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中的法律话题|战“疫”:要发挥刑法利剑作用
时间:2020-02-23  作者:韦洪乾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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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9日,正是新冠肺炎疫情高发时期,一条视频刷爆微信朋友圈:一名女子乘坐电梯时,故意向电梯按键吐口水,被监控拍了个正着。第二天,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局发布通报说:吐口水的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纠纷心生怨恨,乘坐小区电梯时向按键吐口水发泄不满。目前,李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无独有偶。2月12日,重庆市渝北区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吐口水多次恐吓路人的郭某提起公诉。2月15日,因患新冠肺炎治愈出院的张某,被海南省东方市警方带走,此前张某在输液时往地上吐口水,导致2名医护人员感染新冠肺炎。

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惹众怒,法不容。刑法是我国唯一规定了犯罪和对犯罪惩罚措施的部门法,是最严厉的法律,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刑法该出手时就出手,为疫情防控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2月19日,最高检发布通告称,截至2月18日,全国检察机关共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涉疫情刑事犯罪2692件3722人;受理审查逮捕603件729人,审查批准逮捕498件598人;受理审查起诉323件409人,审查提起公诉238件290人。

刑法进入“战时状态”

疫情防控进入战时状态后,根据中央《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刑法也进入了“战时状态”。刑法发力可以用四个字来概括,就是“从重从快”。

急症用猛药,攻坚出重拳。2月19日,最高检发布了《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二批)》,案例一就是从重处罚的典型:湖北省嘉鱼县的尹某从事客运业务,1月23日10时武汉宣布封城后,尹某先后两次驾驶九座小型客车接送乘客往返于武汉、嘉鱼两地。2月5日,嘉鱼县检察院对尹某案进行立案监督,嘉鱼县公安局于同日对尹某立案侦查。2月11日,嘉鱼县法院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尹某有期徒刑一年。

武汉封城当天,尹某为拉客跑了两趟武汉,就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显然这是刑法为疫情防控保驾护航。正如最高检在典型案例的“法律要旨”中说,武汉市政府依法采取封城措施,目的是为了阻止新冠肺炎疫情蔓延,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此后,对于擅自运送人员离开武汉的行为,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具有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应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刑罚的有效性不仅在于刑罚的严厉性,更在于刑罚的及时性和不可避免性。及时性和不可避免性在于彰显刑法的威信,以更好地发挥其一般预防的作用。上述案例一,从立案到批捕、起诉、判决共计6天时间,并且是当庭宣判。案例二的效率也很高,也是当庭宣判。四川省仁寿县的王某将四轮电瓶车停在小区门口,挡住了进出口通道,小区疫情防控人员要求王某配合防疫工作将车挪走,王某说小区工作人员不是交警,无权要求其挪车,并推搡、辱骂工作人员。2月10日,仁寿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2月11日上午,仁寿县法院当庭宣判,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王某拘役四个月。

2月6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这个意见指出,“坚决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来抓,用足用好法律规定,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根据“两高两部”的规定,一些地方都建立了涉疫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走快速通道,由专人负责办理涉疫刑案。

织密法网,实现刑法正义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2月20日,新华社发布消息说,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云南省昆明市中级法院20日对罪犯孙小果执行死刑。对此,有媒体评论说,正义有可能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这是刑法给予公众最起码的信心!

要实现刑法正义,必须织密法网。我们来看这样一个案例:2月2日,负责疫情防控巡查的村干部劝导王某遵守居家隔离规定,王某不听并与之发生争执。派出所社区民警协助开展劝导工作,王某仍不予配合。2月9日,法院一审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如果是在平时,按照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侵犯的客体必须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王某就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但在疫情防控的战时状态下,“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就解决了这个问题。最高检在发布典型案例的“法律要旨”中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妨害公务罪的适用,需要把握两方面:一是关于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务行为的对象。因疫情具有突发性、广泛性,为了最大限度防控疫情,各级政府需要组织动员居(村)委会、社区工作人员等落实防控职责,实施管控措施。因此,“两高两部”意见规定的三类人员均属于妨害公务行为的对象。二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公务行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于妨害公务人员实施与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密切相关行为的,应认定为妨害公务行为。

“两高两部”意见对刑法的这一解释得到社会各界好评,特别是“用足用好法律规定,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的规定,被认为是这次解释的最大亮点,因为它符合刑法的立法原意,也适应防控疫情的需要。这与2003年“非典”时期“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同,2003年对刑法的解释没有“从严惩治”四个字,这次解释不仅重点突出了“从严惩治”,还使用了以下几个关键词作为从严惩治的前置修饰语——“政治站位”“社会大局稳定”“当前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可见面对这次疫情,刑法冷峻严厉的一面得到了充分展现。

战“疫”的胜利离不开“逆行”的白衣战士,疫情一线的医务人员理应受到法律的严密保护。除了“两高两部”意见外,2月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涉医违法犯罪防范处置工作要求,并提出7类将予以严厉打击的涉医违法犯罪情形。这是非政法部门第一次参与对刑法的解释,而且卫生健康委排名在“两高”之前,十分罕见。虽然疫情防控期间随意殴打医务人员的现象只是少数,但刑法还是要把利剑高悬、把法网织密。

为刑法扎上“隐形”翅膀

农历大年初一,中央政治局破天荒召开了常委会会议,意义非同一般,也说明疫情极为紧迫。这以后,全国看守所、监狱等监管场所开始进行全封闭管理,就连公检法办案人员也不能到看守所提讯在押人员。

即使这样,还是出了问题。2月21日,国务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司法部监狱管理局负责人何平说,截至2月20日24时,全国共有湖北、山东、浙江三个省的5个监狱发生了罪犯感染疫情,其中湖北武汉女子监狱确诊230例,山东任城监狱确诊200例,都是输入型病例。防疫工作的极端复杂性可见一斑。这也再次提醒司法机关要把工作做得更细更周密。

就在国务院新闻发布会当天,上海市青浦区法院采用远程视频模式开庭审理一起妨害公务案,检察官远程视频出庭支持公诉:2月9日,张某与家人驾车返回其居住的小区时,小区保安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对张某及其家人检测体温。张某对此表示不满,不肯驶离停放在小区入口处的车辆,致使其他业主车辆无法通行。民警到达现场后,告知其若再不配合挪车将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张某突然加速驾驶车辆,致民警手臂被车辆撞击。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疫情期间,最高检下发通知,要求充分利用网络和信息化手段,确保防疫、办案两不误。最高检下发这样的通知是有底气的,因为早在2018年7月,最高检就制定印发了《全国检察机关智慧检务行动指南(2018-2020年)》。最高检公布的案例三(第一批)就是智慧检务的例证:浙江王某妨害公务案,湖州市南浔区检察院采用视频会议方式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完善政府关于防疫措施的书证等证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王某,检察院利用远程视频讯问批准逮捕王某,同时完成通知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讯问、认罪认罚具结、听取被害人意见等工作。2月9日,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战时状态下,科技给了刑法一只翅膀。刑法的另一只翅膀是刑事诉讼法给的:所有的庭审几乎都适用了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都是当庭宣判。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规定,侦查机关的办案时间是10日内,检察院的办案时间8日内,法院的办案时间7日内,一个案件从立案侦查到法庭判决,最长不得超过25天。另外,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认罪认罚从宽”在刑事诉讼法总则中确立为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的案件,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可以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并应当庭宣判,整个法庭审理时间一般20分钟左右,快的10分钟审结。速度之快、效率之高,前所未有。

2月7日,“吹哨人”李文亮染疫去世,当天,国家监委派调查组赴武汉进行调查。新华社发布的简短消息中有两个关键词寓意深刻:一是经中央批准,二是就有关问题作全面调查。假以时日,背后的问题必然会陆续浮出水面,因为,刑法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不会放过任何一个触犯刑律的人。

(本报通讯员韦洪乾)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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