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春:“四大检察”协同共进 实现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时间:2019-10-24  作者:万春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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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检察”协同共进 实现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万春

“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工作格局,是新时代法律监督理论体系的“破题”,更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实务创新发展的任务要求。

“四大检察”都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为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法治和公平正义新需求而开展的重要工作,因此必须整体部署,统筹安排,相互融合,协调共进,而不应顾此失彼,厚此薄彼,壁垒分割,影响法律监督的整体效能。

从更新办案理念、落实司法责任制、制定完善“四大检察”办案规则、强化信息化建设、加强检察理论研究、构建新时代检察业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等方面,全面提升检察官的专业化水平和依法履职能力,从而适应“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时代要求。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已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也已经转化为人民期望的美好生活需要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有了更高层次的需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这给检察机关提出了新的任务与要求。检察机关承担着维护国家政治安全、保障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使命和责任。人民群众对法治与司法的新需求,不仅涉及到我们的刑事检察,也更多地涉及到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为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优化检察资源配置,建构法律监督新格局。

今年1月,张军检察长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强调,要主动适应形势发展变化,深化内设机构改革,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通过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系统性、整体性、重塑性改革,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总体布局将实现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并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行使将进一步优化。这既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具体体现,也是人民检察院适应社会主要矛盾变化,适应反贪职能转隶调整后检察工作“谋发展”的历史机遇,审时度势,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践行初心使命的必然要求。

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最高检工作报告的《决议》指出: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强过硬队伍建设,更好发挥人民检察院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各项检察职能,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更高水平司法保障。这表明,最高检提出的“四大检察”监督职能得到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认同与肯定,标志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职能运行模式的重塑与基本定型,对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具有里程碑意义。

然而,新形势下“四大检察”工作的开展也面临一些新的问题,亟须检察理论研究及时跟进、破题解局。比如,“四大检察”的法律依据、法理基础何在?“四大检察”相互之间是什么关系?“四大检察”在国家法治构建中所处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怎样?等等。如果不能从理论上对这些根本性、关键性问题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检察工作的“自觉”发展、甚至“道路”自信都会受到影响。当前检察理论研究明显滞后于现实需要,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检察工作的健康发展。为此,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检察理论研究工作,为“四大检察”提供顶层设计和理论支撑,促使检察职能的四个轮子协同有序运转,推动法律监督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更大作用。

一、新时代推进中国特色“四大检察”制度建设,关键是将四大检察“做优、做强、做实、做好”

“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工作格局,是新时代法律监督理论体系的“破题”,更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实务创新发展的任务要求。如何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分别将四大检察“做优、做强、做实、做好”,是当前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和紧迫任务。

一是做优刑事检察。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格局中,刑事检察始终处于十分重要地位,也是检察机关传统上的“看家本领”,必须持之以恒的强化、优化。要根据新时代刑事司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深化改革,完善诉讼规则,规范检察行为。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坚定不移地推进“捕诉一体”办案模式,突出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着力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落实司法责任制,一类刑事检察业务由一个机构、一个办案组、一个主办检察官承办到底,并对办案结果负责;加强对刑事诉讼全过程的监督;全面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效实施。

二是做强民事检察。当前,民事检察监督还远不能满足新时代社会发展和民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如何更好地践行“为民”初心,遵循司法规律,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对生效民事裁判、调解书及其审判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增强监督的精准性、引领性,提高民事抗诉和检察建议的采纳率,维护民事审判权和执行权行使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值得深入思考探索。

三是做实行政检察。行政检察既是对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执行权行使的监督,又涉及对行政机关行使相关职权的监督,目前是“弱项中的弱项”。如何深刻把握行政法律要义和行政执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加强对生效行政裁判及其审判、执行活动等的监督,维护行政机关执法权威,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回应人民群众对行政法治建设的诉求,也是亟待探讨解决的问题。

四是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是新增职能,也是新时代检察业务新的增长点。当前,既要突出法律明确规定的几类重点领域案件,通过诉前程序和提起诉讼把维护公益的工作做扎实、见实效,又要回应社会各界强烈呼声,积极稳妥探索“等”外案件的办理。同时,认真总结积累经验,推动相关法律规范的进一步完善。对此,理论研究大有可为。

二、“四大检察”既有职责分工,又要形成合力,做到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四大检察”都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为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法治和公平正义新需求而开展的重要工作,因此必须整体部署,统筹安排,相互融合,协调共进,而不应顾此失彼,厚此薄彼,壁垒分割,影响法律监督的整体效能。

一是从“四大检察”相互关系上看,首先,在人的因素方面,无论从事哪方面检察业务,检察官的职责定位都是法律的守护人,都需要在履职中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其共同目标都是为实现宪法、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其次,在事的因素方面,“四大检察”虽然业有专攻,关注的法律领域各有侧重,但也并非截然分开,具体业务之间仍有一定交叉和衔接,需要分工配合、相互支持。如在开展刑事检察业务中,就需要关注是否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问题;办理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则有及时发现和移送案件涉及的刑事犯罪、职务犯罪线索的责任;行政检察与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更有紧密连结点。因此,“四大检察”各业务部门、各办案组和检察官在遵循司法规律和办案责任制前提下要互相补充、彼此配合,共同完成法律监督任务。

二是从“四大检察”司法资源配置上看,“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要改变过去检察机关刑事检察一支独大现状。但不是片面追求形式上的平衡,而是遵循诉讼规律,因事设岗,因事明责。从新时代人民群众的需求、不同诉讼特点以及监督案件发生量等实际出发,优化人员结构、资源配置。既要全面,又要协调,并且在各自领域充分发展,以获取最优的监督实效。

三是从“四大检察”履行职责的方式看,既有诉讼方式,又有非诉讼方式,需要统筹综合运用。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赋予检察机关八项基本职权,并明确了抗诉、提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议以及调查核实等行使职权的具体方式,形成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立体化职责权限体系。“四大检察”如何在诉前、诉中、诉后等环节,统筹运用上述诉讼与非诉讼的多种监督权限和措施,提升法律监督效能,实现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也是当前需要探索和回答的重要课题之一。

三、不断提升履行“四大检察”职能的能力,在国家治理和法治构建中发挥更加积极能动的作用

今年6月,张军检察长在为全体检察人员讲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专题党课时提出,把“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做精做细,“办实事、求极致、解难题、葆本色”,更好地为党分忧、为民解难,更好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要做到这一点,必须进一步深化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学习,加强队伍政治素质、司法能力建设。要从更新办案理念、落实司法责任制、制定完善“四大检察”办案规则、强化信息化建设、加强检察理论研究、构建新时代检察业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等方面,全面提升检察官的专业化水平和依法履职能力,从而适应“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时代要求。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四大检察”,首先必须扎实办好每一个案件,但又不能囿于个案就案办案,而应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更加积极能动的作用。要通过依法履行“四大检察”职能,及时发现国家治理中的普遍性、典型性问题,充分运用检察建议这一重要法律监督方式,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促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通过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促进社会组织和公民守法。从而使“四大检察”更好地融入国家治理和法治构建,满足人民群众对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新期盼。

(本文节选自作者在“融合与发展:四大检察与新时代法治构建”研讨会上的总结讲话)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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