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忠梅委员:实施“绿色”民法典,检察机关使命在肩
时间:2020-05-27  作者:谢文英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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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忠梅委员

审议民法典(草案),是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一项重要议程。

在7编加附则、84章、1260条的民法典(草案)中,大到基本原则的确立,小到具体条文的表述,都彰显着鲜明时代特色。尤其是“绿色基因”的注入,让这部有着“市场经济基本法”之称的民法典,在贯彻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保护环境权益、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社会环境的向往具有里程碑意义。

来之不易的“绿色原则”

为民法典注入“绿色基因”的标志,是民法总则第九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全国政协常委、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解释说:“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将环境保护作为基本原则加以规定的民法典。它意味着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增加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限制性义务,宣示了民法对绿色发展理念的贯彻。所以,第九条也被称作‘绿色原则’。”

“绿色原则”写入民法总则可谓一波三折。2016年6月,初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中就有“绿色原则”,但有专家认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绿色原则”体现的是公法内涵,不是调整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则;也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环境保护固然重要,但不能成为调整所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因此,草案二审稿删掉了“绿色原则”。对此,部分学者认为,没有“绿色原则”的民法典就失去了生态文明时代的意义。在三审稿中,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再次写入民法总则,但是位置从“基本规定”移到了“民事法律行为”。

吕忠梅委员和一些民法学者、环境法学者联合行动,向立法机关提交论证报告,希望在提请表决的民法总则草案中能够看到“绿色原则”。

2017年3月15日,时任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吕忠梅在按下表决器的瞬间,“有石头落地的感觉,非常兴奋”——表决通过的民法总则在第九条专门对“绿色原则”作出了规定。

司法机关积极建言

民法总则通过后,各分编的编纂工作也紧锣密鼓地进行。

如何在各分编中贯彻落实“绿色原则”,在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人格权编中规定相应的制度,以更好回应生态环境保护的时代需求?吕忠梅委员和她的“民法典绿色化研究”课题组成员,对“绿色原则”在民法典分编中的贯彻进行专题研究,发表了系列论文。组织“环境法与民法的对话”研讨活动,邀请民法学者与环境法学者共同探讨“绿色原则”在民法典相关分编中如何落地。

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结合环境司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对如何在民法典分编中贯彻“绿色原则”提出了立法建议。

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现在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中,已经有了贯彻“绿色原则”的具体制度,在物权编的相邻关系和用益物权、合同编的合同履行、侵权责任编中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人格权中的健康权等等,都是“绿意盎然”。

保护生态环境公益,检察机关责任重大

在民法典草案编纂过程中,关于是否应该规定救济环境公益的制度,一直存在争议。吕忠梅委员认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可能导致对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双重损害的后果,虽然从学理上可以区分性质和不同救济方式,但在具体案件中难以区分。因此,民法典在建立环境侵权责任救济制度时,既要体现“民法的归民法,环境法的归环境法”,也要考虑不同法律、两种权益保护之间的衔接。

吕忠梅委员建议在原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环境侵权制度加以完善,扩大环境侵权原因行为,并建立与公益诉讼相衔接的机制。现在提请审议的民法典草案采纳了这一建议,对环境侵权责任与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关系作出了规定。

吕忠梅委员说,检察机关肩负着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和监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执法行为的使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既有挑战更是机遇。为此,她建议:“检察机关应认真总结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执法的相关规律,在案件范围、办案方式、办案程序等方面加强探索,着力推进检察公益诉讼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实施‘绿色民法典’,检察机关使命在肩。”

(本报全媒体记者谢文英)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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