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说|证据面前,一切无罪辩解都是徒劳
时间:2020-06-02  作者: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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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殷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随着一声法槌敲响,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检察院关于殷某为李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承揽工程提供帮助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系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的起诉意见,被一审法院全部采纳。

殷某案发前任东营市某局副调研员。2008年7月至2016年9月,殷某利用职务便利,在明知李某涉枪且曾因犯罪被刑事处罚、带领闲杂人员通过打架斗殴等方式承揽工程的情况下,通过制定有限制性条件的招标文书、安排甲方评委打高分、向中标企业打招呼分包工程、直接指定李某施工等方式,为李某谋取利益。

殷某这一滥用职权事实,监察委移送案件时并未涉及。东营市检察院指定我院管辖后,我作为该案办案组组长,详细阅卷,在和同事一起讯问殷某的过程中,掌握了其为李某公司承揽工程提供帮助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的线索。

这一线索是否具备可查性?围绕什么方向引导调查取证?如何与监察委沟通交流?这些成为摆在我和办案组其他同事面前的主要问题。

我们办案组率先对殷某涉嫌的新的滥用职权事实进行分析与论证,并将李某经常伙同他人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具体情况与扫黑除恶、打伞破网相结合,最终确定了殷某可能涉嫌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充当“保护伞”,与其涉嫌的新的滥用职权事实一并补充调查。

随后,我们组织召开与监察委的联席会议,监检双方围绕新的滥用职权事实和涉伞的情况,进行了充分讨论与研究,围绕取证方向、取证内容、取证时限等进行了充分沟通交流,达成一致意见。

需要补充调查的证据以条目式列明,补证方向明确,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案件退补后,我院也不是一退了之,而是始终保持与监察委的沟通,不间断引导调查。最终,监察委补充移送了35名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

殷某是否明知李某系涉黑恶团伙,将是法庭辩论的焦点。庭审前,围绕焦点问题,我们转换思路,调整举证提纲,分别从殷某与李某的关系、提供帮助的行为、社会影响三个方面出示证据,指控犯罪。庭审中,我们采用多媒体方式展示证据,真实客观,一目了然。虽然殷某及其辩护人极力否认,但证据面前,一切无罪辩解都是徒劳。

2019年12月,东营市中级法院二审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殷某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结束后,我对整个办案过程进行了总结。办理案件要不放过任何一点可能,任何一个线索。打伞破网虽然有难度、有阻力,但身为一名检察官,就必须迎难而上。现在看来,所有努力都没有白费,引导调查取证、分析论证指控的过程就是我们对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积极回应,罪名和“保护伞”的认定更是我们彰显检察担当、确保办案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具体体现。

(束斌/讲述 郭树合 张艳丽/整理)

(讲述人系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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