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进行时|黑龙江宝清:提起一土地出让领域行政公益诉讼获法院支持
时间:2019-11-14  作者:韩兵 李祥宇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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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拖欠不缴,使用权被收回

黑龙江宝清:提起一土地出让领域行政公益诉讼获法院支持

本报讯(记者韩兵 通讯员李祥宇)近日,黑龙江省宝清县政府向该县经济园区管理委员会、县自然资源局下发文件,决定收回一面积4.15万平方米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此前,该地块被一公司拖欠土地出让金达5年之久。通过宝清县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又在法检两单位协助下,宝清县自然资源局积极履职,该公司被强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据了解,该案是黑龙江省首例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

宝清县检察院民行部门在履职中发现,该县富宝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富宝公司)于2013年6月取得了宝清镇工业园区一块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经评估出让地价为594万元。富宝公司只缴纳了150万元,剩余444万元一直未缴纳。该院经审查认为,宝清县国土资源局(现为自然资源局)作为收缴土地出让金的职能部门,既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足额收取土地出让金,也未及时督促富宝公司缴纳欠缴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应违约金,存在怠于履职情形,导致国家利益受到损害。2018年4月,宝清县检察院向该县国土资源局制发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职,采取有效措施向富宝公司追缴尚欠的土地出让金、利息及违约金。但该公司经多次催缴仍未补缴拖欠款项。

经请示双鸭山市检察院并逐级上报至最高检,最高检批复同意将该案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今年4月,宝清县检察院对该县自然资源局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今年7月,宝清县法院开庭审理,查明根据被告与富宝公司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富宝公司应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10日内缴纳剩余的土地出让金,但截至检察机关起诉,长达5年的时间里,富宝公司一直未能清缴。法院认为,被告虽然多次向富宝公司催缴,但在催缴未果的情况下未做进一步合法有效处理,导致国家利益仍处于被侵害状态,遂支持宝清县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判决宝清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宝清县自然资源局在收到判决后,在法院和检察院的协助下,向宝清县委、县政府提出书面报告,要求强制收回富宝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宝清县政府据此下发文件,收回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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