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监督进行时|湖北随县:检察官用证据锁定两起故意伤害案
时间:2019-09-16  作者:刘怡廷 刘志 秦旸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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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随县:抗诉中又发现另一起案件

检察官用证据锁定两起故意伤害案

本报讯(记者刘怡廷 通讯员刘志 秦旸)近日,由湖北省随县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被告人曾某故意伤害案,经随州市中级法院发回重审后,随县法院重新审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5年2月26日,被告人曾某与后某在银行柜台前办理业务时发生纠纷,曾某用拳头击打后某。后双方均打电话叫他人来到现场并发生撕扯,其中曾某将后某父亲鼻子打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2016年12月12日,随县检察院以曾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向随县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5月16日,随县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宣告被告人曾某无罪。

2018年5月24日,随县检察院以事实认定错误向随州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2018年12月29日,随州市中级法院以原判事实不清,裁定撤销随县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并将该案发回随县法院重新审判。

检察官对该案证据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认为被害人庭前陈述与在案诸多证人证言基本内容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在审理过程中,检察官发现被告人曾某另有一起故意伤害事实构成犯罪而没有被追究,遂于今年2月21日追加被告人曾某故意伤害吴某致伤的犯罪事实。

经查,2010年12月18日,曾某因修路与吴某发生争执,对吴某殴打致其两颗牙齿脱落,经鉴定为轻伤。案发一年多后,部分证人作证陈述吴某被打掉的是假牙,后经检察人员与侦查人员再次询问,证人均改变原来陈述。检察官认为上述证人证明内容反复多变,根据司法鉴定人员作出相关解释及相关证人证言,明显违背科学常识,与客观事实不符,不排除证人作证存在人为因素,应不予采信。

最终,随县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认定被告人曾某两起事实均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作出改判。

[责任编辑: 冉剑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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