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强民事检察|北京二分院:做既精准又有温度的民事检察监督
时间:2019-09-06  作者:史兆琨  来源:检察日报
【字体:  

办好民事申请监督案需要大智慧

北京二分院:做既精准又有温度的民事检察监督

近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下称二分院)提请抗诉的一起合同纠纷民事申请监督案,获得北京市高级法院提审改判。该案改判标的额达2000万元,为近年来北京市民事抗诉再审改判标的数额较大的案件。

“张军检察长提出‘善于监督’——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要做被监督机关的诤友、益友而不是‘损友’。如果将民事检察监督放在整个司法体系的角度去理解,通过检察机关的依法监督,将会提升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人民群众的权利得到保障,司法机关的权威也将得到巩固和提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表示。

随着民事案件的不断增长,与此相对应的,是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工作面临着难度大、风险高等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抗诉不在于多,而在于精、准”等一系列法律监督新理念,一语道出了民事检察工作的真谛。近日,记者到二分院第六检察部采访,看看他们是如何坚持运用政治智慧、法律智慧和监督智慧来办理民事申诉监督案。

民事监督无小案——审查不畏艰辛 监督贵在精准

在采访中,二分院第六检察部主任齐红从一起民事抗诉案说起:“我院提请抗诉的常某与中国某出版社劳动争议一案同样被北京高院再审改判,部分撤销了原一、二审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了常某的部分诉讼请求。该案虽只是标的万余元的‘小案’,但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该案过程中付出了很大努力,形成了百余页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材料。”

据悉,因涉案单位采用的工资政策从上世纪80年代更替至今,该案承办检察官王小鸥多次向涉案单位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并查询了大量关于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及案例内容。

王小鸥表示,根据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原审判决将常某工资中的“房补”一项计入最低工资标准之内,属适用法律规定错误。

记者采访了解到,劳动争议类案件通常牵涉行政法规、规定与规章,内容繁琐且与劳动法律互有交叉,适用法律法规审查难度大。上述案件是近年来二分院审查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唯一获抗诉改判的案例。

民事监督无小案。同样标的虽小,但法律关系复杂,由二分院以发现新证据为由提请抗诉的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案,得到北京市检察院的支持。

这是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案,魏某起诉贾某要求其替父老贾偿还13万元借款,理由是贾某继承了其父的拆迁房屋一套。诉讼中魏某也去世,由其继承人魏小某等4人继续诉讼。案件的借贷事实和继承事实都很难确认。由于有村委会证明,拆迁安置合同载明的拆迁范围与贾某的宅基地位置也能对应,法院最终采信了贾某的证据,认为贾某未继承老贾的财产。细心审查完所有卷宗后,二分院承办检察官李敏注意到,贾某曾在一审中自认继承了其父拆迁房屋,但在二审中又称是自己记错了,拆迁房屋系由自己宅基地拆迁所得,且提供了村委会证明。李敏告诉记者,对于拆迁安置这种关系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一般没有产生记忆错误的可能性,在调查中发现拆迁安置档案上的名字是其父,该院遂以发现新证据为由提请抗诉。

“审查案件除了从卷宗着手,还要全方位细化案件办理环节,敏锐剖析线索可能性。我们重视当面听取当事人的监督意见;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对当事人反映的所有问题进行详细审查,在调查核实中力求发掘仅凭阅卷难以发现的深层次问题。”齐红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情法兼顾——通盘换位考量 传递检察温度

“如何通盘考量规则和程序要求、法理和人情诉求,在理法两得、情法兼顾中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法律正义和社会正义相兼顾,是我们在提升民事诉讼监督能力中必须积极探索和思考的问题。”二分院副检察长李辰表示。

记者采访了解到,日前,二分院办理了一起涉及残疾人的民事案件。监督申请人李某

(系智力残疾三级,经鉴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拾到了一张银行卡,后李某将自己的2万元存入该卡内不能取出。在家人陪同下,李某起诉银行并请求其返还误存的钱,但经法院审理,银行没有过错,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无奈之下,李某家人向二分院申请监督。

“案子很简单,本可以不支持监督申请结案。但为了安抚李某情绪,李某一家人为这2万元已在诉讼道路上奔波了四年。”检察官谷春祥告诉记者,他们决定“多走一步”,帮李某一家人迈过这道坎。

在李某提供的信息中,仅有误存卡持卡人赵某的名字,即便起诉赵某,如何找到他,去哪里立案,都是难题。检察官助理赵娟细心审查卷宗,发现了赵某的驾驶证信息,继而确认钱仍在银行卡内。赵娟一边与李某家人沟通,一边不厌其烦地辗转通过赵某所在地法院、司法所、村委会等,终于找到了持卡人赵某,最终赵某将李某误存的钱取出并归还。李某及家人走出了四年的困扰。

齐红告诉记者,审查民事案件中,经常出现对一个诉讼结果不满意又产生新的诉讼,纠纷叠加、矛盾升级的情况。很多案件,法理解决不了的“疙瘩”就得靠情理去完成。

陈某与小张夫妇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法院判令陈某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10万元违约金。判决生效后,小张夫妇急于控制房屋,在陈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撬开了房门,导致陈某部分物品丢失。此举激化了矛盾,也为法院的执行设置了障碍,陈某还到派出所报案要求追究刑责。检察官助理张丹释法说理,找到解决问题的平衡点,最终使买卖双方握手言和。

“司法为民不是空洞的口号,而是要落实在每一个具体司法行动中,通过换位思考,站在当事人的位置上,设身处地多为当事人着想,多为他们输送关爱和温暖,在公正司法中充分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李辰说。

刚柔相济——深耕监督主业 拓宽发展思路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为了强化和规范在办案中发现监督线索工作,二分院第六检察部制定监督线索移送机制,促使监督更加主动。

“该项机制出台后,非因当事人提出申请,检察官在审查过程中主动发现监督线索的超过三分之一。”齐红介绍,该院办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就是通过变通监督方式,起到了令人耳目一新的监督效果。

赵某是长辛店环卫所职工,为解决其个人困难,环卫所安排其在环卫所门卫住宿,同时兼顾夜间值班的部分工作内容。赵某退休后,以夜间加班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长辛店环卫所补偿部分加班费。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夜间值班内容并非生产经营性工作,应当认定为值班,环卫所已向其发放值班补贴,故驳回赵某诉讼请求。赵某不服法院判决,到二分院申请监督。

“赵某夜间工作内容确属值班,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但长辛店环卫所在用工制度中存在瑕疵,值班制度、不定时工作制度等规定不够健全。考虑到值班制度不明确引发的劳动争议存在普遍性,该案监督不能仅止于案件本身,还应当指导用工单位从根源上加强预防。于是,我们将发送检察建议转变为面对面释法,通过柔性执法,增强监督效果。”该案承办检察官表示。

对长辛店环卫所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情况进行查阅后,该案承办检察官耐心告知用工单位该不定时工作制度审批的重要性;通过全面了解环卫所用工情况后,建议环卫所对该部分员工建立宿舍管理制度;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议纪要》中关于值班加班的条款进行详细解读,加强其对相关法律的进一步理解。

“在民事案件的办理中,不仅能发现个案的公正问题,还能发现类案的社会问题。如果能够将案件中存在的共性问题提炼出来,充分发挥以案释法、警示预防作用,就可以彰显案例的德治功能。”李辰在接受采访时说。

(本报全媒体记者史兆琨)



[责任编辑: 佟海晴]
检察日报数字报 | 正义网 |
Copyrights©最高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