壮丽70年·检察事业谋新篇|检察改革赋动能 创新发展立潮头
时间:2019-09-28  作者:戴佳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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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检察事业谋新篇”系列述评之九

检察改革赋动能 创新发展立潮头

七十载岁月更迭,改革精神薪火相传。回望新中国成立70年来波澜壮阔的历程,改革始终是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不竭动力。

改革,也是检察事业的主旋律。从自觉自主推动改革,到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协调推进检察改革,再到落实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检察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在一次又一次的改革中,检察机关闯深水、涉险滩,实现一次又一次华丽转身,丰富、发展和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中国检察制度以独特风范屹立于世界司法制度之林。

回应人民期待,持续释放检察改革红利

惟改革者进,惟创新者强,惟改革创新者胜。

经历了建国后艰难曲折的发展历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揭开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序幕,恢复重建的检察机关也迎来了改革的春天。

伴随着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颁布实施,检察机关进行了以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探索工作制度建设、拓宽法律监督领域为主要内容的探索式改革。

1988年开始,检察机关从健全法律监督程序、完善检察领导体制、改革人事工作制度、改善执法条件、加强基础工作等五个方面部署了检察改革工作。

此后,与时代同频共振,成为检察改革的主基调:

——根据党的十四大要求,检察机关提出了“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总体工作思路,并以此为中心推进改革。

——党的十五大报告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和内容,检察机关着眼于在依法治国中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进行改革探索。

——党的十六大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检察机关深化改革,着重解决制约检察工作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

——围绕党的十七大部署,检察机关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和加强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为重点,持续推进检察改革。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动司法体制改革步入深水区,检察改革呈现全面发力、多点突破、纵深推进的局面,司法责任制全面实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改革取得重大进展;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有力推进;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试点取得重要成果……

时代在发展,改革无止境。

迈进新时代,面对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和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新的更高水平的要求,2018年,新一届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提出了“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这一新时代检察工作总要求。

在这12字总要求的统领下,检察改革加速推进。人民群众关心什么、期盼什么,检察改革就抓住什么、推进什么。

——为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戾气、创新社会治理,检察机关大力推动刑事诉讼领域的重大变革,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为促进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针对派驻监督敏感性不强等问题,检察机关全面推进监狱检察方式的重大改革,将“派驻”检察改为“巡回+派驻”检察;

——为确保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检察机关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对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作出全面调整和完善;

……

善谋长远方能革故鼎新。2018年12月,最高检印发《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从深化和落实既有改革任务、围绕新时代新要求推出新举措两个角度入手,细化分解出67项改革任务,为新时期检察改革“精装修”量身定制了规划图,检察改革红利得到持续释放,法律监督的质量、效率和检察公信力明显提升。

把握时代脉搏,推进内设机构重塑性变革

凡益之道,与时偕行。

70年来,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建设的进程,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置也随之变迁,成为人民检察事业发展历程的一个缩影。

建国初期,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以领导机构、业务机构和综合管理机构为框架,形成了依据检察职能划分内设业务机构的设置标准。

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进一步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20世纪80年代,内设机构实现了名称上的完全统一,全部以“检察”命名,上下对口、整齐划一;

20世纪90年代至2012年,内设机构设置呈现“检察”“监督”以及其他名称并行的“多元化”模式;

2013年以来,坚持扁平化管理与专业化建设相结合,精简内设机构,推动大批业务骨干回归办案一线。

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在历史进程中,因应形势任务发展变化、法律规定和检察职能调整而不断变化。唯一不变的,是始终围绕党和人民事业的需要、检察权运行的内在机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发展完善,推进内设机构改革。

司法实践日新月异。机构设置不合理、名称不统一、运行不规范等问题,逐渐成为困扰检察工作、影响和制约检察业务工作开展的突出矛盾,亟待改革破解。

2018年2月,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同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业务机构、检察辅助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为新一轮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指明了方向。

接过新时代检察事业接力棒,新一届最高检党组准确把握检察工作新的时代方位和历史坐标,在机构改革中贯彻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新思路、新理念、新举措:

——针对批捕、起诉职能关联性强,分别行使影响办案质量和效率,改为“捕诉一体”,同一案件批捕、起诉由同一办案组织、同一检察官负责到底。

——针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数量持续上升,监督案件大量积压,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着力解决“重刑轻民”问题,分别设立民事、行政检察机构。

——忠实于公共利益代表的嘱托和法律赋权,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专设公益诉讼检察机构。

2018年12月,最高检内设机构改革落地,地方检察机关同步部署。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总体布局犹如一支离弦之箭,破空疾进。

2019年1月3日,在国务院新闻办新年首场新闻发布会上,张军检察长向中外媒体宣布,最高检组建十个检察业务厅,刑事办案机构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

这不是一次简单的机构重设,而是最高检着力提升法律监督能力、提高办案质量效率、推进专业化建设的系统性、重塑性变革。

“内设机构改革是‘谋发展、重自强’的有力抓手。在机构调整下,我们谋求法律监督权依法行使、充分发展,为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等方面增强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贡献我们检察官的力量。”发布会上,张军检察长铿锵有力的话语,道出了全国检察人员对深入推进司法改革的信心和期待。

尽好责办好案,司法责任制改革扬帆远航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2017年7月17日,最高检228名首批入额检察官慷慨激昂的誓言,在历史的长空久久回荡。

这场宣誓,为全国检察机关员额制改革添上浓墨重彩的一笔,筑牢了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基石。

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被习近平总书记喻为司法改革的“牛鼻子”,他强调:“要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让司法人员集中精力尽好责、办好案,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公信力。”

2014年以来,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机关分三批开展试点,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

从全面推行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建立符合职业特点和司法规律的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和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到全面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确保将“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落到实处;到建立并落实与检察官职务序列相配套的职业保障制度,让检察官“不为五斗米折腰”;再到省以下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稳步推进,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四梁八柱”搭建完成,权责明晰、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检察权运行新机制初步建立。

党的十九大以来,最高检党组一直强调在司法责任制改革“精装修”和狠抓落实上下功夫。

《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规定了科学设置办案组织和办案团队、完善担任领导职务检察官办案制度、规范检察官办案权限、完善检察官业绩评价机制等8项制度,从抓办案、强监督、重保障三方面发力,有序推进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落地生根。

——完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突出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的主体地位,真正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特别是落实检察长直接办案制度,督促担任领导职务检察官办案常态化。

——对内,充分运用案件管理平台,实现对全员全过程的案件质量、效率监督管理,真正做到“放权不放任、用权受监督”;对外,深化检务公开,包括完善法律文书和案件信息公开范围、发布典型案例、公开检察建议等强化监督。

——在持续督促落实与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相对应的政治、生活等配套待遇的同时,关注未入额人员的职业发展,完善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管理制度,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随着一项项改革举措的落地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乘着新时代的浩荡东风,争流逐浪,扬帆远航。

七十年峥嵘岁月,九万里鹏程正举。新时代开启了新征程,20余万检察人正激情满怀在更高起点上谋划和推进改革,使检察改革真正成为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强大动力,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更加健全完善,用改革结出的丰硕成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本报全媒体记者戴佳)

[责任编辑: 冉剑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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