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四大检察|吉林:办理民事监督案件同时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时间:2020-03-26  作者:孙峰松 张海婷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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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案件背后的工程质量问题和隐患

吉林:办理民事监督案件同时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本报讯(记者孙峰松 通讯员张海婷)工程质量问题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检察机关如何督促有关部门加强行业监管、及时堵塞漏洞,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权益?日前,吉林省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民事检察监督案件。通过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解决了存在于案件背后的问题和隐患。

2019年初,吉林省检察院受理审查张某晶与长春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案情显示,该公司向张某晶销售的一套住宅工程质量存在不合格问题。吉林省高级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公司不服判决申请检察监督,检察机关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遂驳回了该公司的监督申请。

在调查核实该置业公司向检察机关提交的申请监督材料时,办案检察官发现,虽然该公司对于工程质量问题承担了相应民事责任,但对于造成房屋质量问题的原因尚未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在施工、监理及验收等过程中存在的责任并未得到追究;房屋安全隐患亦未排除。

针对调查核实后发现的一系列问题,吉林省检察院向该院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原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的专家进行了咨询。专家认为,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施工、监理等单位应负有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吉林省检察院围绕追究责任、排除隐患、强化监督三方面内容,向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出检察建议。检察建议发出后,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高度重视,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检察机关提出的三项检察建议全部采纳并逐一落实。

同时,按照《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有关单位负责人进行了约谈,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罚款处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督、防范管理机制和制度。

“该案突破了以往我们在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中就案办案的固有思维模式。通过在办案中积极发现有价值的参与社会治理的案件线索,采取向政府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的方式,最终促使问题有效解决。”吉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王禹表示。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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