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全国法院民法典学习贯彻专题培训班
时间:2020-10-12  作者:郭璐璐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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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全国法院民法典学习贯彻专题培训班

共赴一场“民法典之约”

“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要照顾无过错一方”“不宜对刑民交叉案件‘一刀切’”……学员们低头快速记笔记,授课专家密集地进行知识点“输出”。

此前,由最高法举办的“人民法院大讲堂”民法典宣讲辅导暨全国法院民法典学习贯彻专题培训班已顺利开展三期,来自法院、检察系统的近500名学员先后参加实体培训。同时,还有全国四级法院、检察院的部分干警远程视频听课,赴“云”上之约。

9月29日,第四期民法典专题培训结束,最高检政治部干部教育培训部部长周玉庆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法检联合同堂培训,是为了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促进消弭分歧,形成共同司法理念,共同提高法律专业能力、专业精神,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同时,他透露,未来联合培训内容不仅仅限于民事业务,“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均可以,检察辅助、司法行政工作也可以。培训对象也不仅仅限于检察官法官,条件成熟时,可以探索公检法司加其他部门。

培训:以民法典颁布为契机

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单行民事法律将被替代。

“学好用好民法典绝不仅仅是民事检察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要务,而是‘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共同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为更好推进民法典全面实施,最高检领导对民法典培训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要主动与本地法院、司法等部门沟通,推动开展联合培训、同堂学习,促进形成共同的司法理念。

正值法院系统开展民法典专题辅导培训之际,最高检主动与最高法沟通,检法同堂听课随之而来。周玉庆说,民法典的颁布,为同堂培训提供了契机,此次是借助法院优势资源快速弥补检察机关的短板弱项。

“找差距,明方向。”作为第一期培训班学员,最高检第六检察厅检察官刘玉强这样看待检察干警“走出去”与法院干警同上一堂课。他说,相较而言,民事检察的薄弱,不仅体现在业务能力上,也体现在培训水平上。敢于正视自身不足,以学习贯彻好民法典为契机,补齐民事检察短板,有利于做强民事检察工作。

记者注意到,不仅是民事检察,来自公益诉讼、行政检察以及刑事检察条线的干警也参与到了民法典培训中。

“刑事检察与民法典实际上是密不可分的。”结合自己长期从事刑事检察工作的经验,最高检第十检察厅检察官刘文峰举例说,有些案件是民事欺诈还是刑事欺诈,实践中的界定标准并不清晰,这是涉及民事的复杂刑事问题,对民商法了解不深、学不透,就办不好此类刑事案件。来自最高检第三检察厅的王元典认为,对民法典立法原意的学习,能丰富对案件办理的思考方式,在认罪认罚量刑方面具有重要启发意义。

“通过学习民法典,可以启迪思维,达到与检察工作相得益彰的效果。”北京市清河检察院检察官李斌说,民事法律与其他法律在法理上有相通之处,在法律思维、法律技巧等方面也有相通之处,比如民法典强调秩序、效益与公平,民事司法裁判与改革背景和国家的发展水平要相适应等。它山之石,可以攻玉。

理解:民法典时代的审判思路

8月14日第一期开课,8月28日第二期开课,9月11日第三期开课,9月27日第四期开课。专家紧锣密鼓地授课,既有对民法典知识点的精准解读,又有对立法背景、立法理念的深入阐释。

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于伟香注意到了最高法审委会专职委员刘贵祥和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轶授课时的观点争鸣:一方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合同无效,例外情况下有效;另一方则认为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才无效。“两种观点两个角度,恰好能帮助我更好地理解民法典第153条的含义和立法原意。”于伟香说。

定分止争,其要义在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其根本在基础权属清晰。来自北京市门头沟区检察院的干警陈立对最高法审委会专职委员贺小荣围绕“民法典物权编中秩序、效益与公平”的授课印象深刻,“面对物权关系当中的利益冲突问题,要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增进社会效益兼顾公平的角度去衡量与协调,研究如何做利益取舍或者安排利益先后实现顺序。”陈立说。

在刑民交叉案件的实际办理中,疑难争议问题较多,最高检第一检察厅检察官助理李鑫对授课中涉及的这一问题格外关注。“无论是执法办案、司法实务还是制定规范性文件,都不宜对刑民交叉案件不分情况地搞‘一刀切’。”他认为,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选择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更能公正有效解决问题的思路与机制,从更好保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来处理案件。

作为民事检察工作的“新兵”,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刘洋用“获益匪浅”概括自己参加培训的感受:“以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规定为例,授课专家提到这一规定在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和民事执行工作中,应根据不同情形做人性化理解,不可机械适用。”

“我们在办理民事监督案件时,也应对案件事实和当事人关系进行深入调查分析,避免机械适用法律。”刘洋强调说。

“我们开始尝试着从法官的角度看待案件,理解法院的审判思路和惯常做法,避免法律适用错误,避免审判与监督标准的差异,以提高司法公信力,共促司法效能。”民法典专题培训结束后,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检察官满运佳这样总结说。

反思:民事检察监督如何深化

“只有技高一筹,才能更好地监督。”通过参加民法典学习培训,感受民商事审判领域出现的“沟沟坎坎”的同时,检察干警们也在反思民事检察监督深化发展的脉络走向,以及如何提高检察官的专业化程度。

“授课内容紧紧围绕民事法官如何思考适用民法典这一问题,比较全面展示了民事审判思维和规律。”最高检第六检察厅检察官助理颜良伟说,民事检察官掌握这些民事审判思维和规律,有利于衡量和掌握好民事诉讼监督标准,要将有限的司法资源投入到重点监督案件中去,进一步提升监督质效。

针对如何加强监督的问题,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助理朱兴华认为,关键是要了解法官的审判思路和逻辑,不仅要从裁判文书中去发现,更应该从法官的讨论笔录中去探求,监督案件要尽量正、副卷一并调阅,真正使检察监督实现深层次、实质化。

民法典颁布实施后,立法留白的问题越来越少,如何在类案中加强监督?培训结束后,最高检第六检察厅检察官助理兰楠带着新问题“出发”,这一次她将在工作中寻找答案。

据悉,联合培训是以共享式、开放式培训理念为指导,以解决司法实践问题为导向,以最大限度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达到双赢多赢共赢为目标的培训新模式。

民法典施行在即,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谷春祥走进了检法同堂培训的课堂。他表示,这种培训形式很好地诠释了何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对于迅速提升民事检察队伍业务能力、形成检法良性互动局面将产生积极作用。

在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樊耀东看来,检法同上一堂课,是个解疑释惑和凝聚共识的过程,有利于学员准确理解民法典的条文要义,为今后更好地开展检察监督工作打下基础。

“这是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新尝试。”北京市检察院第八检察部检察官滕力补充说。

(本报见习记者郭璐璐)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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