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航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检察机关在行动
时间:2020-05-08  作者:史兆琨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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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航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检察机关在行动——

在平等保护上下功夫,在温情服务中做文章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向好形势进一步巩固,我国生产生活秩序正在加快恢复,全面复工复产已到关键时期。

对检察机关而言,当前形势下,保障企业复工复产、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绝不是简单的经济问题,更是民生问题、政治问题,是“讲政治、顾大局”的直接体现。

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如何加快打通堵点、断点、难点,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如何立足检察职能,为企业复工复产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如何清晰地了解企业的痛点,有针对性地为其提供精准服务?检察机关用自己的努力给出了答案。

把规范贯穿到程序始末,依法妥善办理案件

3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第六批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此次公布的5个典型案例聚焦检察机关依法履职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

“这些案例一方面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复工复产企业案件时,对扰乱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等四类秩序妨害复工复产和危害企业合法权益相关犯罪,坚持依法从严追诉、绝不手软。”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

复工复产是一个链条,哪一个环节卡壳,整个链条都有可能运转不畅。疫情发生以来,检察机关主动靠前,妥善把握涉案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罪与非罪、捕与不捕、诉与不诉等问题,确保案件处理既合理合法又兼顾企业发展。

2月25日,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明确要求切实增强依法保障复工复产的政治自觉,推动健全完善促进复工复产的政策法规等。

各地检察机关迅速行动、主动作为,确保涉疫情案件统一适用法律政策标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对犯罪分子形成有力震慑。

2月27日,贵州省检察院出台了《贵州省检察机关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措施》,从7个方面明确了17条具体举措,强调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犯罪,慎重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适用强制性措施。

“要正确区分法律政策界限,慎重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准确把握起诉条件,慎重处置市场主体涉案财产,优化办案方式方法。”3月29日,湖北省检察院制定出台《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意见》。记者注意到,《意见》共十条,对该省检察机关依法审慎稳妥办理涉企案件起到了“风向标”的作用。

检察机关将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责任前移至侦查环节,对企业及其人员涉嫌犯罪的案件第一时间介入侦查,注重引导取证的同时,更加注重如何有效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在办理程某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时,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当日批准逮捕,在移送审查起诉次日提起公诉,程某某等4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入选第四批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记者了解到,江苏省检察机关要求办理涉企案件应当向上一级检察院汇报,重大案件应向省检察院汇报,上级院对案件实行同步审查把关。

“为切实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工作,检察机关要依法从严追诉诈骗等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震慑犯罪,着力营造有利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法治环境。”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如果涉案企业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因案件查处受到影响的,也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把审慎落实到办案中,保障办案质效

“在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关键时期,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是检察办案的应有之义,但同时要避免事件、案件处理中的‘过度执法’和‘拔高性质’。”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

2月28日18时许,刘某持自己伪造的“湖北省竹山县疫情防控指挥部临时指令”,驾车携带妻儿从竹山县潘口乡潘口河村出发,前往广东省深圳市准备复工。当天19时许,当行驶至麻安高速竹山潘口入口执勤点时,执勤人员向竹山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核实,刘某所持的“临时指令”系伪造,刘某现场对此供认不讳。

“鉴于刘某属于企业复工复产急需关键人员,其伪造公文的目的是基于赶赴所在单位参加正常的复工生产,主观恶性较小;且犯罪行为发生后能够认罪悔罪,并依法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湖北省竹山县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结合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大背景,该院于3月19日对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的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随着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各地检察机关在办理涉疫案件时,遵循着重研判案件处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在严防疫情和引导复工复产中找寻司法和谐点。

“在处理此类案件中,不能动辄上纲上线,而应坚持法律底线,深入分析违法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和行为动机,不能轻易将行为人实施过激手段的‘有意识性’就等同于‘犯罪故意’,应在重证据、讲事实的基础上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刑法适用中坚持谦抑原则,慎重入罪。”四川省都江堰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说。

企业要复工复产,人是关键因素。检察机关综合考虑涉案人员犯罪情节、认罪认罚情况、企业规模和生产经营状况等,对犯罪情节轻微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使涉案人员放下思想包袱,使企业减轻诉累,尽快投入生产经营。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对涉及企业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的案件,加大羁押必要性审查力度,依法准确变更强制措施,让其回到生产领域贡献力量。

“在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犯罪嫌疑人周某系多家机械制造型企业负责人。按照要求,企业复工复产期间企业负责人必须执行车间带班制度。”雨花台区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在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情况下,该院及时向公安机关建议对周某变更强制措施,其经营的4家企业均及时复工复产,预计能够实现纳税30余万元,并顺利完成购买土地扩建厂房等重大事项。

创新方式完善机制,在法律服务中传递检察温情

随着各行各业复工复产号角吹响,疫情防控进入“下半场”,更加不容懈怠。参与社会治理是检察机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重要渠道。检察机关坚持打击涉疫犯罪与保障企业权利并重,积极引导企业创新方式、完善机制,同时梳理出相关法律风险情况,及时提示企业进行防范。

近日,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大中型超市的散装零食全面实行定量包装。这是南充市嘉陵区检察院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推动散装食品实行预包装销售的努力成果。

“我们在对市场、超市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排查时发现,不少在售散装瓜子、花生、葡萄干等未实行预包装,而部分消费者在选购时,又习惯性地抓起散装食品闻一闻、捏一捏。这样的行为可能导致病毒通过接触等进行传播,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嘉陵区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说,该院及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情况,并提出对散装零食实行预包装销售的建议。嘉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后采纳了该院的建议,向嘉陵区126家市场经营主体发出关于散装零食定量包装的建议。该做法还被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采纳并推广。

“员工到岗率怎么样?原材料和施工材料都准备好了吗?防疫物资是否充足?有没有什么困难和问题需要我们帮助解决?……”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深入了解企业复工复产的具体情况,把准企业实际需求,为企业“雪中送炭”。

复工初期,不少恢复运营的公司企业纷纷开启“远程办公”模式,比如“云服务”“云签约”“云招标”等。由于网络安全管理的边界延伸,“远程办公”会有哪些风险?这些风险又该如何防范?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举办了一场计算机专家咨询组视频研讨会,专门请来计算机专家为远程办公网络安全“云支招”,就疫情期间网络信息安全新问题进行了线上研讨。同时,该院还结合各类企业通过云签约、云招标方式进行贸易往来等工作实际,出台了《关于企业网络办公安全防范的建议》。

四川省资阳市检察院出台涉民营企业权益信访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十项措施,开辟了涉民营企业权益信访“绿色通道”。比如,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实体大厅设置“服务民营企业岗”,畅通网上涉民营企业权益信访渠道;成立涉民营企业信访办案组,对涉民营企业信访快速受理登记、快速审查移送、快速回复答复、快速督办反馈等。

“我们将‘结合办案式’的个案服务保障转变为‘立足检察职能式’的常态化服务保障,做到在本地民营经济发展中,检察服务不断档,在法律监督中传递检察温情。”资阳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詹鸿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在此前取得成效的基础上,全国检察机关继续将依法惩处与平等保护贯穿到司法实践中、体现在每一起案件办理上,不断提振企业恢复生产、创新发展的信心勇气,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为防疫、战“疫”取得最终胜利,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脱贫攻坚贡献检察之力。

(本报全媒体记者史兆琨)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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