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鄂检十条”助攻非公经济健康发展
时间:2019-09-17  作者:刘志月 戴小巍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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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不忘大局 办案推动发展

“新鄂检十条”助攻非公经济健康发展

“今后,凡是涉民营企业家的羁押案件,要每案必审,能不羁押的尽量不要羁押。”

在今年召开的湖北省检察长座谈会上,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晋嘱咐与会检察长坚持不懈推动“新鄂检十条”落实落地。

转隶后,湖北省检察机关适应职能变化,将2016年制定的“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措施”(简称“鄂检十条”)修订为“新鄂检十条”。

记者近日了解到,随着“新鄂检十条”的修订实施,湖北检察机关继续以“非常之为”推动“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违法犯罪专项法律监督工作”,从司法层面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力度更大

5月24日,上任伊始,潜江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周伟带着院服务非公经济专班成员赴方圆钛白有限公司。

在方圆钛白公司,周伟和同事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回头看”,了解不久前这家公司因乱堆固体废物,检察机关向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后,公司被责令整改落实情况及发展现状。

周伟的做法已是湖北三级检察长们的常态。

“民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已经不仅是经济问题,背后关系着千万人的就业,是一个关系民生、关乎稳定的政治问题。”王晋说。

近年来,面对民营经济占据全省经济“半壁江山”的省情,如何因地制宜更好服务非公经济发展,已逐渐成为全省130名检察长的一堂“必修课”。

2016年3月,湖北省检察院在全省部署开展了为期1年的专项法律监督工作,成立工作专班、印发工作方案。

1年专项工作结束后,湖北省检察机关并未减小服务非公经济的力度。省检察院党组明确要求,全省各级院要确保专班不散、力度不减。

针对转隶后检察职能调整,湖北省检察院修订完善原有的“鄂检十条”,重点修改了惩治职务犯罪有关内容,增加了检察公益诉讼职能。

针对今年初内设机构改革伊始专项工作分工不明等情况,湖北省检察院下发文件,明确由第四检察部承担服务非公经济专项工作职责,各市级院、基层院对应部门依次担负起相应职责。

转隶以来,湖北省检察机关把打击、保护、监督等各项检察工作“指头”握紧成拳,用系列“组合拳”为非公企业健康成长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2018年,湖北省检察机关从湖北“科教大省”的省情出发,制定服务创新发展的“九条意见”,依法从严办理侵害创新创业主体权益的违法犯罪案件2948件,从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角度保障非公经济健康发展。

标准更高

“得亏检察机关的圆桌会议,不仅帮我们解决了200多万元搬迁费的难题,还帮我们解决了建设新厂的相关手续,给了我们一个转型升级的契机。”

今年7月,当阳新县人民检察院干警到县内家园新型建筑节能砖厂开展公益诉讼“回头看”时,该厂负责人不停道谢。

2018年12月,阳新县检察院干警在办案过程中发现,长江南岸该县富池段郝矶湖堤内一处厂房紧靠长江,严重影响堤防和防洪安全。

经查,厂房属家园砖厂所有,为富池镇招商引资项目。经充分调查后,阳新县检察院向镇政府、县国土、县环保等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有关行政机关监督砖厂搬迁。

砖厂搬到哪里去?搬迁费用从何而来?得知砖厂的苦恼后,阳新县检察院主动与由县领导挂帅、各职能部门参与的长江大保护指挥部联系,最大限度为企业争取发展红利。

经协商,富池镇政府专门协调了一块工业用地,并承担了200多万元搬迁费用。同时,检察院还积极为该厂联系专家帮助进行技术改造。

砖厂负责人告诉检察官,再过几个月转变模式新厂就将正式投产,产值将由此前的3000万元增加到1亿元以上。

“办案过程中,危害公益的行为要依法打击‘不手软’,企业的合法权益也要依法保护‘不缺位’。”湖北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负责人徐碧琼说。

与“鄂检十条”相比,“新鄂检十条”增加了检察公益诉讼职能,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在依法办案的同时,更加注重配合行政机关落实“禁止环保‘一刀切’、避免环保执法简单化”的政策。

除了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转隶以来,湖北检察机关各相关职能部门将工作职责同“新鄂检十条”精神紧密结合,细化实化服务举措。

在打击方面,湖北检察机关对侵害非公企业权益犯罪批捕4411人,起诉3263人。

在监督方面,针对涉非公经济案件,湖北检察机关共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339件,监督撤案71件;监督纠正侦查活动违法250件次;办理涉及民营经济领域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174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判决和裁定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45件。

在提供法律服务方面,湖北检察机关累计走访企业13227户,走访相关职能部门9089家,召开座谈会6614次,向民营企业提出检察建议667件,开展警示教育、预防宣传6527场次。

政策更暖

7月18日,嘉鱼县人民检察院向该县公安局发出了对涉嫌串通投标罪的犯罪嫌疑人潘某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书。7月24日,潘某被取保候审。

潘某系湖北某建筑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2016年6月,潘某与游某等人假借其他公司资质参与投标,并约定中标后按各人所借公司资质的个数算股份。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潘某刑事拘留并提请逮捕。嘉鱼县检察院经审查发现,潘某所在公司拥有注册资本1亿元,多次被湖北省评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和“AAA级信誉企业”,且潘某在共同犯罪中犯罪情节较轻,在羁押期间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考虑到若继续羁押可能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当地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在充分听取侦查机关和潘某辩护人意见的基础上,嘉鱼县检察院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了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并被采纳。

“新鄂检十条”强调要继续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继续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特别是要落实最高检“牢固树立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疑罪从无的检察观念”。

今年6月,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民营企业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提示》,要求各地加大羁押必要性审查力度,对涉及民营企业案件做到每案必审。

转隶以来,湖北省检察机关对涉及非公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等“四类人员”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变更强制措施196人,已变更152人。经审查后不批准逮捕385人,不起诉127人,最大程度减少、避免办案活动对企业正常经营带来的影响。

“‘司法不忘大局,办案考虑发展’是我们一以贯之的工作理念。”湖北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冯新华说,全省检察机关将一如既往坚持处理好司法办案与服务经济发展的关系,做到既强化大局意识又坚守法治底线,为非公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检察“助攻”。

(本报记者刘志月 通讯员戴小巍)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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