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我们的小康生活|湖北:发挥检察职能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时间:2020-07-10  作者:段军霞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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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护佑这支重要生力军

湖北:发挥检察职能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5月21日,天门市检察院检察官走进湖北好日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和湖北天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深入了解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情况,询问企业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倾听企业负责人的意见建议。

“针对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我们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该局采取6项措施进行整改,有力保障了民营企业的注册商标权不受侵犯。”近日,湖北省钟祥市检察院检察长曾慧谈起前不久办理的一起案件时仍记忆犹新。

这种“将服务民营企业与构建良好法治营商环境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在全国人大代表、武汉大学副教授刘江东看来,“是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民营经济发展‘开道清障’最好的司法实践”。

民营经济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生力军。钟祥市检察院办理的这起案件,不仅得到一致好评、最终入选最高检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也从一个侧面展现了湖北检察机关近年来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助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不懈探索。

“暖心措施”一抓到底

“湖北省检察机关为民营企业服务可有些年头了,不仅开展经常性普法宣传,还定期邀请企业员工到警示教育基地开展犯罪预防活动……”湖北省人大代表、中冶武汉信义兄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责人孙东林谈起这些年检察机关服务民企的话题,一下打开了话匣子。

孙东林所说的“服务有些年头了”是怎么回事?

时间回溯到4年前,2016年3月20日,湖北省检察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措施》(简称“鄂检十条”),从10个方面找准检察工作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提出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此后更是一年一个专项、一步一个台阶,稳步推进此项工作——

2016年至2017年,部署开展“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违法犯罪专项法律监督工作”;2018年,接续开展“服务和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法律监督专项工作”,同年12月,适应检察职能重大调整和变化,“新鄂检十条”应运而生;2019年,制定出台《湖北省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工作机制(试行)》,从9个方面进一步细化服务保障工作;今年,及时制定《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意见》,并部署开展以“加大涉民营企业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力度”等为内容的司法为民“八件实事”,为湖北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数据是最好的证明。2016年至今,湖北省检察机关加大对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的打击力度,共批准逮捕6767件10380人,提起公诉5373件9493人,共依法对涉嫌犯罪的科研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等民营经济主体不批捕1449人,不起诉487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变更强制措施622人。

“法治红利”一以贯之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湖北省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最高检要求依法妥善办理涉民营经济案件,对涉案民营企业负责人慎捕慎诉,避免造成“案子办了,企业垮了”的不良后果。

武穴市属湖北省黄冈市代管的县级市,是中部六省县域经济百强县市,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在湖北领先、稳居黄冈第一。而检察机关在其中所起的作用不容小觑。

“感谢检察官给我改正错误的机会,贵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让我们公司能够正常运转,真是太感谢了!”近日,湖北某公司负责人许某专程来到武穴市检察院,表达感激之情。恰巧同时,该案另一方当事人——江西某公司的感谢信也送到了该院办案检察官手中。信中写道:“感谢贵院在最关键时刻伸出援助之手,帮助我们追回工程款,这笔钱可是我们企业和百名员工的救命钱啊!”

一个案子缘何获得当事双方感谢?事情要从2014年说起。

2014年1月,湖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与江西某公司发生工程款纠纷,2015年至2017年间,江西某公司多次在法院诉湖北某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等。法院判决后,因许某资金周转困难,湖北某公司仍未支付余款,法院遂将被执行人许某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武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多次对许某释法说理,并积极联系江西某公司,帮助其与许某理性沟通。2019年1月,湖北某公司履行了法院判决及裁定的220余万元全部义务。该案经提请检委会集体讨论后,武穴市检察院依法对许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江西某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依法保护,湖北某公司的日后发展也得到保障,还解决了法院执行问题,武穴市检察院办理一案最终实现了多赢共赢。

据了解,仅2019年,湖北省检察机关对非国有单位人员犯罪的不捕率、不诉率分别为25.7%、11.2%,比总体刑事犯罪不捕率、不诉率分别高7.6、4.4个百分点。

“助力复工”一呼百应

2020年春节,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肆虐全国,受疫情和经济下行双重影响,湖北不少民营企业经营困难,生存状况堪忧。为此,3月29日,湖北省检察院及时制定出台《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意见》,立足检察职能主动作为,帮助企业解决实实在在的司法问题。

对这一点,利川市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先生感触尤为深刻。

2018年,朱某为承接武汉市洪山区某城中村改造工程,为解决资质问题,伪造了陶先生公司的公章,并和某知名建筑集团签订价值400万元的劳务分包合同。2019年10月,朱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立案侦查并抓获。2020年3月,案件移送洪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该院收到案件后,通过认真审查,认为该案中还存在朱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犯罪的线索,遂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直到此时,陶先生才得知公司印章被伪造、使用的事实,但因抹不开老乡熟人关系的情面,决定对朱某侵害自己公司利益的犯罪行为不予追究。

侦查人员反馈情况后,检察官主动对接陶先生,讲解伪造公司印章罪对企业造成的法律风险,并向其赠送了该院编撰的《检察机关服务创新驱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规范60条》。最终,陶先生表示将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2020年5月,洪山区检察院依法追诉朱某的伪造公司印章罪,以被告人朱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不仅避免了我们公司商誉受损,还通过登门普法教育,为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极大增强了疫后企业平稳有序复工复产的决心。”陶先生由衷地表示。

“疫情之下,如何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最大程度保障复工复产,考验着湖北省检察机关的智慧与担当,他们用实实在在的行动交上了一份沉甸甸的答卷!”湖北省工商联主席、省总商会会长刘顺妮肯定地说。

(本报通讯员段军霞)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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