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东:五项举措优化“案-件比”
时间:2020-11-11  作者:刘建成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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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东县检察院检察长 刘建成

今年以来,我院不断优化刑事检察“案-件比”,严格履行法定程序,避免空转减少诉累,让当事人最大限度感受司法公正和效率。通过以下五项举措,2020年1至9月,我院“案-件比”从1.86优化至1.39,整体办案质量得到稳步提升:

建章立制,形成长效机制。我们出台《关于开展轻微刑事案件在检察环节依法终结诉讼程序工作机制改革实施意见》,组建“轻案快办”专案组,集中送案、集中起诉、集中开庭;健全与侦查机关关于案情分析、侦查方向、取证手段等的沟通协作机制,对容易发生定性意见分歧的涉众类、经济类及其他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积极引导取证,提出切实可行的取证意见。

内外联动,强化沟通协调。通过小组讨论、联席会议讨论等方式,办案检察官对证据进行把关,及时、准确发现证据瑕疵、疏漏,促进相关证据尽快、全面补充调取;检察官与公安侦查人员建立微信工作交流群,发送新出台的法律、司法解释或指导案例、社会普遍关注案例,通过对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分享办案经验,增强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

重心前移,突出诉前主导。工作中,我们充分利用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对逮捕或不逮捕的,需要补证或补侦的,提出继续取证或补充侦查意见,并及时跟踪案件侦办情况,充分发挥检警合力,从源头上防微杜渐。对侦查人员怠于补充侦查等行为,我们及时向其主管部门通报,适时纠正违法,避免出现补充侦查质量不高、退而不查的现象。

审慎退查,严控退延比例。我们充分利用审查起诉期限同步补充侦查,能在审查起诉期限内补侦的,如涉及主体身份、前科情况、到案经过、银行流水等短时间内可调取的证据,在审查起诉期间及时与侦查人员沟通并要求调取,尽量不办理延期、补充侦查手续;对确需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我们严格院内审批手续,以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我院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规范退回补充侦查,逐一列明补充侦查事项、目的、侦查方向和取证手段,以便于侦查人员实际操作,提升补侦效果。今年较去年同期,我院公诉退查率从33.5%降到20.8%,公诉案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率从38%降到18.75%。

提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比例。针对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在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我们及时向犯罪嫌疑人送达《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告知其相关法律效果。同时加强与法院的沟通,提高量刑建议准确度的采纳率。今年较去年同期,我院认罪认罚适用率从20.3%提高到90.71%。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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