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一线:社区矫正里的检察温情
时间:2020-12-04  作者: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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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区检察院■

两个五万元的故事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检察官对辖区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巡回检察。

“虽然我不缺这5万块钱,但这交出去的钱还能要回来,说明法律是公正的。”11月26日,已经结束社区矫正服刑回归社会的卢某面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金牡敏的回访,再次表达谢意。

卢某曾是杭州一家公司的负责人。2018年8月,该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法院判处罚金20万元;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卢某也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决生效后,卢某便将单位罚金20万元和他的个人罚金5万元一起上缴到国库。随后,按照规定卢某被纳入社区矫正。

“卢某的5万元钱是不是多交了?”前不久,该院在日常监督中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卢某财产刑履行情况时,认为作为单位的主管人员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法律规定是不需要判处罚金的。于是,该院依法向原审判机关发出了再审检察建议。

收到该院的再审检察建议后,原审判机关依法作出了再审判决,撤销了对主管人员卢某罚金部分的判决,并依法退还了卢某5万元。收到退回的罚金,卢某专门向检察官表示感谢:“没想到被判错的执行款你们不仅查出来,而且把钱追回来,今后我的公司要依法经营,我也要努力做守法的好公民。”

现年52岁的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为认罪认罚,并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被法院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决生效后,程某被纳入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管理。该院在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日常监督中发现,程某在判决后并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5万元罚金。

“该交的钱一分都不能少的!这是法律规定,必须遵守!”金牡敏和当地司法所工作人员一起上门约谈程某。在谈话中,金牡敏了解到程某经济条件不错,还有一个小女儿在国外生活。交谈中,程某流露出自己有矫正期满后出国探望小女儿的打算。

“案件发生后我已经进行了退赔,并且补偿了被害人,没有必要再缴纳这笔罚金。”“你退赃、退赔情节在判决中都有体现,所以才判你缓刑,不然的话,你是要被判实刑的。”金牡敏找到了症结,并对程某在所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发挥的作用做了释法说理:“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判处罚金没错,你当时也是认可判决的,我希望你还是早日缴纳罚金吧,不然,在矫正期满,也会影响你出国探望你小女儿的。”

一个月后,金牡敏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上门约谈程某,并对其进行释法说理,打消了她的侥幸心理。此后不久,程某便将5万元罚金依法缴纳。社区矫正期满后,程某如愿去国外探望了小女儿。

(记者范跃红)

■开州区检察院■

给检察官打过电话后

谈某原本从事物流工作,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于今年1月20日开始在重庆市开州区接受社区矫正。

“我很后悔。”谈某说,因为自己的过失,让交通肇事的被害人及其家庭遭遇了不幸,而面对数额巨大的赔偿款,他自己的家庭也陷入了困境。今年7月,谈某与他人合伙成立物流公司,希望通过工作尽快凑齐赔偿款,减轻家庭负担,可烦恼也随之而至。该物流公司经营的主要线路是上海至四川成都、上海至重庆,谈某身为业务主管,虽不从事具体运输工作,但公司成立初期,他经常需要往返三地洽谈业务。

“按规定,我外出需要向管辖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经过一周左右的时间才能得到司法所的批复。可有时候工作来得突然,我得马上出差,这时候向司法所申请就来不及了。”谈某为此十分焦虑。

今年9月27日,开州区检察院检察官对辖区司法所的社区矫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谈某的情况引起他们的注意。检察官主动打电话联系他,了解其工作情况。

在电话里,谈某详细介绍了自己的工作情况及困难,并表示希望检察机关提供帮助。事后,谈某坦言,当时也没抱多大希望,就觉得既然有机会反映问题,那就试一试。可电话另一端的检察官却认真了。挂了电话后,该院刑事执行检察官立即派人前往司法局了解具体情况。证实情况反映的真实性后,9月28日,该部门正式受理此案,承办检察官与谈某进行了面谈,并前往谈某所在公司及社区了解其日常工作生活表现。“从调查认定的事实来看,谈某日常生活表现良好,且交通肇事属于过失犯罪,社会危险性小。”承办检察官认为,物流公司的收入是谈某生活和赔偿被害人的唯一来源,正常的外出经营活动应该得到保障。

以此案为契机,开州区检察院用一个多月的时间对辖区40个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的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发现一些和谈某有着相同困扰的人。该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人就社区矫正监督过程中发现的类似问题再次与当地司法局进行沟通,双方商定,将以从快从简为原则,处理好类似的请假问题。

(记者李立峰 通讯员武佳佳 赵华召)

■奎屯市检察院■

“您一定要来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章鑫还记得和小马初次见面时的情形。那天,章鑫受奎屯市乌鲁木齐西路街道司法所邀请去参加社区矫正对象解教宣告,小马正好到司法所报到。

奇怪的是,工作人员和小马聊天,他不吭声,问小马问题,他也没反应,静静地坐在角落里,两只眼睛茫然地看着前方。小马究竟有什么心事?章鑫在心里打了个问号。回到单位,章鑫调取了小马的案件档案,向当时办理小马案件的检察官了解情况,又与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一同走访了小马父母。

小马的变化源于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案件发生前,小马有一份工作,虽然工资不是太高,但收入还算稳定,他还谈了一个女朋友,正处在甜蜜的恋爱中,小马还计划在家里的帮助下买房结婚。然而,2018年8月的一个晚上,小马和朋友们在夜市喝酒时,与邻桌的一伙人起了冲突,随后发生殴斗致多人轻伤。最终,2019年7月,小马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事情发生后,小马的工作没了,女朋友也吹了,朋友也不怎么和他来往了,父母也时常责怪他。一连串的变故,导致小马一天比一天消沉,逐渐开始不说话,也不与人交往。

为了让小马重新打起精神,章鑫一有时间就找小马聊天,开解他。一次偶然的机会,章鑫看到了外地检察机关制作的案例视频,讲的恰好是社区矫正人员的故事。这些充满正能量的故事,不正是小马需要的“良药”吗?章鑫把精心筛选的视频发给小马,每看完一部就和他聊聊观后感,谈谈今后人生路。

小马终于卸下了防备,11月初,奎屯市司法局组织社区矫正集中学习活动。小马再三邀请章鑫:“您一定要来啊!”

在活动中,小马脱稿向大家分享了他的故事:“我以前总认为犯了错,身边的人对我有各种各样的看法,我已经没有了‘明天’。直到在章检察官的帮助下,我的想法变了,我不再抱怨缺少家人的温暖、社会的关怀,再次感谢检察官,是您让我感受到阳光和希望!”

看到讲台上自信的小马,章鑫欣慰地笑了。

(记者何海燕 通讯员宋琳)

■嘉峪关市检察院■

你要调整好心态,振作起来

2016年的一天,甘肃省嘉峪关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干警在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日常巡查时,高某某的档案资料引起检察干警的关注。

经了解,2012年10月4日24时左右,谷某某酒后与工友刘某甲、刘某乙回到嘉峪关市双拥路268号院内后,因琐事与高某某的妻子王某某发生争吵,后高某某掌掴谷某某,致使其头部撞在水泥地面上。刘某甲等人将谷某某抬到住处后离开。次日11时许,发现谷某某死亡。经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谷某某摔跌后导致颅脑损伤死亡。后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某因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在参加社区矫正期间,高某某一直有心结,觉得自己只是打了谷某某一耳光,怎么就是过失杀人了,对判决结果还有些想不通。

为了能够及早解开高某某的心结,帮助其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人索朝阳找到高某某。在交谈中,索朝阳耐心向其介绍了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以及社区矫正等方面的内容,并用平和的语气安抚他:“现在案件已经处理完了,你要调整好心态,振作起来,积极生活。”高某某听后连连点头。

为使高某某消除疑虑,真心实意接受教育矫正管理,嘉峪关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与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科还共同研究解决对策,着手制定个性化帮扶。通过联合调查得知,高某某与妻子和女儿共同生活,妻子没有工作,女儿还在上学,自单位破产后,全家指望高某某务工来维持家庭生活开支和女儿的上学费用。因意外发生此事,高某某向被害人家属支付了较多的经济赔偿,家境更是雪上加霜。由于其本人没有什么专业技能,再加上犯罪,其一直处于待业状态,维持基本生活都有困难,也没有心情接受教育。

嘉峪关市检察院决定先从解决高某某的就业问题入手。后经商议决定由市司法局出面,联系驾校优惠对高某某开展驾驶技能培训,在其取得驾照后,又联系了一家货运单位,让高某某有了一份稳定的工作。后来还积极与社区沟通协调,为高某某的妻子找到了一份临时性工作,缓解了他们家庭的经济困难。

(记者南茂林)

■随州市检察院■

“我重新找回了自尊”

湖北省随县检察院检察官到社区矫正对象家中走访调查,了解社区矫正情况。

“我是犯过罪的人,没想到检察官会关心照顾我,让我重新找回了自尊……”近日,湖北省广水市检察院在广水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开展法治教育活动时,矫正人员张某动情地讲述了自己的矫正感受。

2019年下半年,广水市检察院在对张某进行家访时,发现其家中十分贫困,张某本人无固定收入来源,年幼的孩子又患有一种先天性疾病,医疗花销大,让本就拮据的家庭债台高筑。面对重重压力,张某几乎丧失了生活信心。广水市检察院党组得知张某的情况,决定对其进行帮扶。

临近春节,该院党组成员带队,为张某一家送去米面粮油等生活品,鼓励其积极面对生活。疫情发生后,该院又专门安排检察人员来到张某家中,询问是否有实际困难,并带去防疫用品和孩子的学习用品。今年4月初,听说张某要带孩子外出治病,检察人员再次来到张某家进行慰问,按照规定予以批假,并积极协调司法部门为张某一家提供司法救助,解决了孩子的部分医疗费用。

“在依法监督的同时,我们还建立了社区矫正人员特殊监督机制,让他们切身感受到法治的温度、社会的关心。”随州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讲述了又一个暖心故事。

2017年6月,随县检察院在监督社区矫正对象尚某时发现尚某存在脱管问题。检察人员并未急于发出纠正建议,而是先深入尚某家中调查原因。经调查,尚某脱管期间,恰逢其妻子生小孩坐月子,张某因忙于照料妻子和孩子,忘记了自己正在社区服刑,进而造成脱管。

在调查过程中,尚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向检察院和司法局递交了书面检讨。检察机关认为,如果此时对尚某实施收监,对产妇和婴儿的生活都会带来困难。经过沟通,随县检察院和司法局达成共识,本着教育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对尚某进行深刻教育,并给予行政拘留10日的治安管理处罚。从拘留所出来后,尚某郑重表示,在后续的社区矫正期间,一定会严格遵守各项监管规定。如今,尚某的刑期已经结束,其本人已顺利融入社会,回归到幸福的家庭当中。

(记者刘怡廷 通讯员刘大印 周丽丽)

■秀英区检察院■

离开监管辖区7天后……

“针对社矫对象容易脱管、漏管、虚管的实际情况,与辖区司法局、司法所建立情况通报、信息共享互通机制,就社矫人员入矫、执行、解矫等关键环节进行沟通协调,及时互通相关信息,形成强大的社矫监督合力。”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蒙娇向记者介绍说。

林某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3月1日被海口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其社区矫正时间自2019年4月22日至2023年4月21日,由海口市秀英区海秀街道司法所负责监管。今年4月3日,秀英区检察院社区矫正办公室值班干警在对社区矫正人员开展日常电话抽检时发现,林某未履行请假手续,且未经监管单位海秀街道司法所同意,私自于3月28日驾车离岛返回广东梅州老家。其间,林某将所佩戴的监控定位手表摘下放在其居住的七彩阳光小区家中,而海秀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未能通过每日定位查询其所在位置,致使林某离开监管辖区7天未被发现。

4月8日,秀英区检察院向海口市秀英区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书。接到检察建议书当天,秀英区司法局责令海秀街道司法所就存在的虚管问题开展整改,并对林某下达警告两次。秀英区司法局将相关整改情况向秀英区检察院进行书面回复,并表示会严格按照规定,利用多种手段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行踪,提高监管工作的敏感度,并严格落实请销假制度,杜绝再次发生类似事件。经过此次监督,对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落实监管责任起到较好督促作用。

“通过不定期走访,面对面与社矫人员的家属进行交谈,详细了解这些社矫人员的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有针对性地解答他们提出的问题。”秀英区检察院社区矫正办公室干警罗裕程介绍说,这样的互动交流,发挥社会力量,加大对社矫人员的教育、帮扶力度。此外,秀英区检察院社区矫正办公室借助司法局监管系统平台,不定期集中抽查社矫人员日常定位跟踪记录,并联合司法局随机实地抽查社矫人员,确保日常监管到位。

(记者李轩甫 通讯员王松林)

■罗山县检察院■

一次矫正就是一次治愈

河南省罗山县检察院向罗山县司法局送达检察建议书。

“要不是你们,我真不知道以后我的老母亲和孩子怎么生活。”在河南省罗山县检察院的一次社区矫正工作访谈过程中,社区矫正人员陈某紧握着检察官的手激动地说。

原来,2015年1月8日,家住罗山县铁铺镇文庙村云畈组的陈某,因琐事与邻居发生口角后,将邻居王某打伤。2015年10月28日,陈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罗山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期间由罗山县铁铺镇司法所实行社区矫正。

今年5月20日,罗山县检察院对罗山县铁铺镇司法所监督检查时发现,社区矫正人员陈某存在违反监管规定行为,遂对县司法局提出建议加强监管,罗山县司法局对陈某作出了训诫处理。6月9日,罗山县检察院再次对铁铺镇司法所监督检查时发现,社区矫正人员陈某再次人机分离,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收到矫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书后,罗山县司法局高度重视,迅速给予回应,立即对铁铺镇司法所进行整改,配备两名调解员,充实办案力量,加大监管力度,并将该案作为“以案促改”典型案例,在全局开展了专题警示教育整顿活动。

另一方面,承办检察官通过走访发现,社区矫正人员陈某早已离异,家中还有一位80岁高龄的母亲和一名9岁正在上学的儿子。承办检察官找到陈某进行耐心讲解:“按照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撤销你的缓刑,将你收入监所执行剩余的刑罚,但考虑到你家里还有需要你照顾的老母亲和孩子,我们希望你能认真反思自己的错误,好好改过自新。在社区矫正期间,按照规定,外出需要提前请假,不能再发生脱管行为。另外,我们在这附近给你找了份看大门的工作,你要照顾好老母亲和孩子。”“检察院救了我们家,我以后一定按规定请假。”陈某眼含热泪地说道。

罗山县检察院最终建议对陈某从轻处理,对其作出治安处罚10日,罚款500元处理。陈某心服口服,该案的依法处理不仅维护了监管秩序,而且体现了社会效果。

(记者刘立新 通讯员胡传仁 周辉 孔云帆)

■土默特右旗检察院■

我度过了人生最难时期

“多亏检察院,帮助我度过了人生最艰难的时期,我很感谢你们。”近日,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民营企业家王庆终于放下包袱。在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检察院与土默特右旗司法局协商下,他的外出申请获得批准,可以顺利往返包头、鄂尔多斯两市,进行公司承包工程项目施工了。在他的身后,有100多位务工人员,他们的生活目前也有了保障。

2019年7月,王庆将自己在土默特右旗承包的工程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高翔后,由于施工现场没有履行必要的安全管理责任,李峰(已判决)在操作装载机起吊弧形闸门时,弧形闸门坠落将正在下方违章指挥的高翔压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王庆主动投案,积极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谅解。今年5月,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王庆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王庆是鄂尔多斯市某公司实际控制人,企业注册资金500万元,经营建筑工程业务,判决生效后,社区矫正地在包头市土默特右旗。可因他的工作地点在鄂尔多斯市,在疫情逐渐平稳企业复工复产时,王庆经常要往返土默特右旗和鄂尔多斯市。

土默特右旗检察院了解到王庆的实际情况后,办案人员及时同司法局共同进行调查核实,并对辖区内的全部涉民营企业矫正对象进行摸底,了解到共有5位涉民营企业的社区矫正对象。为了切实解决涉民营企业的社区矫正对象在经营中的实际困难,该院向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司法局针对5名涉民营企业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分类管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企业经营解决外出工作往返问题。

9月2日,土默特右旗司法局对于检察建议提出的内容全部予以采纳,王庆也很快接到了司法局有效期6个月的请假批准,外出赴鄂尔多斯市进行了企业经营活动。

(文中案件当事人为化名)

(记者沈静芳 通讯员张苡蔓)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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