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监督案件追踪|检察官拨开迷雾依法决定对交通肇事嫌疑人不起诉
时间:2020-06-18  作者:戴小巍 严婉莹 张天羽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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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与证人证言让他嫌疑重重

检察官拨开迷雾依法决定对交通肇事嫌疑人不起诉

办案检察官在讨论马某交通肇事案

大桥上发生交通事故,案情扑朔迷离,当所有证据都指向犯罪嫌疑人之一的马某时,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却从这些证据中看出了蹊跷。日前,综合全案证据,襄城区检察院认为,马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其作不起诉处理。

二次车祸,行人不幸身亡

“由于当晚下着雨,虽然桥上有灯,但视线不太清晰,等我看清楚想要避让的时候,已经来不及了。”提起那晚的交通事故,肇事者龚某悔恨不已。

2018年11月18日晚8时,龚某驾驶车辆行至襄阳市卧龙大桥上时,猛烈撞击正躺在路面上的王某,后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桥上为何会躺着一个人?

经过调取视频监控与听取证人证言,警方了解到,在被龚某驾驶的车辆撞击之前,王某已经发生过一次交通事故——他之前被另一机动车剐倒在地。

该机动车驾驶员在撞倒王某后,并未停留进行查看,而是直接离开现场,昏迷不醒的王某躺倒在机动车道内,遭遇了第二次车祸。

面对“铁证”,嫌疑人却连连喊冤

2019年7月,该案移送至襄城区检察院审理。经审查案卷材料,办案检察官注意到,对于第一起交通事故的肇事人,种种证据都指向犯罪嫌疑人马某。

据了解,马某平时在建材市场帮人送货。案发当晚,马某与张某、黄某、冯某三人晚饭后各自驾车从桥南返回桥北市场,4人驾驶的送货三轮摩托车后面都牵引有挂车。

据目击证人描述:“一名穿黑色夹克的人,驾驶一辆红色大三轮摩托车,从桥中间车道上的一个物体上轧过去,右边轮子都抛起来了,驾驶员回头看了一眼,没停就走了。”

同时,第一辆通过桥面的三轮车驾驶员张某称,他行驶时没有看到有人走在前面,也没看到路上躺着人。而据马某之后第三、第四辆通过的三轮车驾驶员黄某、冯某证实,他们看到桥上躺着一个人。

此外,公安机关聘请的两家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也均对马某不利。

所有的证据似乎都指向是马某撞倒了王某。但是,面对办案检察官的讯问,马某却连连喊冤:“我真的没有撞到人啊!那天晚上我在桥上开车的时候根本没看到过人,也没轧到任何东西,我不知道为什么会变成嫌疑人,你们一定要相信我。”

抽丝剥茧,检察官拨开迷雾决定不诉

“看似滴水不漏的证据,实际上无法相互印证,而且出现了矛盾之处。”办案检察官表示。

第一家鉴定机构意见为:行经事发路段的马某驾驶的三轮车,在偏左避让中,其牵引的挂车前横梁右端突出部位剐撞路面行走的王某左腿,导致王某倒地。这与目击证人证言指出的“从桥中间车道上的一个物体上轧过去”的细节相互矛盾。

同时,第二家鉴定机构出具的“马某驾驶的车辆是否与王某发生碰撞接触不具备鉴定条件”这一意见又与第一家鉴定机构的意见相矛盾。

随后,检察官就鉴定意见询问了第一家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发现其是通过排除其他在场车辆的嫌疑而推论出马某驾驶的车辆系肇事车辆。

该鉴定人认为,事发时第一辆驾驶经过的张某的车从王某右侧驶过,车后横梁高度最低处1850px,而王某左腿外侧距足底约1750px处有撞击伤痕和瘀青红肿痕,由此排除了张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肇事的可能性。

“该鉴定是根据肇事车辆的外形和特征与被害人的伤情外观对比、推断作出的结论,若有与马某驾驶车辆相同的车辆在现场,就不能得出其为肇事者的唯一结论。”办案检察官认为,同时,也不能排除张某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有临时变道的可能,且横梁高度与王某腿部的伤处最小差异仅100px,在动态状况下二者可能形成碰撞,无法排除张某驾驶车辆肇事的嫌疑。

在审查卷宗时,检察官发现另外一个疑点:事故现场照片中被害人穿的棉袄上有大面积附有青蓝色油漆的刮带撕裂痕迹,应是车祸撞击留下的。但马某驾驶的却是一辆红色三轮车,通车没有蓝色油漆,二者颜色明显不符,当夜张某驾驶的三轮车却是一辆蓝色三轮车。

由于被害人棉袄上残留的青蓝色油漆这一证据未妥善保管,已无法鉴定,但不能合理排除疑点。在鉴定意见与证言相互矛盾,且存在细节疑点的情况下,襄城区检察院严格把握法定证据标准,决定对马某不起诉。同时,该院督促公安机关对张某继续补充侦查,完善证据线索。目前,公安机关正就该案组织力量积极开展补充侦查。

温情办案,司法救助传递检察温度

事发后,肇事司机龚某赔偿了被害人王某及其亲属安葬费、住院费等共计8万余元。在办案过程中,检察官了解到王某家是建档立卡精准扶贫户,为挽救这一濒临困境的家庭,襄城区检察院启动内部协作机制,开展了一场内部联动、跨市协作的司法救助接力。

2020年4月8日,该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驱车近300公里赶赴十堰市郧西县,实地了解到王某父亲早年去世,与母亲杨某相依为命,家里全靠王某打工收入维持生活。杨某年近花甲,身体不好,不能从事繁重的劳作。王某去世后,杨某失去了精神支柱和生活来源,仅靠政府救济与种地为生,家庭生活顿时雪上加霜。

在核实清楚情况后,检察官主动告知杨某其情况符合司法救助标准,并积极为杨某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经过申请、核查、审批等程序,向被害人母亲杨某发放司法救助金1万元,帮助其重拾对生活的希望和信心。

(本报记者戴小巍 通讯员严婉莹 张天羽)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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