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心故事|对真相的执着就是对使命的坚守
时间:2019-11-17  作者:刘怡廷 蔡欣 谭亮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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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湖北省检察院的两名法医就一起送审案件的证据材料进行鉴定

“在有些人看来,我们有些吹毛求疵,但作为一名检察法医,我没有理由忽略真相。”“每一次审查我们都格外慎重,因为每一个细节都关系着一个人甚至一个家庭的未来。”近日,在湖北省检察机关开展的法医案例汇报评比活动现场,来自该省检察机关13名法医走上前台,讲述着鲜为人知的办案故事和自己的检察初心。

如何一眼看出鉴定意见的破绽,如何明察秋毫不放过每一处异常细节,如何抽丝剥茧纠正错误认定……他们的讲述,饱含着对真相的执着和对使命的坚守。

腹腔积血1500毫升不可能只是轻伤

“术中发现腹腔积血1500毫升,只构成轻伤二级?”“出血量如此之大,怎么没有休克的相关描述?”在对一起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件进行技术性审查过程中,钟祥市检察院法医刘强对送审的鉴定意见提出了质疑。

矛盾双方在酒店电梯里发生纠纷,互不相让,讲狠斗殴,最终造成多人受伤。其中一名参与者被张某用尖锐利器刺伤上腹部,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移送批准逮捕。在检察机关办案环节,刘强开始审查法医鉴定意见。

“我们做技术性审查分两步进行,首先是对送审材料中的鉴定资质、委托程序、形式等程序性要件进行审查,该案这部分未发现问题。”刘强说,“但在接下来的实体审查中,我们发现了异常。”

据鉴定意见书描述,伤者被他人用锐器刺伤腹部,急行剖腹探查术中见腹腔内有大量积血,量约1500毫升,大量凝血块积在胃、肝、肾周围,上腹部可见长约5厘米左右不规则伤口一处,创道贯穿全腹壁深及腹腔,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认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凭借多年鉴定经验,刘强认为,腹腔内积血量达到1500毫升,一般会出现失血性休克,必须手术清除腹腔内大量的血液及凝血块,否则容易继发腹腔感染及粘连等并发症。而鉴定意见书中,未见伤者休克及输血的描述。“我们判断,鉴定机构可能是在未完全调取伤者病历资料的情况下作出的鉴定意见。”刘强说。

该院随即作出“可能存在鉴定意见不准确的情况,建议复核鉴定”的审查意见,并要求鉴定机构调取完整的病历资料,对伤情进行重新鉴定。

新的鉴定意见验证了刘强的判断:被鉴定人具有剖腹探查手术适应证,同时符合失血性休克(中度)的诊断标准。鉴定机构随后撤销了原“轻伤二级”的意见,认定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准确的鉴定意见,为案件准确公正量刑提供了有力依据。

再次鉴定也不放过任何细节

“再次鉴定也不能掉以轻心,任何细节都可能出现偏差。”宣恩县检察院法医邵昕向记者讲述了他参与办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鉴定机构先后出具了三份鉴定意见。

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万某持刀将丁某刺伤,当地某鉴定所做了伤情鉴定:丁某因左手臂刀刺贯通伤,伤及神经、肌肉,导致左手指、左手腕遗留功能障碍,左手指、左手腕功能丧失程度分别达到40.32%、58.75%,评定为“重伤二级”。

案件移送到宣恩县检察院,由邵昕负责技术性审查,他向记者讲述了当时的情况:“被害人的损伤照片有很多张,但其中一张照片里,被害人未借助任何外力,左前臂抬起,左手握着叩诊锤。就是这张照片,引起了我们的怀疑。无论是被害人手拿叩诊锤的姿势还是力度,都与原鉴定书中描述的左手肌力及关节活动度不符,需要进行复查。”

邵昕等人到案发地的派出所,重新测量了被害人左手的肌力和指、腕的关节活动度,通过计算分析,认为被害人左手指、左手腕功能丧失程度达不到“重伤二级”。

办案部门决定进行重新鉴定,为确保权威性,委托了另外一家鉴定机构进行,该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是“轻伤二级”。

再次对该案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时,邵昕等人又发现了问题:鉴定机构仅仅以被害人的原发性损伤为依据进行了伤情评定,而未对损伤导致的功能障碍进行鉴定。

经沟通反馈,该机构撤销了原鉴定书,并以被害人左手关节遗留功能障碍为依据重新鉴定,计算得出左腕关节功能丧失程度达48%,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最终,法院依照第三份鉴定意见作出了判决。

一案三份鉴定意见,让案件定性量刑更加准确。

要纠正个案,更要警醒一片

“原判决认定为轻伤,属于事实错误,依据新的鉴定意见,应认定为重伤,依法撤销原判决,以故意伤害罪(重伤)判处卢某有期徒刑三年。”这是一起诉讼过程持续了三年的故意伤害案件,经黄石市检察院向该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法院采纳抗诉意见,将案件发回重审,最终作出改判。

2015年9月,卢某因与朱某发生纠纷,用刀刺伤朱某左胸部及左下肢。经当地某鉴定机构鉴定,被害人朱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法院据此鉴定意见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当事各方均未对判决提出异议。

2016年底,在黄石市检察机关组织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中,法医通过查阅鉴定文书及相关证据资料发现,被害人膈肌面有一处长约0.8厘米的伤口记录,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该伤口已达到重伤标准,而原鉴定中未对此进行分析、评定,可能导致鉴定意见不准确。

2017年2月,黄石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组织多名法医专家对该案进行复核鉴定,通过查阅朱某治疗的病历和影像资料,走访手术主刀医生,最终依据被害人膈肌破裂的伤情作出了新的鉴定意见,认定损伤程度应属“重伤二级”。

据此,同年6月,该院以原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为由向该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2018年3月,再审判决采信了新鉴定意见并依法改判。

在案件得到纠错的同时,黄石市检察院还针对原鉴定意见中存在的问题,就鉴定书质量问题向该市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市司法局加强对鉴定机构的业务管理,加大对司法鉴定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取得了较好的监督效果。

(本报记者刘怡廷 通讯员蔡欣 谭亮)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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