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端访谈|用好公益诉讼检察青海经验 当好守护三江之源公益代表——专访青海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建军
时间:2020-05-22  作者:李维 王丽坤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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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谢谢王书记接受采访。我注意到,去年11月26日,您在外交部蓝厅饱含深情地向全球推介了大美青海,让我们深刻感受到,三江之源、生态屏障、国家公园、资源能源把青海和全国、世界紧紧连在了一起,这些都与青海的生态息息相关。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重大要求,请您谈谈青海检察机关在这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王建军:首先,感谢《检察日报》长期以来对青海工作的关心关注、对青海检察事业发展的支持帮助。2016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青海视察时强调,“青海最大的价值在生态、最大的责任在生态、最大的潜力也在生态。”要求青海“必须担负起保护三江源、保护‘中华水塔’的重大责任”“确保一江清水向东流”。全省各族人民都在行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要求,这其中也包含了检察力量的支撑。

大家都知道,青海是全国第一个国家公园试点省,也是全国首个承担双国家公园试点的省,还是全国首个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示范省。这是党中央对青海的信任和重托。青海检察机关发挥职能、全力保障,在全国率先建立生态公益司法保护协作新机制,创新实践“加强专业化公益司法保护+促进自然保护地持久保育+推动生态社会治理法治化+依托生态保护基金解决鉴定难问题”检察模式,成立三江源生态检察室,建立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在依法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同时开展了一系列公益司法保护专项活动,为国家公园建设扛起了检察责任。

去年,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主持召开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青海作为黄河源头,必须坚守源头责任,扛起干流担当。青海检察机关主动跟进、发力监督,把握新时代检察工作坐标,既当绿色生态的守护者,更当破坏行为的纠正者,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服务保障黄河上游(青海段)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致力筑牢“三江之源”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的两个实施意见,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服务保障黄河青海流域健康安澜专项活动,加强黄河(青海段)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森林草场和湿地、水环境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公益司法保护,关口前移、主动介入、引导取证,打击违法犯罪,督促清理河道200多公里,充分履行了保护“中华水塔”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记者:您所了解的公益诉讼检察“青海经验”,在助推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方面有哪些具体实践?

王建军:公益诉讼检察“青海经验”,是全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一个缩影,涵盖了“建立低成本生态损害定损索赔机制、构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双赢多赢共赢关系、打造高素质通用型的公益诉讼检察官队伍”三项内容,核心要义是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得到了张军检察长的肯定。

生态美好是最大的美好,美好的生态需要有力的法治来保障。青海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了服务美丽青海、服务五大生态板块布局、助力中央生态环保督察问题整改等专项活动,特别是针对涉草原、涉林地案件司法鉴定周期长、费用高的问题,构建低成本、高效益、多样化的生态损害定损索赔机制,累计督促修复涉案草原200多亩、林地1.5万多亩,节约鉴定费用3亿多元,有效服务了经济社会发展。

青海因青海湖而得名,青海湖是青藏高原上的一颗“蓝宝石”。为了让这颗“蓝宝石”永远靓丽璀璨,让鱼鸟共生成为青海湖“大、美、静、好”的见证,青海检察机关会同沿湖地区和有关部门,积极探索服务保障青海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等重点生态工程的公益司法保护新路径,建立青海湖裸鲤公益检察增殖放流基地,开展“公益检察守护青海湖裸鲤”主题增殖放流活动,裸鲤蕴藏量比2002年增长近36倍,鸟类种数由189种增加到225种,“水—鸟—鱼”生态系统更加稳固。

今年以来,为助力战“疫”源头防控,针对祁连山、昆仑山、柴达木盆地等野生动物繁衍地和青海湖野生鸟类栖息地、迁徙地突发传染病易发高发的实际,青海检察机关进一步强化了野生动物保护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司法保护,实施了专项活动,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筑牢了坚固的战“疫”防线。

记者:您对今后丰富和拓展公益诉讼检察“青海经验”寄予哪些期待和厚望?

王建军:青海是山宗水源、生态高地。习近平总书记时刻牵挂青海工作,特别是对青海的生态环保工作念兹在兹。保护好青海的生态环境,是党中央交给我们的重大任务,离不开检察机关的保驾护航。

检察机关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美丽中国的战略指引,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重大要求,站在促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自觉秉持“登高望远、自信开放、团结奉献、不懈奋斗”的新青海精神,把公益诉讼检察“青海经验”摆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国家战略中来丰富和拓展,置于坚持生态优先、推动绿色发展的国家意志中来创新与完善,不断提升和丰富公益诉讼检察“青海经验”的时代内涵。

要牢牢把握“生态”和“创新”这两个关键词,以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决定》为法制支撑,以改革的精神、务实的举措,破立并举、守正创新,与行政机关协力同心、深化协作,聚焦美丽中国、美丽青海建设,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强化公益司法保护,合力打好解决生态环境领域损害公益问题持久战,加快构建以检察机关、社会公益组织和群众共同参与的制度实施体系,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手法,更好绘制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青海画卷,让“三江之源、生态屏障、国家公园、能源资源”这四张青海名片更加绚丽多姿。

(本报记者李维 通讯员王丽坤)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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