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战扫黑除恶|“昆明之约”:为了打好收官战
时间:2020-10-27  作者:史兆琨 肖凤珍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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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之约”:为了打好收官战

——全国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工作推进会暨涉黑涉恶案件出庭公诉专题培训班综述

开栏的话:2020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入三年为期目标实现之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专项斗争取得了重大阶段性成效。即日起,本报开设“决战扫黑除恶”栏目,深入报道检察机关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等工作成果。敬请关注。

10月过半,云南昆明,会场外阴雨绵绵,会场内的研讨学习热火朝天。

“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入决战决胜的关键阶段,截至三年为期的时限不足3个月了……”在10月19日全国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工作推进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国庆的发言带着一些紧迫感。

行百里者半九十。此次推进会的召开,以及推进会后涉黑涉恶案件出庭公诉专题培训班的举办,是最高检依法推进“六清”行动和谋划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工作的一次研究部署,更是对全国检察机关压实责任再出发的积极鞭策。

依法严惩——持续加强办案攻坚,全面推进“六清”行动

数据显示,今年1月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涉黑恶犯罪4876件13380人,起诉涉黑恶犯罪8223件58234人,其中起诉涉黑犯罪2079件22538人。一季度前,受理审查起诉涉黑恶案件清结率达99.9%;9月底前受理审查起诉涉黑案件清结率达97.1%。全国扫黑办及最高检挂牌督办的150件案件中,已起诉147件,生效判决92件。

在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特别是在“六清”行动中,各地检察机关创制了一些新方式、新“战”法。培训期间,河北、山西、山东、云南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就如何依法推进“六清”行动、谋划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工作进行了现场经验交流。

——河北省检察院与省法院、省公安厅联合制定《关于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中改变黑恶定性的报告流程规定》,规范涉黑恶案件改变定性的报告流程。

——山西省检察院制定《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实施办法》,做到同步进驻、同步引导、同步审查、同步协调、同步跟进。

——山东省检察机关坚持把全面阅卷作为核心和关键,重点在组织层级、人员稳定性等容易出现取证欠缺、认识分歧的方面,紧扣“四个特征”的证据标准,从严审查。

——云南省检察机关摒弃就案办案思想,突破以往跨国有组织犯罪多按普通共同犯罪处理的局限,深入挖掘案件背后隐藏的黑恶犯罪线索,精准打掉了一批黑恶势力。

“同步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工作推进会和出庭公诉专题培训班,就是让各地检察机关在精准领会中央扫黑除恶最新部署的同时,相互交流经验,取长补短,对黑恶势力认定、庭审突发情况应对及其他分歧阻点,有更多更好的解决办法。”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扫黑办主任苗生明表示。

根据中央统一部署,“六清”行动将持续到年底,检察机关接下来还要重点做好哪些工作?

在这次推进会上,陈国庆强调,要持续加强办案攻坚,努力完成“案件清结”任务,履行深挖彻查责任,推进“伞网清除”,依法高效处置涉案财产,精准铲除“黑财”,坚持以案促治,把源头治理作为扫黑除恶治本之策。

精准认定——办案标准不降低,严防“凑数”“突击”

“要坚持办案标准不降低。越到收官阶段,越要把握好法律政策的标准,依法推进案件办理,严防‘凑数’‘突击’。”这是郭声琨书记在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三次推进会上提出的要求。

在10月19日上午的全国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工作推进会上,陈国庆再次强调,要严把案件质量关,切实守住“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的底线。

根据法律规定,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应当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最高检第一检察厅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审判长、二级高级法官周川,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车浩从依法精准认定角度为学员进行授课。

“检察机关切切实实发挥了严格审查把关作用,有些案件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几句真诚简单的开场后,周川从涉黑恶犯罪有关规定的沿革讲起,并逐条细致解读了“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赵慧对周川提到的“黑恶势力造成的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不同于案件的社会知晓度”印象深刻。“正如周法官所言,一起黑恶案件的定性对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都将产生重要影响。这也要求我们必须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坚持法定证据标准,严格依法办案。”

车浩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套路贷问题以及刑事司法理念的更新三个角度,着重从思考方法层面进行了生动讲授。“车浩的讲授没有复杂深奥的法理,没有脱离办案一线,而且简明扼要地抓住关键的要素,听后感觉清晰明了,回去办案就能用上。”安徽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赵旭表示。

在进行经验交流时,河南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刘英旭提及,省检察院在把关过程中否定涉黑定性的案件,有些是由于违法犯罪对象过于特定。“比如,陈某霞等人成立唢呐协会一案,针对的是外来演出团体,且在16次违法犯罪行为中,仅有一次造成一人轻微伤。”

过于特定往往代表不了有一定广度的群体,在认定“欺压、残害群众”这一危害后果时会产生一些障碍。这也正是陈国庆副检察长在推进会的这段讲话引发与会者很大共鸣的原因:“组织特征、经济特征和行为特征三个特征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共同促生了危害性特征,危害性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本质特征……实践中,一定要把危害性特征作为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的重要标准。”

练好内功——打好出庭公诉“硬仗”,维护司法权威

数据显示,全国检察机关还有未办结的审查起诉涉黑涉恶犯罪案件671件5879人。仍有较大数量案件已经起诉到法院尚待出庭支持公诉。

这意味着,在距离专项斗争收官之战不到三个月的时间里,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出庭支持公诉成为一场“硬仗”。在这次培训班的课程设置里,相关内容自然也成为了“重头戏”。

重庆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孙琳的经验分享从一起案例说起。在尹某等人涉黑案的法庭调查环节,出现这样一幕:尹某当庭指认公诉人是他的“保护伞”,申请其回避。全国扫黑办、最高检、重庆市扫黑办先后将该案列为挂牌督办案件。

“经多次综合研判,该案被指定异地改管。”孙琳介绍,渝北区检察院受案次日,调动全院力量分5组前往看守所和被告人住所地,完成对在押的26名被告人和取保候审的2名被告人权利义务的再次告知。同日完成对106名被害人权利义务的再次告知。开庭审理期间,庭前会议用时12天,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申请和异议进行充分解释说明。

今年1月底,经调查组确认,“保护伞”问题不属实。对此,最高检领导作出批示,要对此进行澄清。重庆市检察院向市委政法委报告后,于4月30日对外公布调查结果。

“法庭是检验案件质量的最好方式。案件的顺利起诉,不是结束,而是新的开始。”上海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张军英表示。

新的开始意味着要以检察官的担当,扛起更重的责任。结合一段时期以来涉黑恶案件出庭公诉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最高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于7月30日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涉黑涉恶案件出庭公诉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此次培训的“压轴”内容,就是由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副厅长、扫黑办副主任张晓津结合办案实际,讲授其制定背景及主要内容。

“讲授内容针对26个庭审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出了具体解决思路和方法,为依法指控犯罪,提升庭审‘三个效果’,提供了可操作性强、实效性高的操作指引。”四川省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陈龙说。

“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要扎实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努力练好内功,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涉黑涉恶案件出庭公诉工作,切实提升出庭公诉的能力和水平,坚决打好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战。”最高检扫黑办副主任、二级高级检察官劳娃表示。

民心所向——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加强社会综合治理

“截至目前,全省检察机关成功办理了德宏陈伟案、昆明孙小果案等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案件……今年5月,云南省检察院工作报告以99%高票通过,充分说明全省人民对检察工作的认可和满意。”在推进会致辞时,云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太原表示。

这是检察机关的努力得到群众认可的一个缩影。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两年多来,检察机关在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加强社会综合治理等方面尽心竭力。

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副检察长田向红在培训中分享了“9·27套路贷”系列专案办理情况。“林国彬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利用套路贷手段,骗取72名被害人74套房产,造成财产损失合计人民币1.8亿余元。其中,48名为60岁以上老年人。涉案老年人被暴力清房后流离失所,无家可归,部分被害老年人甚至出现精神抑郁、突发疾病、死亡等严重后果。”田向红表示,为了“让老人回家”,专案组在办案中争分夺秒。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那么,该案是如何全力以赴追赃挽损的?“在退补提纲中要求公安机关对现房主逐一进行调查核实,确定是否为善意购买;面对在案查封的23套房产已经被其他机关查封等事实,向9家法院制发《暂缓执行函》,建议前手查封法院对涉案房产暂缓执行……”田向红介绍,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黑社会犯罪组织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以及暴力清房团伙头目当庭观看了播放的视频和照片后,向被害人道歉。

“该案的办理可谓迎难而上,办案组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积极履行检察机关主导责任,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山西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王方表示,今后将继续把人民群众评价作为专项斗争成败的重要标尺,通过实实在在的工作和成效取信于民。

“黄赌毒”“套路贷”等都是专项斗争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江西省检察机关逐案分析,总结十大重点行业领域存在的45项突出问题,为各地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提供指引。江西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潜艇告诉记者,该院已向13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发出13件检察建议。

10月22日,在培训的最后一天,天终于放晴了。此次“昆明之约”,是一次新的契机。检察机关深谙慎终如始之理,正为打好专项斗争收官战,谋划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全力以赴。

(本报全媒体记者史兆琨 记者肖凤珍)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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