪杀人、畏罪潜逃18年等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情节,魏玉民向审委会发表了对其判处死刑的量刑建议。

2020年9月30日,淄博市中级法院在判决中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以及量刑建议,以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苟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至此,这起发生在19年前的枪杀命案尘埃落定。

淄博临淄:案件从无罪改判有罪

“案件作出无罪判决以后,办案检察官通过补充民警出警时执法记录仪记录的相关影像资料等证据,完善证据链条,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0年4月17日,淄博市临淄区检察院检察长黄现师列席区法院审委会,就边某等人故意伤害罪一案发回重审发表了检察意见。经审委会讨论后,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对边某等人作出有罪判决。

2017年8月12日,临淄区某村委会主任边某等一行4人按照镇政府的要求,上门通知本村村民芦某到镇政府开会。遭到芦某拒绝后,边某等4人与芦某及其女儿女婿拉扯扭打在一起。边某将芦某女儿正在录像的手机打落。随后,双方在争抢手机的过程中矛盾升级,芦某被边某等人拳打脚踢致肋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

2019年9月,临淄区检察院以边某等4人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其后,法院作出了无罪判决。

一审判决作出后,临淄区检察院提请淄博市检察院抗诉。淄博市中级法院以事实认定不清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

在应邀参加的临淄区法院审委会会议上,黄现师结合相关判例,条分缕析,说理透彻,多数委员在案件审议过程中支持了有罪的意见。

2020年7月29日,临淄区法院判处被告人边某等3人(其中一名被告人因病去世)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边某等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淄博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临淄区法院院长李晶感叹道:“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为案件公正客观判决提供了重要意见和参考。我们也主动接受法律监督,与检察机关建立协调、积极的工作关系,确保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

济南莱芜:列席不是当“第二公诉人”

2020年12月3日,济南市莱芜区检察院检察长杨雪梅列席区法院审委会会议,就两起案件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定罪量刑等方面发表监督意见,获得审委会的认可和采纳。

得到肯定的背后,离不开精心准备。“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不是走走过场、当‘第二公诉人’重复公诉人的意见,必须提前做好功课。”杨雪梅说。

在列席审委会会议前,杨雪梅仔细阅卷,与承办人多次讨论案情,确保对案件的每个环节都做到心中有数。为了更深入地把握案件情况,特别是审查起诉后补充取证的细节情况,杨雪梅专门召开承办案件部门检察官联席会议,对事实认定、案件定性等进行充分讨论,对列席审委会时可能产生的分歧点做了预判和认真准备。

审议过程中,杨雪梅在听取办案法官关于商某职务犯罪案件情况的汇报后,迅速捕捉到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对商某从轻或减轻处罚。她抓住关键点,从犯罪情节、量刑建议等方面有针对性地发表意见:“商某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国有资产,影响很坏,但被采取留置措施后,如实供述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针对杨雪梅的阐述,审委会委员展开全面讨论,最终同意检察机关从宽处罚的建议。

在对另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进行审议时,杨雪梅针对被告人韩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庭审时供述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不一致这一情节,提出“最终数额可以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确定,韩某犯罪情节轻微,愿意接受处罚,承担公益诉讼赔偿责任,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除此之外,她还围绕案件的认定和处理如何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进行了详尽阐述,向法院提出民事公益诉讼的意见得到了审委会委员的认可。

聊城东昌府:“两个100%”的背后功夫

“到今天为止,检察长和副检察长均已全部列席过审委会,我们所提的法律意见被悉数采纳,实现

了两个100%。”2020年11月25日,聊城市东昌府区检察院检察长孙吉祥自豪地告诉记者。

“两个100%”是怎么做到的呢?该院检察业务部主任刘德志说:“一是院领导高度重视。我院检察长孙吉祥到任后第一时间带头列席区法院审委会,并就规范落实‘两高’相关规定达成一致意见。几位副检察长主动作为,对自身分管的拟上审委会的抗诉案件、建议再审案件及疑难复杂案件进度时时关注,积极提供可以列席审委会的线索。二是法检两家具体负责部门在文书送达、会务联络保障方面精准对接。”

除了做好程序性工作,要做到所提意见被悉数采纳,背后无疑是钢针绣花的精细活、真枪实弹的硬功夫。

“法院的同志对法律的熟悉程度很高,审委会的组成人员更是应用法律的精英。列席审委会时,要想发表的意见被采纳,必须对案件事实掌握得更透彻、适用法律更准确、法律水平更高。”孙吉祥用三个“更”字作出精辟解释。

为实现这三个“更”字,该院通过开设检察夜校、举办检察业务讲座、检察官教检察官等多种形式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检察干警业务素质得到明显提高,收到很好的效果。

根据案件当事人的反映,该院对一起民事案件是否应该进入再审进行审查,通过一个签名发现该案存在疑点。

2020年4月26日上午,孙吉祥到任后第一次列席区法院审委会会议,就该案进行讨论。根据自身掌握的情况,孙吉祥结合承办法官案情汇报,就程序、事实和法律适用等发表三条意见,得到与会审委会委员的赞同。经表决,审委会采纳了孙吉祥发表的法律意见。

青岛城阳:嫌疑人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

“盛检刚才发表的意见阐述深刻、说理充分,讨论过程中我们的收获也很大,本案经委员们表决,审委会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近日,青岛市城阳区检察院检察长盛瑞策列席区法院审委会,就徐某故意伤害案发表了意见,被法院审委会采纳。

“法院的审委会委员都是身经百战、经验丰富的业务专家,要想发表的监督意见被采纳,就必须在会前把功课做足,对案情要相当熟悉、对证据体系要了然于胸、对法律适用要研究透彻。”盛瑞策每次都这样要求办案人,也这样要求自己。

虽然当了30多年检察官、参与办理过不少全国有影响力的大要案,刑事办案经验可谓相当丰富,但每次列席审委会前,盛瑞策还是习惯性秉承老公诉人求极致的工作品质,不轻易下结论,他总是把要研究的案子当作自己要办的新案子,从头到尾认真审阅案卷材料,把证据体系理顺了,把所有可能涉及的法律规定理解透了,再找承办检察官一起讨论,甚至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再深入讨论,次次都是有备而战。

本次审议的徐某故意伤害案,会上听完主审法官的案情介绍和发表意见后,盛瑞策明确了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能否认定嫌疑人行为是防卫过当。围绕焦点问题,盛瑞策从本案不具有不法侵害现实威胁的明显紧迫性等角度深入分析说理、详细论证了犯罪嫌疑人不构成防卫过当的理由,意见得到了审委会采纳。

盛瑞策告诉记者,构建常态化、标准化的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机制,旨在确保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能够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及时消除分歧、达成共识、统一司法标准,增强司法透明度,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邹城:申诉人为什么有权申请保险金

“爸妈,我拿到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了,这次多亏了检察院……”近日,邹城市的张峰高兴地对父母说。

2016年9月的一天晚上,张峰和李某一起参加朋友聚会,后李某因为饮酒,便请求未饮酒的张峰驾驶李某妻子的汽车送自己回家,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行人一死一伤。在张峰交通肇事案审理过程中,张峰的父母代其向被害人亲属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最终,张峰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随后,张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赔偿款12万元。但法院认为张峰未经李某妻子的允许驾驶车辆、不是该车辆的被保险人,先后驳回张峰的起诉和再审申请。

2020年8月,张峰来到邹城市检察院,申请对该案进行法律监督。

当天值班接访的正是该院检察长王岗。在听取张峰的申诉意见后,王岗作为案件承办人,细致审阅该案原审、再审及有关刑事案件卷宗,经过审查认为,该案原裁定事实认定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在随后的检察官联席会、检委会上,参会人员经讨论均同意承办人意见,于是向邹城市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法院对这起案件也非常重视,召开审委会前,邀请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上,王岗条分缕析、层层递进地发表检察意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在立法目的上,是为更加有效保护交通肇事被害人获得赔偿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被保险人即保险利益请求权人,不仅包括投保人,还包括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首先,张峰作为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李某对汽车具有驾驶和处分的权利;其次,李某对夫妻二人共同财产确有处分权利,张峰应是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因此,张峰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的被保险人,在其对被害人履行赔偿责任后,应享有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强制保险金的权利。

2020年10月9日,法院在采纳再审检察建议的基础上,作出撤销原审民事裁定书、重新审理该案的裁定书。10月20日,该案经法院再审审理,作出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张峰交通事故赔偿款1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的判决。

青岛李沧:替6年信访人据理力争

“刘某光继承纠纷民事监督案件是当事人提出申诉后,检察机关经过全面调查取证,查明一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据此提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希望通过该案的办理,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妥善化解这一长达6年的信访纠纷。”2020年11月16日,青岛市李沧区检察院代检察长王廷祥在列席区法院审委会时发表了上述检察意见。经审委会讨论后,法院予以采纳。

2014年9月25日,刘某光向李沧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其对涉案房屋依法享有继承权。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经拆除灭失,因此判决全部拆迁权益归刘某光所有。当事人依据该民事判决书申请办理房产过户,但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认为涉案房屋的性质为恢复性重建,并非一审判决认定的拆迁安置,无法依据民事判决书办理过户手续。刘某光随后又两次以相关行政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对涉案房屋性质予以重新确认,但两次行政诉讼均被法院驳回。无奈之下,刘某光走上了长达6年的信访维权路。

2020年9月,刘某光向李沧区检察院提出民事诉讼监督申请。受理该案后,办案检察官经深入调查认为,涉案房屋性质应为政府启动的危房拆除恢复重建项目,并非民事判决书认定的拆迁安置,据此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在受邀列席审委会时,王廷祥结合检察院调查获取的相关证据,就该案事实认定、法律依据逐项发表检察意见,特别围绕房产性质这一焦点问题,详细阐明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依据和理由,条理清晰、说理透彻。经审委会讨论,最终决定由民事审判庭、执行局按照再审检察建议列明的内容共同推动该案的依法妥善解决。

刘某光对此感叹道:“我家的房屋过户问题6年都没解决,检察机关不仅查明了事实,还为了这么一个小案子到法院审委会据理力争。”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无论大案小案,我们都要将这一制度用实用好,与法院共同解决争议问题、提高办案质量。”王廷祥说。

(文稿统稿:本报记者卢金增 通讯员张亚楠 李强 郝文芳 张丙栋 胥广宏 张祺 王莉莎 吴洋 贾欣 韩秋艳 张欣书 张欣)

【本期主题:检察长列席审委会】

[责任编辑: 高景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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