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检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纪实(上)
时间:2019-10-30  作者:戴佳 史兆琨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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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

——检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纪实(上)

编者按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时间过半,任务十分艰巨,到了更加考验耐力和韧劲的阶段。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确保办案质量方面肩负着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在专项斗争中,全国检察机关以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引,坚决贯彻中央部署,严格依法办理涉黑涉恶案件,把办案效率和质量放到同等重要位置,坚决做到“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近日,本报记者深入多个省份调查采访检察机关专项斗争开展情况,所见所闻见证了检察官的努力。本报从今天起分上下两篇刊发相关报道,敬请关注。

黑恶不除,社会不稳,百姓难安。眼下,一场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在全国各地纵深推进。

今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咬定三年为期目标不放松,分阶段、分领域地完善策略方法、调整主攻方向,保持强大攻势。要紧盯涉黑涉恶重大案件、黑恶势力经济基础、背后“关系网”“保护伞”不放,在打防并举、标本兼治上下真功夫、细功夫,确保取得实效、长效。

10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组长郭声琨在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二次推进会上指出,当前,专项斗争进入爬坡攻坚的新阶段,要把专项斗争作为一项具有政治性、战略性、基础性意义的重大工程来抓,紧盯涉黑涉恶重大案件不放,紧盯“保护伞”“关系网”不放,紧盯黑恶势力经济基础不放,推动专项斗争不断取得新突破。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全国检察机关按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中央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始终坚持依法打击、精准打击、深度打击涉黑恶犯罪,确保每一起案件的办理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更好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一条岿然不动的主线

万里长江,险在荆江。九曲回肠的荆江流域,蕴藏着丰富的砂石资源。

位于湖北省洪湖市燕窝镇的长江(荆江)段,江面船只穿梭往来,岸边人民安居乐业,一派繁忙安宁的景象。而就在三年前,这里还曾暗流涌动,时有非法采砂团伙偷偷作业,甚至发生了命案。

2016年11月4日,两个非法采砂团伙、三艘快艇迎面相遇多次撞击,双方械斗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命案侦办过程中,一些情况引起了洪湖市检察院的注意。

原来,洪湖市检察院对张新民等11人涉嫌抢劫、强迫交易、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多起犯罪个案进行审查时,通过实地走访并根据被害人家属反映了解到,嫌疑人张红明、张清明、蔡绿波等人均为张新民的“马仔”,而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正在审查起诉的李启灯等人涉嫌聚众斗殴案中,李启灯等人也均为张新民的“马仔”。

办案检察官意识到,李启灯等人涉嫌聚众斗殴案有可能是张新民犯罪集团为攫取非法采砂利益组织聚众斗殴而发生的致人死亡重大恶性案件。为此,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向上级申请,将命案指定洪湖市公安局管辖,防止“大鱼”漏网。

经检察机关建议,湖北省公安厅商请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将李启灯等人涉嫌聚众斗殴案移交洪湖市公安局管辖侦办。不久,洪湖市公安局先后将张红明等人涉嫌抢劫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一案和李启灯等人涉嫌聚众斗殴案向洪湖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洪湖市检察院经审查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确认了两案均与张新民有关联,通过并案审查判断,张新民犯罪团伙已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雏形,但相关证据尚不充足,建议公安机关加大对张新民的追捕力度,调整侦查方向,围绕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进一步补强证据。张新民被抓获到案后,检察机关又建议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分所羁押,防止串供。很快,公安机关通过有针对性的审讯,证实了张新民幕后操纵李启灯等人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犯罪事实,将张新民等14人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移送洪湖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因案情重大复杂,荆州市检察院加强对洪湖市检察院的办案指导,两级检察机关共同对个罪逐件梳理,先后12次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与公安机关共同梳理证据存在的问题,通过退回补充侦查和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公安机关补充证据材料7卷190余份,补强了证明“组织特征”“经济特征”等方面的证据。

2018年6月28日,荆州市检察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等依法对张新民等14人提起公诉。一审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对张新民等14人均作出有罪判决。今年8月13日,二审法院驳回张新民等人上诉,维持原判,核准组织、领导者张新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对多起普通刑事案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寻找关联案件的连接点,并案审查,深挖彻查,对全案相关犯罪行为进行整体评价,才让黑社会性质组织“老大”张新民等人现出原形。

张新民等1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是今年7月18日最高检发布的《检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选编(第三辑)》的5件典型案例之一,也是其中发挥检察职能,依法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典型案例的2件案例之一。同时入选的还有1件依法追诉漏罪漏犯,追加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典型案例;2件不拔高不凑数、依法不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典型案例。

“之所以进入最高检的视野,是因为这些案件的办理秉持着‘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的理念,切实做到了宽严有据、罚当其罪、不枉不纵。”最高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最高检扫黑办)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选编这5件典型案例,目的是引导全国检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依法规范办案,既不降格处理,也不人为拔高,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严格依照法定原则和程序办案,‘稳、准、狠’从严从快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这个法治精神检察机关坚持得非常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代表、玉林市渊顺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健龙如是说。

数字无声,却是最好的证明。2018年至今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涉黑恶犯罪36123件109919人,提起公诉18117件104248人。监督公安机关对涉黑恶案件立案1066件2247人,撤案75件95人,纠正漏捕7184人,纠正遗漏同案犯5071人,纠正移送起诉遗漏罪行7222人。这些数据的背后,是检察机关依法“稳、准、狠”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不懈努力。

针对黑恶势力新态势,精准识别施重拳

“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已进入考验韧劲、啃‘硬骨头’的重要阶段,依法严惩力度明显加大。”最高检扫黑办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检察机关办案发现,面对扫黑除恶的强大攻势,一些黑恶势力纷纷改头换面、隐匿蛰伏。

谁会想到在黑龙江省会哈尔滨,竟然能遇到这样的事:驾驶车辆正常行驶中,被其他车辆尾随直至逼停,几个彪形大汉出示“收车手续”命令车主下车,如果不配合便辱骂、恐吓,甚至用甩棍将车玻璃砸碎,把车主拽下车,车内物品扔在路边,强行将车辆开走。

这些遭受惊吓的车主有一个共同点:他们驾驶的车辆都是欠款抵押车。

但即便是欠款抵押车,就可以随意被人收走吗?

2017年5月至6月间,无业人员周某开始从事浙江杭州车捕头公司“清收”抵押机动车的业务。在车捕头公司渠道部东北区域业务经理罗某指导下,周某学会了使用“捕车邦”软件核对欠款抵押车辆信息。随后,在短短4个多月时间里,周某伙同张某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共15人,采取暴力、威胁抢车和秘密拖车、技术开锁盗车等手段,非法清收抵押车6辆,获得收车报酬18.66万余元。

今年6月,黑龙江省诺敏河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起诉了该省首例非法清收抵押机动车的恶势力犯罪团伙。8月28日,一审法院对周某等15名被告人均作有罪判决。

记者采访了解到,非法收车案件近年来在哈尔滨市及周边多有发生,但以往都未被绳之以法,因为犯罪分子往往披上貌似合法的外衣,凭着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车辆收回通知信》《车辆滞留告知函》《留置车辆交换单》等所谓的收车手续蒙混过关。在办理周某团伙案中,虽然是刑事案件,但办案检察官根据合同法、担保法、民法总则、物权法等,佐证了犯罪分子非法设置“暂扣留置权”,违法使用应由法院行使的司法公权力对车辆进行非法扣押,具有明显的“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行为特征,从而将尚在持续发展阶段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根除。

最高检扫黑办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当前黑恶势力“隐匿蛰伏”呈现六种态势,即为犯罪组织披上公司、企业等合法外衣,企图利用公司行为掩盖犯罪行为;犯罪领域逐步向互联网金融、投资理财等行业渗透,多元化发展趋势明显;犯罪手段逐渐从以暴力为主向“软暴力”转变,隐蔽性更加突出;黑恶势力把持基层政权逐步由“显性”走向“隐形”;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以及跨境作案来逃避打击;拉拢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参与黑恶势力犯罪组织,试图逃避打击。

“针对当前黑恶势力呈现的新态势,只有精准识别方能‘深挖根治’,确保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这位负责人说,检察机关加强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的分析研判,准确把握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新动向新情况,不断提高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发现、打击能力。

记者了解到,为强化业务指导、确保专项斗争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开展专项斗争以来,最高检会同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制定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并深入研究专项斗争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明确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架构和成立时间、恶势力犯罪认定标准等方面把握法律政策界限。

针对涉黑涉恶犯罪涉足领域“金融化”“网络化”及犯罪手段“软暴力化”等新特点,今年2月28日,最高检与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印发《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确保准确甄别和依法严厉惩处“软暴力”“套路贷”违法犯罪分子,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尺度,实现对新兴行业领域的黑恶势力精准打击。

10月21日,全国扫黑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又公布了4个重磅指导性文件:按照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的部署,国家监委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两高两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确保扫黑除恶“打准、打狠、打深、打透”,推动专项斗争依法深入健康发展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省级检察院统一把关提升办案质效

针对每一件进入检察环节的涉黑案件和重大涉恶案件,河南省检察院涉黑犯罪检察组人员与来自该省地市两级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以及当地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围绕案件是否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四个特征”或恶势力犯罪的基本构成进行深入研讨,直抒己见,确保精准认定。

每次会议,河南省纪委监委驻省检察院纪检组也是雷打不动派员全程参加,目的是排查办案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点,确保检察人员审慎用权、秉公办案。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这样的案件汇报会在河南省检察院每周至少要召开2到3次。

河南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涉黑犯罪检察组副组长刘英旭告诉记者,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伊始,河南省检察院就在全国率先设立涉黑犯罪检察组,实行专业化一体化办案机制,由省检察院对所有涉黑和重大涉恶案件统一严格把关,逐案听取汇报,统一认定标准,统一司法尺度。

刘英旭说,在专业化一体化办案机制运行过程中,河南省检察院按照“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的要求,提出“三个统一”原则,即把法律适用标准统一到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上,把证明标准统一到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要求上,把案件质量标准统一到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上。

为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研究解决在办理重大涉黑恶案件中遇到的难题,着力提升扫黑除恶办案质效,今年3月28日,最高检专门下发《关于建立健全省级检察院对涉黑和重大涉恶案件统一严格把关制度的通知》,要求省级院对所有的涉黑和重大涉恶案件实行全面统一严格把关。之后,最高检又专门要求市级院对其他涉恶犯罪案件统一严格把关。

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涉案人数多、犯罪事实多、涉嫌罪名多、时间跨度长、案件定性难,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办案经验较少。

10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二次推进会上强调,要加大办案力度,继续以挂牌督办为抓手,组织业务骨干深入办案一线,协调解决好重点难点问题。

开展专项斗争以来,最高检始终加强对下指导,强化挂牌督办,最高检扫黑办24小时接听电话解答地方办案难题。遇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最高检扫黑办与地方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连夜开会研究解决。在办理黑龙江刘立涉黑案、河北杨玉忠涉黑案等重大案件中,最高检扫黑办专门派员赴当地现场指导,共同研究解决疑难问题。

记者从最高检扫黑办了解到,2018年至今年8月,最高检共挂牌督办106件涉黑恶案件,其中2018年69件、今年前8个月37件,目前已生效判决50件。

强化监督与配合,共同打击黑恶势力犯罪

“检察机关在扫黑除恶斗争中发挥着关键作用。”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莫洪宪指出,为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开展,检察机关应进一步发挥协同作用,除了加强同公安、法院的协同,在涉及“保护伞”刑事犯罪时还要加强同纪委监委等部门的协同;进一步发挥监督作用,探索检察建议在扫黑除恶案件办理中的充分运用,更大地发挥效能。

正如莫洪宪所言,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各地检察机关在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同时,强化对立案、侦查、审判、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确保专项斗争沿着法治轨道深入开展。

“自从村里的黑社会分子被抓后,我们明显感觉到村里打架斗殴、醉酒闹事的少了很多。”在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张寨村,许多村民向记者说出了自己最直观的感受。

2006年以来,张军岭、申双勤等21人涉黑犯罪团伙,长期横行乡里,曾为村委会主任的涉黑组织领导者申双勤还骗取马寨镇人大代表、二七区政协委员等政治身份,严重损害了基层党委和政府形象。

“该案涉案人员多,时间跨度长,查清犯罪事实难度很大。”承办该案的荥阳市检察院检察官潘高军告诉记者,检警协作、高效联动促成了案件又快又准又稳地办理,尤其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没有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仅用了一个审查起诉期限便将案件成功办结。

“没有退回补充侦查程序,并不代表没有开展补充侦查工作。”潘高军说,检察机关一边审查起诉,一边及时以补充侦查建议函的形式通知公安机关补充证据,经常是当天出具补查建议,公安机关当天就开展补证行动。

打黑难,追赃更难。张军岭被捕后,很多财产被申双勤提前转移,检察官深挖细查“漏财”线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张军岭的大儿子还有700多万元的拆迁赔偿款债券依法可以没收,于是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最终该笔款项被法院依法没收并上缴国库。

要彻底摧毁黑恶势力犯罪的经济基础,防止其死灰复燃,必须严格深挖细查,深入“打财断血”。

今年2月28日,最高检与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全面调查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对涉案财产采取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并根据查明的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湖北省检察机关在办理严金等人涉黑案过程中,公安机关前期侦查认定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但没有可供收缴的财产,还欠债2000余万元。经过湖北省检察院两次研究指导,恩施州、鹤峰县两级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完善相关证据,查明该组织非法收益4376万元。

下猛药,才能治“沉疴”。各地检察机关在积极引导公安机关清查黑恶犯罪案件涉案财产的同时,对确系有组织犯罪、持续以形式“合法”或者非法手段聚敛的财物,结合具体案情明确提出适用财产刑的量刑建议。

今年以来,贵州省检察机关共对64件385人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提出判处财产刑的量刑建议。

河北省东光县检察院发现单某等人恶势力团伙一案的一审判决未依法判处罚金,及时依法提出抗诉,法院采纳抗诉意见,判处罚金。

排查线索,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

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扫黑除恶同反腐败结合起来,既抓涉黑组织,也抓后面的“保护伞”。

今年两会,张军检察长在作最高检工作报告时提出,要紧盯涉黑涉恶重大案件、黑恶势力经济基础、背后“关系网”和“保护伞”不放,在打防并举、标本兼治上下功夫。

今年,最高检扫黑办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检察机关报送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在检察办案环节发现的“保护伞”线索,扫黑办对各省级检察院报来的443条线索集中讨论研究,逐一“过筛子”。

“扫黑,难就难在挖‘伞’。”最高检扫黑办有关负责人说,开展专项斗争以来,各地检察机关在讯问涉黑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有针对性地讯问是否存在“保护伞”,在审查卷宗材料中注重发现是否存在“保护伞”线索,在法律文书中注明“保护伞”线索的审查过程、是否存在及移送处理情况,并会同纪委监委完善信息沟通、线索快速移送、核查反馈等机制。

贵州省检察院专门下发《关于实行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发现“保护伞”线索责任清单制度的通知》,在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过程中,检察官通过阅卷审查、会议讨论、走访座谈等方式,认真查找“保护伞”线索。在提讯犯罪嫌疑人时,检察官都会重点问清黑恶势力长时间得以存在的原因、为何没有被查处、如何躲避打击、谁在提供帮助等问题,确保“保护伞”线索得到有效排查。

北京、上海、河南、四川等地检察院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公安机关制定涉黑恶犯罪线索移送反馈工作机制,加强线索核查。黑龙江省检察机关移送“保护伞”线索522条。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一个系统工程,还必须在打防并举、标本兼治上下真功夫、细功夫。

各地检察机关认真落实专项斗争边打边治边建的要求,在办案中注意发现黑恶势力存续的深层次原因,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今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对发现的有关基层和重点行业领域管理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1665件,促进了基层社会治理,为国家长治久安贡献了检察智慧、检察力量。

有黑必扫,有恶必除,除恶务尽。不放过任何一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涉黑涉恶犯罪分子,不遗漏任何一起涉黑涉恶犯罪事实,不掩盖任何一块滋生黑恶势力的土壤。全国检察机关正以敢于担当的决心和勇气,紧紧围绕大局,充分履职尽责,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各项要求落细落实。

(本报全媒体记者戴佳 史兆琨)

[责任编辑: 冉剑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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