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等”外探索
时间:2019-07-27  作者:罗丽丽 答笛 曾琼 杨运红  来源:湖北日报、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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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下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据悉,这是全国第二家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支持公益诉讼专项决定,全国第一家省级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等”外探索。

《决定》指出,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立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审判、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提高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共同支持和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更好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用法治保障人民权益、增进民生福祉。

《决定》强调,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通过完善地方立法、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作出决议决定等方式,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履行共同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职责,加强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监督事项办理和落实工作的监督;畅通人大代表反映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渠道,通过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旁听公益诉讼案件庭审等方式,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

《决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依法支持、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重要内容,明确工作要求,完善相关制度;为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检验、鉴定、评估、勘验工作提供支持,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案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探索建立检察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机制和办法,确保赔偿款项依法用于公益修复或者赔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自觉接受司法监督,积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查阅、利用行政执法卷宗材料和收集证据等调查核实工作;按照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全面自查、依法履职、按时回复,严格执行人民法院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判决;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决定》强调,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公益诉讼审判专门化、专业化建设;与人民检察院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依法研究解决公益诉讼案件相关程序、案件管辖、证据规则及法律适用等工作问题;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及时立案受理,依法公正审判。对于公益诉讼案件审理中发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仍然继续存在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禁止令等行为保全措施;积极探索补植复绿、增殖放流、替代性修复等恢复性司法裁判内容,确保生效判决执行;对于相关行政机关组织生态修复等协助执行事项,及时书面函告;对于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决定》强调,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聚焦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紧围绕助推打好“三大攻坚战”、服务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推动“一芯两带三区”发展战略实施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切身利益问题,持续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等重点领域推进公益诉讼工作,依法在安全生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电信互联网涉及众多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探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实现公益诉讼案件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加强检察公益诉讼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不断提高办案能力和质量;综合运用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督促和支持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以及其他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等方式,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引领作用;坚持把通过诉前程序实现维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目标,努力与行政机关形成双赢多赢共赢局面。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不采纳检察建议又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及时依法起诉。对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反映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工作建议,促进依法行政和社会治理水平提升。对人民群众反映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及时办理并回复。

《决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健全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健全工作沟通、宣告送达、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及反馈制度;建立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向人民检察院开放相关行政执法信息和数据库;探索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衔接机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快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推进生态环境损害等领域司法鉴定机构建设,依法规范司法鉴定行为,积极探索重大典型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先鉴定、后付费的办法;指导公证机构、律师为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提供法律服务。公安机关对于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聚众围攻等方式干扰、阻碍司法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决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知晓度,营造人民群众参与、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深入发动群众,鼓励社会组织、公众依法向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国家机关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对于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要及时公开案件办理情况,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延伸阅读

湖北黄石检察机关发力公益诉讼 为国有财产撑起保护伞

四份检察建议如何追缴两个亿

在一次国有财产保护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活动的线索摸排中,湖北省阳新县检察院发现,该县数家建设单位欠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000多万元,还有一家企业拖欠国有土地出让金150多万元。

4份检察建议先后发出,阳新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和国土资源部门迅速响应,几家单位欠缴的人防易地建设费和国有土地出让金很快就被收归国库,当地行政机关还加大了对其他企业的追缴力度。

“我们通过公益诉讼的个案办理、类案监督、专项监督,促进行政机关形成执法规范,将监督实效转化为治理实效,避免国有财产损失。”黄石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秦国文告诉记者,近年来,黄石各地检察机关全面落实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责任,积极推动相关行政机关追缴被拖欠的人防易地建设费、土地出让金和社会保险费等,为国有财产撑起了有力的保护伞。

截至2019年6月底,黄石市仅阳新县一地就累计清收人防易地建设费4700多万元,收回欠缴土地出让金近1.6亿元;大冶市检察院通过诉前检察建议,促使市人社局依法追缴社会保险费160多万元;下陆区人民检察院也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区人防办收回一家公司拖欠6年的90万元人防易地建设费。

县里建起了第一个防空地下室


湖北省阳新县检察院检察官实地查看人防地下室建设情况。

“这是我们县依照‘防空法’修建的第一个小区防空地下室。”2019年7月19日,阳新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检察官冯美江自豪地告诉记者,当地“太阳城”四期建设的8105平方米人防地下室已接近完工。


正在建设中的人防地下室施工现场。

阳新县位于湖北省东南部,地处长江中游南岸。2018年,阳新全县地方财政总收入达到24.34亿元,并于今年4月退出了国家级贫困县序列。

2018年5月,阳新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2016年至2017年间,万某置业公司在阳新县城东新区开发建设莲花湖1号小区,建筑面积达36万多平方米;2015年至2017年,阳新金某置业和东某置业有限公司在阳新县城东新区开发建设太阳城一期至四期工程,建筑面积90多万平方米。可是,如此大规模的两项工程,却既未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也没有足额交纳人防易地建设费,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国有财产流失。

“根据我国《人民防空法》及湖北省的实施办法,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冯美江解释说,人防易地建设费应专项用于人防建设,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收、免收和缓收。阳新县检察院还发现,除上述两个小区外,该县还有多家地产开发企业的项目存在类似情形。

为保障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有效实施,2018年5月至7月,阳新县检察院向当地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阳新县人防办)先后发出3份检察建议,建议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履职,及时追缴相关人防易地建设费。

收到检察建议后,阳新县人防办立即开展行动,对检察建议书中提到的43个项目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清收。县人防办回复检察院称,将对所有报建项目严格按照法定标准执行并征收、清收到位,对拒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还依法审批了太阳城和莲花湖1号项目建设单位修建人防地下室1万多平方米,且进入施工阶段。

“2018年,阳新县就累计征收、清收人防易地建设费3052万元,已接近此前我县人防办成立12年来易地建设费征收总额,今年上半年又清收了1000多万元。”冯美江告诉记者,近日检察机关还对两处人防地下室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回头看”,项目主体已基本完工。

一份检察建议追缴近1.6亿土地金

“我们发出建议后,县国土局使出了‘杀手锏’。”冯美江所说的检察建议,是阳新县检察院向该县原国土资源局发出的一份检察建议书。

2017年年初,该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5年2月,阳新某公司以315万元的价格竞得该县一块工业用地,该公司按照与阳新县国土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约定,支付了第一期160万元土地出让金后,一直没有支付第二期款,但是工程还在持续进行。尽管2016年11月,阳新县国土局曾向该公司发出《土地出让金催缴通知书》,但该公司一直未缴纳余下的155万元土地出让金。

“当时县里还有不少企业欠缴土地出让金,最长的欠了9年之久。”冯美江介绍说,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国土部门可以依法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经过多次沟通,阳新县检察院于2017年11月,向阳新县国土资源局发出了检察建议书,督促该局依法履职,及时足额收缴这家公司拖欠的土地出让金,或者“依法解除用地合同”。

阳新县国土局收到检察建议后,迅速联系该公司负责人,宣讲有关政策和法律后果,并会同属地管委会直接到该公司上门催缴。检察建议发出20天后,该公司将所欠的155万元国有土地出让价款全部缴清。

“县里一看‘尝到甜头’了,国土局说以后别发(建议)了,我们照这个建议做就行了。”阳新县检察院还会同县法院、国土和财政等部门专门召开了座谈会,探讨依法解决国有土地出让金欠缴难题。

“公益诉讼监督帮助我们消除了执法阻力,破解了执法难题。”阳新县国土部门一位负责人表示。

此后,阳新县国土局在催缴国有土地出让金时多次使出“依法解除用地合同”的杀手锏,还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申请法院法强制执行等方式,追缴余下的欠缴土地出让金。从2017年至今,该县已收回欠缴土地出让金近1.6亿元,另有5000多万元正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追缴。“国有土地出让金是由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依照职权来收取的,是政府性非税收入。”阳新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邹明表示,为预防和制止国有财产流失,该院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追缴土地出让金,实现了公益诉讼和国土资源工作的有效衔接。

助力行政机关破解执法难题

2018年,黄石下辖县级市大冶市检察院在履职时发现,该市人社局在处理当地某幼儿园等5家参加社会保险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一事中,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原来,2010年7月至2016年4月,大冶市人社局下属单位大冶市社会养老保险局对参保企业交费情况进行稽核审计时,发现该市某幼儿园等5家参保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计1200多万元,其中某幼儿园欠缴93万多元。

大冶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检察官刘家云告诉记者,大冶市人社局于2016年4月对某幼儿园作出要求补缴的行政处理决定,并于同年11月申请大冶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对其余4家欠缴社会保险费企业,均未依法作出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理决定。截至2018年4月,包括该幼儿园在内的这些单位,社会保险费未征缴到位。

大冶市检察院认为,该市人社部门在发现5家企业存在欠费、难以收缴问题后,存在怠于履职行为。“欠缴、停征社会养老保险费的违法行为,使公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损害了杜会公共利益。”大冶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正义表示,检察机关通过发起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追回欠缴、未征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对保护国有财产具有重大意义。

2018年5月14日,大冶市检察院向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确保社会保险费按时核定并足额征缴。

“检察建议发出一周左右,这家幼儿园就把拖欠多年的社保金共164万多元全部缴清了。”刘家云说。大冶市人社局收到建议后,要求社会养老保险局根据建议书内容,迅速落实整改。经过社会养老保险局督促,某幼儿园不但缴清了2015年前已核定欠缴的70多万元社会保险费,而且对未核定部分通过补核,补交了欠缴的93万多元。针对其他4家困难、破产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局也在逐步落实,要求企业恢复正常生产或重组后完成缴纳工作。

通过这次追缴工作,大冶市人社局还加强了对社会保险费的监管,在发现企业退休人员存在重复领取和死亡家属冒领社保费问题后,针对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启动了指纹、人脸识别生存认证工作,以进一步规范社保金发放程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我们将公益诉讼主动融入党委政府工作大局,努力帮助行政机关破解执法难题。找准了办案工作着力点,解决了问题,行政机关也会衷心支持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黄石市检察院检察长梁莉表示。

[责任编辑: 刘家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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