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监督案件追踪|江苏扬州:两级院联动监督收监一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时间:2019-08-13  作者:王金林 秦国玉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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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冠心病,你们不能收监”

江苏扬州:两级院联动监督收监一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近日,经江苏省扬州市区两级检察院依法监督,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再次犯罪的恶势力集团首要分子刘某终于被法院收监执行,送往镇江市句容监狱服刑。一向以“严重冠心病”为“护身符”的刘某看到执行通知书时,再也不吭声了。

2016年11月16日,刘某因开设赌场罪被广陵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但因刘某患有较为严重的冠心病、陈旧性前壁心肌梗塞,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2017年1月5日,法院作出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十个月的决定,时间从2017年1月5日至2017年11月4日,并在期满后延长暂予监外执行五个月。

暂予监外执行之初,刘某还算老实,但有了“冠心病”作为“护身符”,他内心一直蠢蠢欲动。2017年春节,刘某在熙熙攘攘的返乡人群中觅得“商机”,遂与魏某、李某雇用20余人“重操旧业”开设赌场。刘某团伙组织较为固定且分工明确,有专人布置岗哨、调度车辆、抽头渔利。在开设赌场期间,该团伙常对参赌人员施以威胁、放贷、监督手机使用等非法手段,共非法获利112万余元。2017年10月,该赌场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2018年9月20日,经扬州市广陵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广陵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刘某等人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而刘某为该犯罪集团主犯,且系首要分子。鉴于刘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又犯罪,依法数罪并罚,决定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一审判决后,案件其他同案犯提出上诉。2018年12月29日,扬州市中级法院裁定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法院因刘某患有冠心病并未将其交付执行。

两次判决,皆因罪犯患有冠心病未被交付执行。作为恶势力集团首要分子的刘某到底能否被收押?广陵区检察院调查后认为,刘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重新犯罪,且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而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以威胁、放贷等非法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同时刘某系该案主犯和首要分子,属于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虽患有疾病,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5条之规定,应当认定其为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为有效解决刘某收监问题,扬州市检察院与广陵区检察院联动发力共同破解难题。扬州市检察院及时与扬州市看守所召开联席会议,就刘某的病情及社会危险性问题深入探讨,协调解决收押问题。同时,广陵区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尽快将刘某送交扬州市看守所羁押。

就在广陵区法院准备将刘某送交扬州市看守所过程中,刘某突然下落不明,广陵区检察院立即督促公安机关启动网上追逃。近日,经公检法三家合力,刘某最终被抓获,并被送往镇江市句容监狱执行刑罚。

(本报通讯员王金林 秦国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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