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进行时|非法采砂破坏环境 被判赔偿还要管护
时间:2019-10-24  作者:刘立新 胡传仁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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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刘立新 通讯员胡传仁)近日,河南省信阳市检察院对张某、杨某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案提起公益诉讼。经审理,信阳市中级法院当庭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张某、杨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按照《塔沙河晏河乡程山村段河道左侧河岸修复工程设计方案》对塔沙河光山县晏河乡程山村大姜湾、小姜湾和程湾村民组河段受损的河道和河岸进行生态环境修复,并承担制定修复方案费用36.03万元;若二被告不履行本判决前项义务,应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944.1万元(含制定修复方案的费用)。同时判决二被告对修复后的河道和河岸履行管护义务。

2018年9月5日,光山县检察院在审查批捕张某、杨某非法采砂案时发现,二人非法采砂破坏生态环境,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遂根据案件管辖规定将该案线索移送信阳市检察院办理。

经查,2017年以来,张某、杨某合伙经营蔡围孜砂场期间,未按照光山县河砂资源管理办公室办理的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许可要求,雇请机器抽砂船私自超出采砂许可范围,先后到光山县晏河乡程山村大姜湾、小姜湾和程湾村民组一侧河段河岸河道采砂,造成该处河岸河道以及林地遭到严重破坏。经鉴定:张某、杨某采砂面积为3.3万余平方米,采挖量为24万余立方米。今年3月,信阳市检察院委托信阳市水利勘测设计院制作《塔沙河晏河乡程山村段河道左侧河岸修复工程设计方案》,确定修复工程总费用需944.1万元(含制定修复方案的费用)。

经履行诉前公告程序,无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今年6月28日,信阳市检察院向信阳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某、杨某按照修复工程设计方案对塔沙河光山县晏河乡程山村大姜湾、小姜湾和程湾村民组河段受损的河道和河岸限期进行生态环境修复,并承担制定修复方案的费用;或判令被告张某、杨某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制定修复方案费用944.1万元。

信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二被告表示不上诉,会对受破坏的环境进行修复。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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