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兴:对一故意伤害案认定为正当防卫
时间:2019-07-04  作者:简洁 赵静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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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冲突,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北京大兴:对一起故意伤害案认定为正当防卫并作绝对不起诉处理

本报讯(记者简洁 通讯员赵静)“我们深怀感激致信,感谢贵院第一检察部优秀的检察官周宇同志,感谢她作为承办人忠于职守、秉公办案……”近日,记者前往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采访时,看到了一封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送来的感谢信,一并送来的,还有一面写有“忠于职守、刚正不阿、秉公办案、严谨细致”的锦旗。

事情源于大兴区检察院2018年10月受理的于某、闫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经该院检委会研究,认定于某、闫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于今年4月对二人作绝对不起诉处理。

2018年8月6日7时20分,身为保安的于某、闫某在北京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值班时,杨某的中型犬冲进该公司院内草坪,闫某、于某出去轰狗,与杨某发生口角并互殴,导致杨某右手着地摔倒,还造成杨某右眼钝挫伤(不构成轻伤)。之后杨某带狗离开现场。闫某也在互殴中受伤(经鉴定不构成轻微伤),于某打电话报警。

约10分钟后,杨某从家中拿菜刀冲到该公司门卫室门口,边辱骂边向于某、闫某挥舞菜刀。于某、闫某分别持橡胶棍和防暴钢叉冲了出去。杨某一直拿着菜刀冲二人挥砍,二人在公司院内对杨某进行防卫,造成杨某左尺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前臂软组织损伤、前胸部皮肤裂伤,经法医学鉴定为轻伤一级。于某、闫某随后被民警从现场带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该案承办检察官周宇仔细审阅案卷,反复观看监控录像并实地查看了现场。最终,周宇认定于某、闫某冲突第一阶段与杨某发生互殴,造成杨某右手着地摔倒,还造成杨某右眼钝挫伤,但伤情未达到轻伤的程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二阶段于某、闫某面对挥舞菜刀的杨某,为了使本人和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了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虽然造成杨某轻伤一级的损害后果,但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大兴区检察院决定依法对于某、闫某不起诉。

4月10日,大兴区检察院向于某、闫某宣布不起诉决定,并将案件处理结果依法告知杨某。

“案件自移送审查起诉以来,历时163天,检察官始终坚守惩恶扬善、伸张正义的司法良知,给案件承办律师留下了极其深刻的印象。我们对检察官用实际行动践行‘把每一个案件都当作珍贵的艺术品,把良心镶嵌到每一个案件中’的庄严承诺,表示崇高的敬意。”京兴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文付说。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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