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监督案件追踪|重庆万州区:监督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获改判
时间:2020-04-21  作者:李立峰 向超 王于丹  来源:检察日报
【字体:  

39万元到底有没有转给承包公司

重庆万州:监督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获改判

本报讯(记者李立峰 通讯员向超 王于丹)“我的案件得到改判,避免了39万元的经济损失,多亏了你们!”近日,覃某来到重庆市万州区检察院,与承办检察官钟进聊起了困扰自己好几年的案子。

2018年12月,覃某因对一份判决结果不服,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又向万州区检察院提出了民事监督申请。

受案后,检察官审查卷宗发现,湖北筑美公司与强龙公司签订劳务双包合作协议,共同承包了万泰公司某工程的脚手架设备及劳务项目,强龙公司法定代表人覃某指派傅某为该项目现场负责人,筑美公司指派舒某为该项目现场负责人。

2014年12月,傅某将万泰公司支付的人工劳务费39万元打入覃某账户,委托其转交给筑美公司。因傅某与强龙公司之间有经济纠纷,2016年4月,傅某将覃某诉至法院,认为覃某未完成委托义务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全额返还39万元。覃某主张,其与筑美公司存在分包关系,在收到傅某39万元转账的当日即将该笔款项通过筑美公司现场负责人舒某转交给了筑美公司。法院一审认为,覃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舒某之间的39万元资金往来是傅某转账的39万元,亦不能证明舒某为筑美公司代收人,覃某未完成委托事项也未及时归还,判决覃某返还傅某39万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

覃某称,自己不服判决多次申诉未果。判决生效后,对方申请强制执行,他的一处住房被查封,还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仅个人遭受经济损失,企业经营同样面临巨大困难。

“本案的关键在于筑美公司是否收到覃某经舒某转付的39万元。”钟进介绍,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新线索,检察官多次询问当事人和相关证人,全面调查核实了2018年5月筑美公司出具的告知函、舒某出具的确认书及该项目工人证人证言等新证据,确认筑美公司已经收到经由覃某转付来的由万泰公司支付的39万元。据此,该院认为,可以认定覃某已履行委托义务,并未构成不当得利。

2019年3月,万州区检察院根据审查认定的事实,向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请抗诉。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出抗诉后,同级法院指定原审法院再审。今年1月,法院经审理后,作出撤销原判、驳回被申诉人傅某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

[责任编辑: 佟海晴]
检察日报数字报 | 正义网 |
Copyrights©最高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