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重庆南岸区:精准办案帮助餐饮企业走出困境
时间:2020-04-21  作者:李立峰 凌高锦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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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李立峰 通讯员凌高锦)“被告人朱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损失,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建议适用缓刑……”近日,经庭审举证质证后,重庆市南岸区检察院检察官李治国提出了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帮助涉案民营企业负责人及时复工复产,获得法院当庭采纳。

朱某是重庆一家民营餐饮企业的副总经理。2019年4月,朱某与其朋友在火锅店用餐饮酒,酒后驾车,在行驶过程中撞上了公路人行道护栏。经群众报警后,朱某在现场等候民警前来处理。民警到场后,朱某承认了其酒后驾车的事实。经检验,朱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11.4mg/100ml。

案件移送南岸区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李治国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发现朱某平时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事发后雇请他人及时修复了被撞坏的护栏。但因朱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高,且驾车时发生交通事故。根据法律规定,该案依法应当提起公诉。

今年2月19日,李治国依法讯问了朱某,朱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群众报警后,我一直在案发现场等待民警,我是有自首情节的。”在讯问过程中,朱某向承办检察官提出的这一辩解,引起了李治国的重视。

随后,李治国详细审查了抓获经过、证人证言等证据,观看了民警执法记录视频,并与出警民警、报警群众电话核实,全面了解案发现场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朱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认了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2月24日,南岸区检察院以朱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4月1日,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关于朱某自首的认定,是关系到其量刑轻重及是否适用缓刑的重要情节。”李治国提出了这样的意见,并向法院提出补充现场指认笔录,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建议。在庭审中,李治国详细展示了现场指认笔录和群众报警记录等证据,询问了侦查人员,并围绕认定朱某构成自首发表了意见。经过控辩双方举证质证,该意见得到了辩护人和法官的认可,法官当庭采纳了该意见,依法认定朱某构成自首。

“因一时糊涂犯了错,不仅自己要受到法律的处罚,而且我的企业也要受到影响。这次教训深刻,我一定引以为戒。”朱某在庭上表示悔罪。

办案期间,正值企业复工复产的重要关口,朱某经营的餐饮企业因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营业额大幅下降,企业生产经营艰难。考虑到朱某无犯罪前科、认罪认罚、自首等情节,并及时修复被撞护栏,赔偿了损失,承办检察官李治国依法向法院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

4月10日,法院综合全案证据,认定朱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当庭作出适用缓刑的判决。

案件虽然办结了,但李治国的心依然没有放下。4月14日,李治国对朱某进行了回访,详细了解其企业的复工复产情况。

朱某表示,自己在缓刑考验期间,重新调整了公司运营模式,各项复工复产正稳步推进。据了解,目前,朱某已将经营场所搬至南岸区茶园,成功洽谈了2个新的合作项目。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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