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陕西咸阳秦都区:一恶势力团伙11人获刑
时间:2019-07-07  作者:倪建军 肖刚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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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持基层政权横行乡里

咸阳秦都:一恶势力团伙11人获刑

本报讯(记者倪建军 通讯员肖刚)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咸阳市秦都区法院对以商某为首的11人恶势力团伙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首要分子商某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孙某等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零六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对1名被告人并处罚金。

检察机关指控,以商某为首的11名被告人,长期以来在礼泉等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中,商某原系礼泉县新时乡大张寨村村支部书记,被告人杨某原系西安市鄠邑区玉蝉镇丈八寺南堡村村支部书记,被告人郭某原系礼泉县新时乡张则村村委会主任,被告人商某某原系礼泉县新时乡大张寨村村委会主任,被告人孙某原系礼泉县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该团伙主要成员纠集在一起,把持基层政权,逐渐发展成为横行乡里、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村霸”恶势力。

经审查,2007年6月9日,张某与闫某、张某某、商某等人一同将被害人杨某某拉至咸阳市渭城区原国宾酒店,商某威胁、逼迫杨某某脱掉衣服,随后,张某强行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

2009年9月,被告人商某在礼泉县昭陵某饭店的房间内提供甲基苯丙胺,容留他人吸食。

2010年年初,商某在礼泉县某酒店住宿时,因酒店保安给其清理车玻璃积雪时将车玻璃划伤,要求赔偿。后酒店向商某支付了5000元赔偿金。商某收到钱后,仍以车受损为由,强行在该酒店一套房长期住宿并未向酒店支付住房费用,造成酒店经济损失1.26万元。

2011年5月,商某以被害人陈某某开车从其村新建公路驶过破坏了路基为由,指使商某某等人将陈某某的五轮农用车扣押,并强行向陈某某索要5000元。

2013年4月,商某和张某在礼泉县某酒店登记房间吸食冰毒,并指使被告人孙某某使用棒球棍对曹某某进行殴打,致使曹某某左臂肱骨骨折。经鉴定,曹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5年10月,被害人翁某某承包礼泉县当时的新时乡大张寨村小学校舍重建项目,商某指使被告人商某某等人阻拦施工,翁某某因畏惧商某恶名,被迫向商某某交付1万元。

此外,自2008年以来,商某还多次参与、指使他人对多名被害人实施殴打。随着法庭的宣判,这个长期盘踞在礼泉县的恶势力团伙,终于被连根拔起。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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