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开聊|专访童建明:“一号检察建议”发出之后……
时间:2020-05-26  作者:陈星剑 王超 刘羽飞 梁泽鹏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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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开聊

5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有哪些检察热词被写入报告中?有哪些社会关注的案例被选入?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童建明接受央视和最高检新媒体联合专访,一起来看【最高检开聊】。


主持人:童检您好,感谢您接受我们的采访。“一号检察建议”发出之后可以说是备受社会的关注,所以首先想请问您“一号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怎么样?

童建明:2018年10月,最高检就加强校园管理、预防性侵和未成年人的保护,向教育部发出了检察建议,这个检察建议是最高检第一次以最高检的名义向部委发出的,所以叫“一号检察建议”。

“一号检察建议”发出去一年多来,全国检察机关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下,全国上下一盘棋,采取多种形式,包括到学校去实地督查,采取明察暗访等形式,检查了38000多个中小学幼儿园,发现了不少问题。去年以来,通过检查,督促整改了6600多个各种安全管理上的隐患。

最高检和教育部联合去了8个省市督查,张军检察长自己到地方去调研,还专门抽出时间,到学校去实地督导。一些省市的党委政府也非常重视,像陕西、河北、河南的党委政府的主管领导,都亲自对这项工作,进行专题的部署,有的还专门会同检察长一起,到技术学校去夜查,从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及时督促整改。通过这些工作,应该说,对于推进校园的安全管理,发挥了积极地推动作用。

因为孩子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也是我们奋斗的所在,所以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应该说这是一项潜力巨大,人民群众也热切期盼的工作。

最高检提出来,这项工作要没完没了地抓下去,张军检察长在报告中也特别强调,要督导落实再落实,那么下一步我们将持之以恒地做好,抓好这项工作的落实:第一,是要进一步深化认识,就是要让各级检察机关深刻认识到,我们抓这个“一号检察建议”,根本目的在于,要推动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第二,是要发挥牵引作用,就是要立足检察机关的职能,坚持监督而不代替,主要是要通过我们的工作,来推动社会各个方面,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措施的落实,来形成一个未成年人保护的大的格局。第三,是要狠抓落实,就是要把未成年人保护的一些措施往深里做,往实里做,比如说就是要落实好日前最高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教职员工入职前的查询信息,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努力构建更加牢固的未成年人保护的安全阀、防火墙。

主持人:请您简单介绍一下教职工入职查询制度。

童建明:张军检察长在工作报告中也专门报告了入职查询制度,这项制度的内容,就是要求中小学、幼儿园,在招录工作人员的时候,事先要进行入职查询,就是查询被招录的人员,有没有性侵违法犯罪的记录,如果有这方面的前科,就不予录用,以切断他们和未成年人接触的机会和渠道。

那么为什么要建立这项制度呢?我们在办案中发现,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重犯率比较高、利用熟人作案这么一些特点。这些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他们的身份,他们的智力、职业等方面的优势,多次实施侵犯未成年人犯罪,那么通过入职查询制度,就可以把他们挡在校门之外,切断他们接触未成年人的渠道,可以从源头上预防性侵犯罪的发生,虽然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从业禁止制度,我们的教师法也规定了教师资格制度,但是由于一些配套的措施不完善,比如说,信息来源查询制度不健全,所以,也有一些人成为漏网之鱼。

比如,贵州就有一个小学的校长,多年前曾经因为强奸未成年学生,被判了7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以后,他又多次被应聘,担任学校的老师。2019年他在一个民办学校担任老师期间,又多次猥亵未成年女学生,最后又被判了十年有期徒刑。所以,为了防止这些有前科的违法犯罪分子,再次混入我们的教职员工队伍,我们一些地方检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比方说上海市检察机关,这项工作做得就比较早,他们和有关部门开展入职查询制度,去年一年就查询了27万人,从中发现有26人有性犯罪的前科,就把这一些人挡在了学校之外,对未成年人就是一个很好的保护。所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认真总结各地检察机关这些试点经验的基础之上,和教育部、公安部积极地沟通协调,建立了这么一个全国性的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制度。我相信,通过落实这项制度,我们可以很好地把这些所谓的“大灰狼”挡在校门之外,为我们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很好的保护。

主持人:请您谈一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这项制度对未成年人保护将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童建明:张军检察长在工作报告中也特别报告了,我们最近印发的强制报告制度。这个所谓强制报告制度,就是指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的各级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或者有被不法侵害的危险的时候,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近年来,一些地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增多的趋势。这类案件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往往发生在家庭、学校、培训机构等这样一些封闭的场所,外人很难发现。而我们的未成年人,他们的自护意识、能力比较弱,有的受到侵害以后,不敢、不愿,甚至不知道寻求帮助。所以有些案件这些未成年人,往往多次遭受侵害,有的甚至长达几年,给未成年人的这个身心健康,带来了不可挽回的影响。另外,这些案件时间长,因为时间长造成的时过境迁、证据灭失,也可能给我们公安司法机关侦查取证带来困难,使这些不法、违法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追究。

所以针对这个情况,我们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像湖北省检察机关,它就和有关部门建立了省级层面的强制报告制度。这个制度印发以后,湖北省的枣阳市检察院,就根据学校老师提供的一起未成年学生疑似遭受性侵的线索,监督公安机关及时的立案侦查。

结果查明,这起犯罪涉及到强奸十多名未成年学生,是一起重大恶性案件。最高检总结强制报告制度的探索的经验,也会同公安部、教育部、卫建委等八个部门,制定了违法犯罪的强制报告制度,这个制度对于报告的主体、需要报告的情形、报告的程序和责任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建立和落实强制报告制度,有多方面的意义。第一是有利于第一时间,发现未成年人被侵害的线索,可以及时地斩断伸向未成年孩子的黑手,使犯罪得到及时的惩罚。第二,也有利于这些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得到及时的帮助司法救助。第三,也有利于有关的社会组织和人员增强责任意识和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推动形成让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的一个浓厚的氛围。

主持人:最高检提出,对于拉拢、迫使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的从严惩处,提出从重量刑建议,出于什么样的考虑?

童建明:近年来,特别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们发现涉黑涉恶案件中有很多未成年人,全国公安机关打掉的涉黑组织和涉恶犯罪集团中有20%涉及到未成年人,在犯罪成员中有7%涉及是我们未成年人。

不少有组织犯罪的成年人,就是利用未成年人容易被指挥利用的特点,专门地去拉拢胁迫未成年人参与有组织犯罪,一些犯罪组织甚至专门利用刑法规定的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除非犯严重暴力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来企图逃避刑事的处罚。

安徽省灵璧县一个恶势力犯罪团伙,通过威胁利诱等手段,专门在附近的中学,招收了70多名未成年学生,强迫未成年少女坐台、卖淫。案发以后,这个犯罪团伙还专门指使未满16岁的未成年学生,到公安机关去投案自首,干扰公安机关办案。就像这类犯罪活动,不仅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而且给我们的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了很大的危害。

为了有效的打击、震慑、拉拢迫使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最高检提出了一项司法政策,就是说对于拉拢、迫使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的,要一律从严追诉,从重提出量刑建议。

张军检察长在工作报告中专门作了强调。最近,最高检会同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就这个司法政策,专门下发了一个司法解释性的文件,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确认。那么落实好这个司法政策,我想对于犯罪分子来讲,是一个高压线,警示那些胆敢去拉拢、迫使未成年人参与有组织犯罪的,只要有这类犯罪行为,就一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对于未成年人来讲,这也是一个保护网。因为要落实这个司法政策,就需要有关部门加强协调联动,阻止有组织犯罪向未成年人群体侵蚀。这样可以为我们未成年人构筑一个更安全的防护网。

主持人:什么是“案-件比”?“案-件比”对检察机关意味着什么?和老百姓有什么关系?

童建明:张军检察长在工作报告中,用一大段来汇报“案-件比”这个质效评价标准,这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术语,也是检察机关创造性的提出来的一个衡量案件质效的重要标准。这个标准和我们司法工作密切相关。

这个“案-件比”通俗地讲,就是发生在我们老百姓身边的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以后,它所经过的诉讼环节,案件和诉讼环节相比,形成的一组对比关系叫“案-件比”。也就是说,“案”就是发生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的案子,“件”就是检察环节的数量。那么“件”数越高,说明经过的检察环节越多,这就是我们这个“案-件比”的关系。

最理想的是1:1。我举个例子来说,比方说公安机关侦查的一起刑事案件,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就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那么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在检察环节,这个案件比就是1:1。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检察机关作出的不捕决定有错误,提请检察机关复议。那么检察机关就要另外组成检察官进行复议。复议以后,如果是作出维持的决定,再退回。那么在检察环节,这个案件比就是1:2。退回去以后,公安机关仍然不服,按照程序就要向上级检察机关提请复核。那么上级检察机关也要进行复核。这时候在检察环节这个“案-件比”就变成了1:3。就是审查逮捕的案件。

再比如审查起诉的案件,就是公安机关对于逮捕的案件经过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那么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这样就它就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如果说,你对退回补充侦查这个要求不明确,查什么?补充侦查的目的是什么?补充哪些东西?你没说清楚,公安机关可能没有领会你的意图。经过一段时间补充侦查以后,又把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可能还是认为你没有查清楚,仍然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肯定会出现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那么像这种情况,在我们的统计上,这个案子就是1:3。

那么你如果工作做得扎实,在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时候,补查什么?想证明什么?都把它说得清清楚楚。公安机关了解你的用意,它就会根据你的要求去补充侦查。这个时候它移送过来的案件,可能就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你就不需要第二次退回了,那么这时候的案件比就是1:2,不会到1:3。

从以上我们刚才举的例子可以看到,这个“案-件比”实际上是一个检察办案工作的质效比,它是衡量检察机关办案质量和效率的,一个重要的指标。这与我们检察官的办案的能力和水平,也有密切关系,所以一些网友,认为我们检察机关提出的这个"案-件比,实际上是一个司法办案的GDP,这个话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更准确地说,应该说是检察“司法质效GDP”,是“检察绿色GDP”。它是衡量我们检察机关能否提供优质、高效检察产品的一个重要衡量指标。

创设这个指标体系,可以说为上级检察机关加强业务宏观指导,提供了一个“指挥棒”,它能激励检察官去增强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和效率意识,努力把每一个环节的工作做到极致。也能激励检察官不断提高法律适用的能力,而且要提高释法说理,求得认同,化解矛盾的能力。

今年初,最高检印发了案件质量的主要指标体系,这个指标体系,就是以“案-件比”为核心来构建的,涵盖了51种87项具体的指标。目的也在于引导检察官进一步提升办案的质量和效率,让公平正义既好又快地实现。

说到“案-件比”和老百姓的关系,就是老百姓身边发生的案件,我们作为办案机关,一个最直接的目标价值,就是要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防止案件程序空转,让老百姓的案子,进入检察环节以后,能够及早地诉讼终结,实现案结事了。张军检察长在报告中讲,最理想的“案-件比”是1:1。这样司法资源投入最少,老百姓感受最好,所以“案-件比”越低,也说明我们办案的质量和效率越高。我们司法机关的办案工作要始终朝着这个方向去努力,真正让老百姓能够从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编导:陈星剑 王超 摄像:刘羽飞 梁泽鹏)

[责任编辑: 刘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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