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童建明:"一号检察建议" 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时间:2020-05-23  作者:屈辰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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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号检察建议”已成为撬动检察机关开拓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重要杠杆,成为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的重要牵引。检察机关要把“一号检察建议”“没完没了”地抓下去

◇对成年人拉拢、迫使未成年人参与犯罪组织的一律从严追诉,从重提出量刑建议

◇建立家庭教育指导、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一站式”询问救助等制度,防止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持续推进未成年人“双向、综合、全面”司法保护,既注重维护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也切实维护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一直备受全社会关注。4月底,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点、难点和痛点问题,最高检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方向已定。

“人民群众对做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期望很大,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没有止境。”接受《瞭望》新闻周刊记者专访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童建明说,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检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到“一号检察建议”,其内容正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密切相关。

为了推动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落到实处,2018年10月,最高检向教育部发出了“一号检察建议”,这是历史上首次以最高检名义发出的检察建议。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也是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过程的政法机关。”童建明说,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强化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凝聚全社会力量,推动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更好地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关注涉未成年人案件上升趋势

《瞭望》:近年来,涉未成年人案件呈现怎样的趋势?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成效体现在哪些方面?

童建明: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近年来,检察机关深入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特别是以最高检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检察厅为契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有了新的加强。

但从检察机关办案情况看,涉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总体仍呈上升趋势,未成年人保护形势不容乐观。

一方面,未成年人犯罪数量连续多年下降趋于平稳后又有所抬头,犯罪形态更加复杂多样。比如,在惩治涉疫情犯罪中,一些未成年人利用网络发布虚假销售口罩等防护物资信息。还有一些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担忧。

另一方面,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呈上升态势,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多发,暴力伤害、驾车冲撞无辜学生等重大恶性犯罪仍有发生,引起全社会强烈愤慨。

为了及时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有效帮教涉罪未成年人,检察机关重点抓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着力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促“浪子回头”。坚持依法惩治与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并重,把精准帮教贯穿办案始终,努力实现“保护、教育、管束”有机统一。

二是注重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帮助恢复健康。在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更加注重关爱救助未成年被害人。为避免反复询问造成“二次伤害”,推动“一站式”询问救助办案机制建设,目前已建立“一站式”办案区478个。加强未成年人司法救助,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印发,各地检察机关联合相关部门,及时提供经济救助、身体康复、复学就业等多元综合救助。

三是推动加强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自2018年起,最高检部署开展了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业务统一由未检部门办理试点工作,两年来共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5969人,对监护侵害行为支持起诉216件,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749件。

四是促进提升未成年人法治意识。深入开展为期三年的“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团走进“三区三州”、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等活动,制作法治节目和预防校园欺凌MV,出版《大检察官法治课》《法治进校园精品教程》等系列法治图书,提升未成年人法治意识和自护意识。

五是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狠抓“一号检察建议”监督落实,积极推动校园安全建设、预防和减少性侵未成年学生犯罪。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事实孤儿等保护救助工作,联合民政部等部门出台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加强未成年人权益检察监督,重庆、江苏、北京、海南等地检察机关就治理营业性网吧、娱乐场所和宾馆违规接待未成年人等问题发出检察建议1186份,一批违法经营场所被整顿、关停。

构建未成年人保护“安全阀”

《瞭望》:“一号检察建议”发出后,落实情况如何?下一步发力点聚焦在哪里?

童建明:“一号检察建议”发出后,全国检察机关上下一盘棋,在党委领导、政府支持下,与教育主管部门联合进行实地督导、明察暗访,检查中小学校、幼儿园3.86万所,监督整改安全隐患6600多个。最高检会同教育部赴8个省区市进行了督导。陕西、河北、河南省委、省政府主管领导部署开展专项督导、到寄宿学校夜查暗访,有力推动了校园安全制度的落地落实。一年多来的实践表明,“一号检察建议”已成为撬动检察机关开拓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重要杠杆,成为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的重要牵引。

按照最高检部署,检察机关要把“一号检察建议”“没完没了”地抓下去,督导落实再落实。我们将牢牢扭住这个“发力点”,充分发挥“杠杆”“牵引”作用,持之以恒地抓个三年五年,努力抓出更大成效。

一是引导各地检察机关深刻把握督导落实“一号检察建议”的本质要求,把未成年人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二是立足检察职能,坚持督导而不替代,推动各有关部门共同落实各项保护措施,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

三是督导未成年人保护措施往深里做、往实里做。比如,落实好日前最高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教职员工入职前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努力构建更加牢固的未成年人保护的“安全阀”“防火墙”“保护网”。

从严从重打击组织未成年人犯罪行为

《瞭望》:打击成年人拉拢、迫使未成年人参与犯罪组织和强化法律监督方面,检察机关采取了哪些具体举措?

童建明:近年来,特别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未成年人涉黑恶犯罪问题比较突出,背后往往有成年人的影子。

不少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易于控制和指挥的特点,有意诱骗、吸引、强迫未成年人加入犯罪组织,把未成年人当“炮灰”,一些犯罪组织甚至专门利用刑法关于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非严重暴力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达到规避刑事处罚的目的。这类犯罪,不仅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而且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很大危害。

经分析,成年人拉拢、迫使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利用未成年人社会阅历较浅、易于哄骗等特点,诱骗、吸引、强迫未成年人加入黑恶犯罪组织。比如,安徽省灵璧县黑恶势力团伙李某在诱骗未成年人加入时,承诺加入团伙保证吃香喝辣、不受欺负,用违法犯罪所得为组织成员提供住宿、吃喝、上网、娱乐等活动。

二是利用未成年人法治意识淡薄、易冲动等特点,教唆、引诱未成年人实施黑恶犯罪,逐步发展成为骨干分子、生力军。比如,2018年某省检察机关认定未成年人参与的30个恶势力犯罪组织中,以未成年人为首要分子或纠集者的达11个,占36.7%。

三是利用法律对未成年人减免处罚的规定,专门将低龄未成年人作为发展对象,以此规避处罚。比如,福建宁德市蕉城区谢某某刑满释放后,先后拉拢、招募、吸收18名未成年人加入黑恶犯罪组织,其中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达16人。

四是利用辍学、失学、闲散未成年人易于指挥和控制等特点,实施重点拉拢。比如,重庆检察机关对171名涉嫌黑恶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调查,发现94人初中辍学,另有8人在小学阶段就已辍学。另外,有的还专门挑选没有家庭管束的未成年人参加,以达到方便实施违法犯罪的目的。比如,在浙江苍南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柳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柳某某组织物色成员时,明确要求发展对象是无父母、亲属监管的外地未成年人。

为了严厉打击和坚决遏制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犯罪,最高检明确提出对成年人拉拢、迫使未成年人参与犯罪组织的一律从严追诉,从重提出量刑建议,并且要作为一条司法检察政策落实。

近日,最高检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以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形式明确规定了这条司法政策。下一步,我们将积极抓好这条司法政策的贯彻落实,在绷紧“对涉罪未成年人依法惩戒和精准帮教”弦的同时,也要绷紧对实施拉拢、迫使未成年人犯罪从严的弦,通过有效打击,形成震慑,让未成年人成为有组织犯罪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推进未成年人“双向、综合、全面”司法保护

《瞭望》:在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机制和制度建设层面,检察机关探索出哪些实践经验?对保护未成年人有何意义?

童建明:近年来,检察机关积极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机制和制度建设,取得较明显成效。

一是推动加强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在做优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的同时,积极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试点工作,把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贯穿刑事检察全过程,同时扩大到民事、行政权益,各地办理了一大批有影响的案件。

二是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为破解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发现难、报案不及时等问题,湖北、浙江、江苏、江西等地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积极探索建立强制报告制度,取得不错的效果。比如,2019年,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相关部门出台省级层面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相关文件下发不久,湖北枣阳检察机关根据学校教师提供的一条未成年学生疑似遭受性侵害线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了一起强奸十余名未成年女生的重大恶性案件。

近日,最高检会同公安部、教育部、国家卫健委等8部门出台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明确了报告的主体,需报告的情形,报告的程序、责任等内容。

建立并落实强制报告制度,有利于在第一时间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线索,及时有效惩治违法犯罪,将不法伤害程度降到最低,也有利于让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还有利于提高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未成年人保护意识,在全社会营造更加浓郁的关爱保护未成年人氛围。

三是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信息库和从业禁止制度。针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重犯率高、熟人作案比例高的特点,浙江、江苏、上海、重庆等地检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这项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截至2019年底,上海已查询27万人,对26名具有性侵害违法犯罪前科人员予以辞退或者不予录用。

最高检在对各地相关经验进行认真总结的基础上,经与公安部、教育部沟通和研究,于近日会签下发了《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落实好这个意见,对于拒“大灰狼”于校门之外,保护好孩子不受伤害,将发挥积极作用。

四是建立家庭教育指导、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一站式”询问救助等制度。比如,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家庭教育指导制度(亲职教育),2019年全省未成年人检察案件家庭教育指导覆盖率已达90%。

司法办案实践中,未成年人遭受犯罪侵害后,为查明真相,固定证据,常常在侦查、检察、审判等阶段接受多次询问、反复询问,给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同时,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客观存在取证难、打击难、修复难等问题,实践中缺少专门的未成年人警务办案队伍,一定程度存在证据提取固定不及时、不全面等问题,因时过境迁造成审查起诉阶段难以补充完善,给指控、打击犯罪带来一定影响。

为此,不少地方检察院与有关单位合作,建立“一站式”询问取证场所,最高检将这一做法推广,并在近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要求,2020年底各地市(州)要至少建立一处集未成年被害人接受询问、生物样本提取、身体检查、心理疏导等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办案场所。这对于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有力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瞭望》:检察工作如何实现涉罪未成年人和未成年被害人“双向保护”?把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做到审查起诉之前、延展到审判之后的关键是什么?

童建明:对涉罪未成年人和未成年被害人实行双向保护,这既是未成年人检察司法应有的理念,也是未成年人检察办案的基本原则。但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受司法理念、人员力量等影响和制约,的确存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往往关注较多,而对未成年被害人有时关注不够的问题。

近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持续推进未成年人“双向、综合、全面”司法保护,把双向保护摆在了司法保护的优先位置。这就要求办案检察官,既要注重维护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也要切实维护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维护好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努力实现两方面的平衡、协调,确保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当案件双方都是未成年人时,无论是惩治还是预防,无论是刑事追诉还是民事处罚,都注意充分保障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积极发挥检调对接平台作用,用好司法救助,让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感受到检察司法温暖,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有效化解矛盾,也有助于涉案罪错未成年人更好改恶向善。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也是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过程的政法机关,在涉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形成了“捕(审查逮捕)、诉(审查起诉)、监(法律监督)、防(犯罪预防)、教(教育矫治)”一体化工作机制,明确同一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法律监督、犯罪预防、教育挽救等工作由同一检察官办案组或者独任检察官负责,以更好地实现精准帮教、教育挽救。

实践中,除审查逮捕外,检察官还可以通过提前介入侦查等方式把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做到审查起诉之前,通过审判监督、刑事执行监督等方式把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延展到审判之后,进而实现全程、全面司法保护。

不论向前还是往后延展,检察机关延伸的是责任,而不是权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是围绕“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这个关键开展的,最终体现的是检察机关的社会责任和担当精神。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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