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重点解读|以精准化量刑建议落实认罪认罚从宽
时间:2020-02-10  作者:罗庆东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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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是伴随着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得以在我国立法上明确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此次修改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所涉及的重要内容。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下称《规则》)有关量刑建议的规定,对于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确有效实施具有重要作用。《规则》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2019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对原有的量刑建议相关规定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

关于量刑建议的提出

提出量刑建议是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规定动作”。《规则》第274条规定,认罪认罚案件,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应当提出量刑建议”,这是一项硬性要求。

量刑建议的方式和内容。根据《规则》规定,检察院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并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量刑建议可以另行制作,也可以在起诉书中说明。需要强调的是,为了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能够理解和接受,也为了促使法庭采纳,量刑建议应当注重说理。量刑建议应当追求精准化,对于主刑、附加刑以及是否适用缓刑都要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所以《规则》要求量刑建议一般应当为确定刑,对新类型、不常见的案件和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

量刑建议的考量因素。根据《规则》规定,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应当将以下情况作为重要的考虑因素:一是犯罪嫌疑人是否与被害方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二是犯罪嫌疑人是否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三是犯罪嫌疑人是否自愿承担公益损害修复、赔偿责任。如果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并且愿意积极赔偿损失,但由于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的,一般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还要根据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时间早晚考虑不同梯次的减让,以鼓励其尽早认罪认罚。

关于量刑建议的前期工作

根据刑诉法和《规则》的规定,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之前,还需要做大量认真细致的工作,归纳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开展量刑协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检察院应当为值班律师查阅案件材料提供便利。检察院不采纳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所提意见的,应当向其说明理由。检察院拟提出的量刑建议当然也要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这种沟通协商有利于控辩之间达成合意。

二是签署具结书。这是审查起诉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必经程序。根据《规则》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结书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等内容,由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签名。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其他不需要签署具结书的情形。

三是开展社会调查评估。这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案件中一项重要工作。根据《规则》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检察院拟提出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的量刑建议,可以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也可以自行调查评估。

关于审判阶段量刑建议相关工作

一是要提出量刑建议并说明理由。公诉人应当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量刑建议并说明理由和依据。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案件,虽然因审理程序的简化不一定都要安排提出量刑建议环节,但鉴于量刑建议是庭审的重要内容,必要时仍应做好量刑建议的说理和阐释工作。

二是量刑建议的调整。根据《规则》的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向检察院提出的,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1款的规定,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2)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3)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4)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5)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实践中,对于具有上述第(1)、(2)、(3)种情形的案件,由于已经不属于认罪认罚案件,应当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量刑建议适当,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法院可以听取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审理认定罪名的意见,依法作出裁判。

三是被告人上诉的处理。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精准刑量刑建议,法院采纳后被告人没有正当理由上诉的,检察机关原则上应当提出抗诉,因为被告人的行为违背了具结书的内容,案件也就失去了认罪认罚从宽的前提;对于检察机关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法院在幅度中线或者上线量刑后,被告人上诉的,则一般不提出抗诉。

关于量刑建议精准化相关工作

我们要清醒地看到,当前量刑建议精准化水平还需要进一步提升,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一是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实践中,部分检察官对量刑建议工作不够重视,甚至视为负担;“捕诉一体”改革后,许多检察官没有公诉工作经验,对量刑建议工作不熟悉,存在畏难甚至抵触情绪,这种状况必须尽快扭转。

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制度规范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将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研究修改完善量刑程序相关规范,明确不同阶段认罪认罚的量刑减让幅度,共同研究制定常见罪名量刑标准,并适时出台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工作指导性文件。

三是要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要以网络培训为主进行,实现全员覆盖,要采取检察官教检察官、法官教检察官的办法以强化培训效果,大力提倡控辩审同堂培训以统一尺度、扩大共识。

四是要进一步加快量刑智能辅助系统研发和推广。要借助大数据、信息化研究开发量刑智能辅助系统,争取公检法司一体运行使用,提升量刑建议的客观性、精准度和公信度。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副厅长)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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