庚子检察战“疫”记·第十一回:中军帐定下锦囊计 联强手战“疫”铸合力
时间:2020-03-25  作者:李钰之  来源:检察日报
【字体:  

前文书说到,“十大检察”尽锐出战,在疫情防控和检察办案两个战场上尽显英豪。但俗话说得好,“人上一百、形形色色,人上一万、无边无沿”,二十几万检察铁军齐上阵,必须得统一号令、进退有度。

话说全国检察系统有一个统一发号施令的“中军帐”,那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这座中军帐内,有一位重要的谋士——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此次大战新冠肺炎疫情的很多“锦囊妙计”都是出自此公之手,比如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下称“两高两部意见”)。列位看官可不要小瞧了这薄薄的几页纸,不知在匡正祛邪、避免错案中发挥了多大的作用!文件出台背后还有不少故事。

大年初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研究和部署。大年初三,最高检领导就要求法律政策研究室对疫情防控中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当时正值春节假期,研究室很多人正在外地休假,闻听此令,立刻中止休假,提前返京开展相关研究工作。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童建明,检委会专职委员万春亲自部署,对具体工作提出要求,并在大年初六和研究室法律应用研究处同志一起研究。

一开始,拟以最高检的名义向全国检察机关发出《关于办理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解决办理涉疫案件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孰料计划没有变化快,很快事情就发生了变化。

大年初七,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应对疫情法治对策专题会议上,决定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共同起草一份文件,对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规范。由于最高检党组谋划在先,研究室行动在前,最高检当晚就把自己的研究成果拿了出来。

大年初九,两高两部意见初稿成形,中央依法治国办再次召集会议对初稿进行讨论,参加会议的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对那天的情况印象非常深刻。因为自己不会开车,也不允许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是夫人开车送他去开会。由于夫人需要在车里一直等他到会议结束,高景峰就把大衣脱下来给夫人披上,自己一溜小跑进了会场。尽管外面寒风凛冽,会场里的讨论却异常热烈,讨论的热点之一就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当时对这一问题并没有形成一致意见,最高检主要领导同志一直与中央依法治国办沟通,最终形成一致意见,在两高两部意见中激活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这个罪名,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依法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提供了依据。

疫情初期,一些确诊患者、疑似患者隐瞒病情或旅居史造成病毒传播,多被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不少群众拍手称快,认为是“罪有应得”。但肩负着监督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职责的检察机关认为,个人对疫情、防控措施的认知程度不同,很多人不配合防控措施只是一时冲动,并无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不能一概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众位看官都知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那可是重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相对而言是个轻罪,刑期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也有部分执法、司法人员认为可以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也不是于法无据,2003年“非典”时期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非典”时期之所以没有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因为这个罪名针对的是甲类传染病,而2003年原卫生部虽将“非典”列入法定传染病,但未明确为甲类传染病或者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导致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存在争议。

但时过境迁,相比“非典”时期,我国法律体系、司法理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2004年,传染病防治法进行了修订,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2008年,最高检、公安部出台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也明确提出,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追诉。根据这些最新的法律精神,此次新冠肺炎完全可以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作为刑法中最主要的保障传染病防治法实施的条款,用好、用足它,既是落实总书记要求的重要抓手,也能更准确地评价违法行为的性质,更好地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

经过各个层面的沟通、研讨,2月6日,两高两部意见顺利会签。负责承办此件的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吴峤滨当晚需要把最高检的印模送到最高法,印制纸质文件。由于疫情防控的需要,工作只能在大门口交接。印模不重,但那一刻吴峤滨感觉沉甸甸的,因为很多人的命运可能会由此发生转折。

战“疫”期间,战况随时都会有新变化,又怎能只有一条“张良计”?2月下旬和3月下旬,“两高”研究室负责人两次针对涉疫案件办理中的具体问题共同回答了记者提问。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坐拥三大资源优势:一是问题资源优势,管理着检答网;二是法律资源优势,掌握海量的法律资料;三是人力资源优势,博士众多。他们在检答网上发现,一线办案检察官在办理涉疫案件中遇到了很多新的困惑,比如,有的人暴力抗拒社区工作者、物业保安、志愿者执行的检测、隔离等防控措施,能不能适用妨害公务罪?再如,同样是制售假口罩,什么样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什么样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还有,疫情期间防护物品紧缺、价格飞涨,一块钱的口罩卖五块钱,算不算哄抬物价、非法经营?

对于这些问题,最高检和各省级检察院的办案部门、法律政策研究部门迅速组织专家进行会诊,在检答网上及时解答,并在检答网上设立了一个“疫情防控”专栏,对相关法律法规、经验材料等进行汇总集纳。“两高”研究室负责人根据领导部署,决定以答记者问的形式将这些问题的答案向社会公开,方便更多公安民警、法官、检察官准确把握,正确适用相关法律。

冬去春来,山河无恙。如今我国疫情防控形势发生了新变化,本土疫情传播基本阻断,但由于欧美国家成了重灾区,我国境外输入病患的压力陡然增大,还有少数入境人员隐瞒病情、违反防控措施的情况,这些都给疫情防控带来新挑战。

3月6日,海关总署紧急联系最高检,希望能加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对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尤其是明确“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这个平时很少用到的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最高检领导立刻要求法律政策研究室对此进行研究,此事是作为特急件办理的。

该室的宋丹等人经过连续加班,最终在很短的时间内,最高检与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等五部门共同推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对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抗拒检疫措施,引起新冠肺炎等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阳春布德泽,万物生光辉。当下,疫情得到很好控制,尽快复产复工、恢复正常社会秩序成为各地面临的头等大事。各级检察机关法律政策研究部门马不停蹄加紧研究,打出了一系列“组合拳”。在河南,省检察院要求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坚决避免将民事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坚决避免将一般的企业经营自救行为认定为刑事犯罪,坚决避免将一般的违法行为认定为刑事犯罪。在广西,自治区检察院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林业、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卫健委等部门的配合协作,促进行政职能部门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如今,检察机关不只盯着眼前的工作,已经开始着手研究疫后相关法律问题。位于抗疫主战场的湖北省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就针对当地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研究。北京市检察院原副检察长李新生、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等专家学者,也向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根据院领导部署,结合专家学者意见,形成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及社会治理问题的专项报告,上报中央政法委,为疫后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提出意见和建议。

这正是:

同气连枝战疫魔,依法防控民不慌。

未雨绸缪早研究,克敌制胜见真章。

话说检察机关有一个办案枢纽,疫情下如何履职也遇到了极大挑战。欲知其事如何?且看下回分解。

(本报全媒体记者李钰之)

[责任编辑: 佟海晴]
检察日报数字报 | 正义网 |
Copyrights©最高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