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题报道]“两项监督”的广西好故事
时间:2020-10-25  作者: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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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机关持续更新检察监督理念,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不断提升法律监督能力水平,积极推动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这“两项监督”工作走深走实,促进侦捕诉各环节案件质效同步全面提升。

今年1月至9月,全区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数量同比增长157%,书面纠正侦查违法数同比增长27.1%。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数同比上升21.5%。绝对不捕、存疑不捕和排除非法证据不捕案件数同比分别下降22.3%、21.8%和25%,退回补充侦查案件数量同比下降78.6%,“案-件比”优化至1∶1.15,在全国名列前茅。

崇左:跨国冻肉案侦查方向调整

今年5月的一天,崇左市江州区检察院派驻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的检察人员在开展日常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查处了一起购买外国冻肉囤货案件。

凭着对案件的敏感性,检察官觉得该案的定性可能存在偏差,侦查取证方向可能需要调整。随后,派驻检察官通过执法办案系统审查案件信息、了解主要案情、主动与侦查人员交流意见,印证了判断,并在与公安人员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建议公安机关转变侦查思路,从非法经营转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方向去收集证据,被公安机关采纳。公安机关及时根据检察人员的建议补充收集相关证据。日前,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法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作出判决。

2019年8月29日,中央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后,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机关全面推进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设置派驻检察室改革,着力提升监督精准度和时效性。目前,全区检察机关在公安机关设立派驻检察室326个,在海关、海警、边检系统设立派驻检察室32个。

崇左市检察机关在2019年9月就已完成对辖区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派驻检察室工作,成为全区首个实现派驻机构全覆盖的地区。该院还制定《驻崇左市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检察室侦查活动监督实施细则》《驻崇左市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检察室提前介入刑事案件侦查工作规定》,并指导基层院参照市院制定统一的派驻制度,保证两级院制度规范统一。

派驻检察人员通过查询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的信息平台等数据系统、调阅卷宗材料、查看监控录像、接受当事人控告、实地巡查等多种监督方式发现侦查监督线索,取得较好成效。今年1月至9月,崇左市检察机关共监督立案46件,监督撤案26件,纠正漏捕69件。

南宁兴宁:这家民企的“挂案”撤销

南宁市兴宁区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会

日前,一张“迟到”的《通知撤销案件书》让南宁市兴宁区某通讯公司员工压在心口的一块“大石”落了地,大家都舒了一口气,以后可以轻装上阵,全身心投入到经营中。公司负责人表示,将继续坚守合法经营底线,鼓足干劲开展经营工作。

原来,2018年底,南宁市兴宁区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兴宁区某综合楼内有家通讯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遂对该公司进行立案侦查。立案侦查后,案件迟迟没有进展。被立案侦查的这家通讯公司员工心里有了“包袱”,感觉被公安机关“挂了号”,却没有结论,很不踏实。

今年7月,南宁市兴宁区检察院通过摸排梳理,发现该案立案后没有实质性进展,遂调阅了相关案卷材料。经审查发现,该案尚未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于是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后,该院认真审查,认为公安机关的立案理由不成立,并与公安机关进行了充分沟通。之后,经报请检察长批准,该院正式向公安机关送达《通知撤销案件书》。公安机关随即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案件作了撤销处置。

今年以来,南宁市兴宁区检察院依法发挥检察职能,积极服务“六稳”“六保”工作大局,重点加大对涉民营企业各类案件的法律监督力度,以实际行动依法保护辖区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截至目前,该院共办理涉民营企业立案监督案件3件。

贵港覃塘:15年前的漏犯获刑

检察官出庭公诉

近日,贵港市覃塘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莫某涉嫌抢劫一案在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莫某有期徒刑十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至此,飞车抢包后逃跑达15年之久的漏犯莫某终于落网服法。

2005年10月17日11时许,经事前密谋,莫某伙同莫某周(已判刑)从武宣县驾驶摩托车到覃塘区东龙镇地税所附近,欲飞车抢包。莫某在街上发现女子黄某肩上背着一个挎包,就让莫某周骑摩托车靠过去,当摩托车与该女子并排时,莫某伸手去扯黄某挎包,然后莫某周突然加大油门想逃走,就在此时摩托车突然失去平衡,莫某周和莫某连人带车倒地。连带着背包的黄某也跌倒在地,昏迷不醒,身受重伤。随后,莫某与莫某周分头逃离现场。同年11月14日,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莫某周时,发现同案犯莫某在逃,建议公安机关对莫某提请批准逮捕,并就追逃工作提出相关方案。15年来,覃塘区检察院持续跟进该案的办理情况,公安机关始终没有放弃对莫某的抓捕工作。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今年1月4日,公安机关趁莫某返乡之机,在其家中将其抓获归案。

得知莫某归案后,覃塘区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出检察官介入,引导侦查机关补充完善证据。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该院依法及时对莫某提起公诉。

岑溪:潜逃的污染环境责任人落网

近日,经岑溪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2017年8月,梁某成立了岑溪市永能橡塑五金加工厂,后在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且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运来危险废物302.81吨,无任何防护措施堆放于该厂位于岑溪市大业镇板么村石头顶山地的场地内,并在该处建造锅炉准备从危险废物中提炼油脂,该行为造成堆放场地表层土壤污染。经评估,环境损害鉴定与生态影响直接经济损失共计359.19万元。

2018年4月29日,岑溪市环保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岑溪市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会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赶赴现场勘验,共同分析研判案情,在得知梁某已经潜逃的情况,建议公安机关对梁某网上追逃。公安机关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于2018年4月30日对梁某网上追逃。

同年11月7日,潜逃在岑溪市岑城镇出租屋的梁某被民警抓获。梁某落网后,岑溪市检察院加大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的沟通联系,引导快速收集完善证据。

据了解,在办案过程中,岑溪市检察院还协助有关部门对环境污染物的处理提出意见,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形成办案合力,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灵山:滥伐林木者还有漏罪

检察官到案发现场调查

今年5月,灵山县检察院在对辖区公安机关执法办案情况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县森林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一起滥伐杉木案件后超过20天仍未立案侦查,遂依法向县森林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灵山县森林公安局接到通知书后,于当月22日立案侦查。

随后,灵山县森林公安局查明黄某涉嫌滥伐林木,于8月27日向灵山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在审查中发现,黄某除了在2019年5月滥伐该县烟墩镇六局村委会小石羊岭2.78公顷杉林木外,还于2018年10月滥伐烟墩镇六局村委会红竹塘0.35公顷巨尾桉林木,遂自行补充侦查了相关证据,并对这起漏罪一并提起公诉。

9月27日,法院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当庭作出判决,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判决生效后,灵山县检察院还联合灵山县森林公安局共同督促黄某对其滥伐的林地补植复绿、修复被其破坏的生态。

南宁西乡塘:挖出“内鬼”的其他事儿

近日,伴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南宁市西乡塘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职务侵占案画上句号。

经查,2019年8月12日,李某应聘到南宁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出纳,负责公司的资金往来。同年8月18日,李某利用其职务便利,使用该公司对公账户U盾将公司账户上的40万元转至其名下账户,并全部用于归还其个人欠款。

今年2月6日,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以李某涉嫌盗窃罪将该案移送西乡塘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检察官经审查在案证据、询问被害企业相关人员、查看公司员工职务规定等,认为公安机关对李某的行为定性不当,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检察官在依法讯问李某的过程中,查明其在本案之前还有一起使用相同手法侵占其当时就职的广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财物的遗漏罪行。

3月5日,南宁市西乡塘区检察院以李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向西乡塘分局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李某涉嫌职务侵占广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财物的犯罪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公安机关补充,该院于5月6日对李某侵占广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5万元的遗漏罪行追加起诉。

办案过程中,该院检察官认真听取两家被害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意见,深入了解企业对案件处理的态度及司法需求,并积极对李某释法说理。李某对两起犯罪事实均自愿认罪认罚,通过辩护人联系其家人积极筹钱还款,取得被害企业的谅解。

昭平:酒驾取证工作更规范

检察官受邀为全县公安人员授课

“接到昭平县检察院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书后,我们立即召集办案民警进行传达并分析存在问题,专门组织办案人员学习公安部《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GA/T1556-2019) 等有关内容,统一购买了不含乙醇成分的碘伏皮肤消毒剂专门用于今后办案中提取人体血液样本时使用,确保办案过程中提取血液样本程序规范。”今年3月6日、3月30日,昭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昭平县公安局先后两次向昭平县检察院复函,通报整改情况。

今年2月,昭平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过程中,发现侦查人员在带犯罪嫌疑人到医院抽取血样过程中,医院护士使用的皮肤消毒液含有乙醇,对于这一关键性证据的提取不符合公安部《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GA/T1556-2019)中“提取血液样本时,不应使用含醇类或其他挥发性有机物的消毒剂”的规定,属于血液提取程序不规范,有可能导致血样受污染,且无补证的可能。

发现这一情况后,昭平县检察院第一时间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3月3日,昭平县检察院又向县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召开集中反馈会,确保各办案人员牢固树立证据意识,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法规定的方法固定收集证据,在提取当事人血液样本送检的同时,对当事人进行吹气式酒精测试,作为证据一并移送,让案件定罪证据更加确实充分。接到检察建议后,昭平县公安局全部采纳了相关建议。

“推进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走深走实,目的是要促进侦、捕、诉各环节案件质效同步全面提升,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办案检察官如是说。

合浦:引导补证锁定涉黑团伙

“被告人刘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近日,合浦县检察院检察长许齐在出庭支持公诉刘某等人涉黑案时发表公诉意见。

经查,2012年至2018年间,刘某等人长期纠集合浦县石康镇顺塔村委会、大湾村委会、多葛村委会一带的农村青年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刘某为首,以何某、石某等为骨干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购置霰弹枪等作案工具,以石康镇为活动中心,有组织、有预谋地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买卖枪支、非法采矿、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开设赌场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百姓,不仅严重侵犯了当地群众的合法财产和人身权利,而且还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合浦县公安局对刘某等人立案侦查后,合浦县检察院第一时间成立专案组,及时与公安机关对接,专门听取案件事实与证据情况介绍,详细查阅案件证据材料,并多次召开案件讨论会议,就案件定性、证据收集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就介入侦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建议:补充非法采矿罪的关于犯罪数额的鉴定意见并依法告知、补充提取刘某涉黑组织人员所设的微信群及相关内容、补充查实犯罪嫌疑人所经营的沙场是否合法合规……公安机关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及时补充收集完善证据。

近日,法院对刘某涉黑团伙作出判决,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等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对涉黑团伙其他成员分别判处三年至二十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贺州八步:协作平台让监督更智慧

公检法协作平台助力高效办案

国庆节后一上班,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区分局李警官打开刑事案件协作平台,点击保存发送按钮,将平台从警综系统自动同步的某起故意杀人案的立案、破案过程及相关证据材料发送至贺州市八步区检察院。发送完毕后,他收到平台通知,八步区检察院已收到该案材料,片区检察官负责审查相关材料。

中午快下班时,李警官就收到八步区检察院反馈回来的引导侦查取证意见:经审查材料,建议补充以下证据:一是补充提取犯罪嫌疑人的手机电子信息、朋友圈等相关内容,以证实犯罪嫌疑人的事前犯罪动机;二是补充鉴定意见和价格鉴定,证实作案车辆的损毁系撞击造成以及车辆的经济损失情况……如此高效的工作得益于八步区公检法三家的协作平台。

2018年5月11日,八步区检察院以运用大数据手段为核心,加强电子数据的资源整合,创新建立公、检、法刑事案件协作平台。平台将公安网、检察院局域网、法院局域网三类网络以专网组网方式连接,设置了“普通案件、扫黑除恶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提前介入案件、两法衔接案件、短信提”等模块,实现电子卷宗及法律文书同步移送、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同步进行、提前介入案件同步传输、补充侦查工作同步反馈等五个同步功能,打破数据信息壁垒,为检察机关精准高效开展“两项监督”工作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与此同时,该平台还不断添加智慧元素,如量刑计算器、法律文书识别功能、智能语音识别功能、法律文书基本要素自动生成、数据统计分析功能等,让司法办案变得更智慧了。

今年1月至9月,八步区检察院提前介入重大疑难案件8件、监督立案9件、监督撤案2件,相关办案数据均排在全市前列。

柳州柳北:精准打击净化营商环境

检察官深入案发现场了解情况

近日,柳州市柳北区检察院检察官再次来到沙塘镇某木业公司,为他们送去了相关法律书籍,并与企业负责人和员工代表座谈交流,了解企业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期间的经营状况和法律诉求,问需于企,努力为企业提供“产销对路”的检察产品和法律服务。

多年前,陈某向柳北区沙塘镇洛沙村村委会承包了原洛沙村第三砖厂及砖厂所在地土地使用权开办木业公司。2018年9月,被告人廖某等柳北区沙塘镇洛沙村第二村民小组的村民,以土地租金过低等为由,要求收回该土地。因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同年10月以来,廖某组织他人用石头堵住木业公司门口通行道路,并阻止公司的货车进出厂区。廖某等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木业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给该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2018年11月,陈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经多次出警现场处置未果,遂立案侦查。立案后,同步邀请柳州市柳北区检察院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检察机关多次与公安机关召开案件讨论会,就罪与非罪、案件定性、打击范围以及企业经济损失认定等重大问题深入研究探讨。同时,为了准确打击犯罪,检察机关多次深入案发现场,走访受害企业,了解企业复工复产及受损情况等,并多次接待村民来访,听取意见,查明案发原因,化解社会矛盾。

今年2月20日,经柳州市柳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分别判处廖某等4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判决后,4名被告人均服判不上诉,受侵害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稿件采写:本报记者邓铁军 通讯员傅大富)

【本期主题:两项监督】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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