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检察官专稿|宫鸣:建设“案例研究中心”推动检察案例指导制度落地生根
时间:2019-08-01  作者:宫鸣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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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张军检察长在政法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专题研讨班作专题辅导报告时指出,要增强案例意识,总结、制发好指导性案例,用案例统一执法思想和司法尺度。近年来,检察案例指导工作力度不断加大,2018年全年最高检共发布4批13个案例,发布频次与数量空前,案例编写体例也进行了改版,更加贴近检察职能、更加体现诉讼过程、更加富有指导价值。2018年10月26日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3条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正式取得了法律地位。2019年3月最高检重新修订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检察案例指导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指导性案例是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的标杆,对于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具有引领示范作用,在推动检察工作理念转变、总结推广工作方法、统一司法办案标准、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乃至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宣传检察工作、讲述检察故事、传播检察好声音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对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更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做好新时代检察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指导性案例适用情况依然存在不够理想之处。部分检察官没有充分认识到指导性案例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单纯将指导性案例看作是宣传检察工作的工具或开展群众普法教育的方式。部分检察官没有充分了解指导性案例对办案工作的效力,将其当做一般的办案参考资料或是普通的法律学习材料,更有甚者对指导性案例不闻不问、“束之高阁”。部分检察官不熟悉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方法,不会参照、不敢参照乃至不愿参照。

指导性案例的根本价值在于参照应用,必须落实到检察官办案工作中去。当前,案例指导工作重点仍处于顶层设计与案例制发阶段。要将“顶层设计”转化为“基层实践”,离不开“中层传导”,突破中梗阻、消除“温度差”,“打通最后一公里”,确保水流到地头。《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赋予了省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本地区备选指导性案例的收集、整理、审查和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荐”的工作职责,要求省级院切实发挥统筹管理职能。做好检察案例指导工作,必须全面贯彻“落实、稳进、提升”检察工作总基调,推动检察案例指导制度落实到检察官办案过程中去。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中率先成立了“案例研究中心”,推出了一系列工作机制,形成了完整机制闭环,推动检察案例指导制度在基层检察机关与检察官中落地生根,确保指导性案例在办案中用好用足。

一是建立中心机制。案例研究中心不是机构,而是机制。通过以市院案例研究中心为核心、以基层院分中心为依托,形成机制矩阵,搭建案例研究平台,并吸纳优秀检察官担任兼职研究员,实现司法办案与案例研究一体化运行,有效弥补了案例报送、编纂、审查工作机制脱离司法办案独立运行的不足。通过案例研究中心,培育检察官案例意识与案例思维,发挥指导性案例检察理念“活教材”与司法办案“参照系”作用,通过“解剖麻雀”的研究方式,将案例指导理念与参照适用方法直接贯穿到具体司法办案中去。同时,通过开展指导性案例研究、疑难案例研讨、案例适用方法培训等工作,以精品案例评选、案例论坛评比为引领,以合作刊物为阵地,加强案例法学研究,形成浓厚的研究氛围。

二是方法培训机制。适应新时代检察职能调整与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明确指导性案例在办案中“应当参照”的效力。加强案例参照方法培训,使检察官在“从抽象到具体”法律思维之外,熟悉掌握“从具体到具体”的法律思维方式与适用方法,提升检察官专业化素养与职业化水平。探索将具体参照过程嵌入案件办理程序,体现在法律文书之中,具体写明参照过程,实现参照过程显性化、规范化、可视化,既通过引用指导性案例达到增强文书说理性的效果,又通过公开参照内容接受当事人与社会监督,倒逼检察官提升参照能力,逐渐扭转“不想适用”的习惯问题、解决“不会适用”的方法问题以及难以评价的监督问题。探索建立“指导性案例背离报告制度”,检察官在办案中排除适用指导性案例的,应当书面向本院检委会和上级检察机关作出说明并得到认可,加强制度反向约束。

三是收集供给机制。检察官是检察权运行主体,也是指导性案例的创造和适用主体。在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必须凸显检察官推荐案例的权利与责任,新修订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也赋予了检察官向省级院推荐备选案例的权利。检察案例研究中心吸纳办案检察官担任兼职研究员,形成了案例上报与办案一线之间的联系点、直通车,实现了案件办理与案例发掘的动态融合。注重在办案中推荐。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疑难案件,及时提交研究中心开展研讨,对于具有指导性潜质的“种子案件”,着力加以培育,保证案例的实效性与高质量。注重在类案研究中发现。发挥研究中心调研职能,专题开展类案研究,主动发现并选取其中具有典型性的案件,总结指导意义。注重在社会推荐中选择。指导性案例具有“公共产品”属性,是社会公众共同使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积极吸纳代表委员、专家学者参与案例研究中心工作,定期就备选案例等听取并吸收其意见建议。

四是论证研讨机制。案例研究中心积极引入专家学者提供专业指导和理论支持,通过发挥“外脑”作用,提升案例指导性价值、提高检察人员理论水平、逐步形成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发挥相适应的案例体系。强化专家对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提炼、决定理由分析等的指导,特别是针对实践中不同机关、控辩双方之间的争议焦点予以评析解答,确保案例在法律适用与政策把握上符合立法精神、权威正确,对检察工作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同时立足案例研究,打破理论与实务之间的隔阂界限,建立对话交流互动平台,提高检察官理论思维,培养学者型检察官、法律大家、实务专家,提高检察官法律监督能力。

五是应用辅助机制。推行案例指导制度,必须完善案例编纂、案例库建设等辅助机制,以适应成文法思维习惯,为检察人员学习应用提供便利。案例研究中心注重加强对指导性案例的研究与解读,收集整理准确应用指导性案例的典型示范案件等材料,方便检察人员学习理解适用,促进案例指导成为司法习惯。同时,适应成文法习惯,将指导性案例嵌入到相关法条、司法解释之后,将二者融合成为一体,加强学习研究,发挥“以例辅律”功能。定期做好本市典型案例汇编,以法律规范体系、检察业务门类、法律监督职能行使过程等为逻辑主线汇编案例,发挥办案参考作用。

六是以案释法机制。借鉴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指导性案例为载体加强释法普法和检民互动,回应百姓关切、实现矛盾化解、塑造公民行为、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案例研究中心,还是普法中心。坚持创新工作理念,转变“人找案例”观念,增强“案例找人”意识,探索创新“全媒体”传播格局,通过向预期受众精准推送法治公开课、好声音,促使指导性案例“飞入寻常百姓家”,增强指导性案例的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坚持创新工作方式,在官网之外,通过官微等更加“平易近人”的方式加强宣传。坚持以用户为中心的理念,针对特定人群,坚持分类施策,做到精准宣传,以形象生动的案例,讲述合法的行为规范与维权途径,从而塑造公民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工作理念,关注司法舆情热点、回应百姓关切、引领舆论走向。着力解决“面对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的问题,给群众明确的行为指引和稳定的司法预期,消除社会潜在的矛盾纠纷,回应群众朴素正义观念,彰显司法的态度与温度。

七是评价反馈机制。作为司法改革重要成果的检察案例指导制度,其走向成熟尚需一个实践探索的过程。研究中心将强化运行效果评估,促进案例指导制度不断完善。定期对检察官应用指导性案例包括案例撰写、上报、应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公布准确参照指导性案例的典型案例,发挥示范作用。推动案例指导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检察官既是指导性案例的“生产者”,也是“消费者”“传播者”,通过重视“用户评价”,为完善案例结构、改进编写体例、健全工作机制等改革提供指引。定期开展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清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机关提出工作建议。对经实践检验对类案办理具有普遍价值的案例,及时建议将其上升为司法解释,将事实拘束力上升为法律拘束力。对指导性参考性价值不在的案例,及时推动清理废止,及时做到吐故纳新。

(作者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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