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检察:一场促进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的改革
时间:2019-06-26  作者:徐盈雁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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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检察是干什么的?

一年多前,可能不少刑事执行检察人员会回答说:“主要监督监狱‘收得下、关得住、跑不了’罪犯。”

如今,大家的回答已经变成:“不仅要监督监狱让罪犯‘收得下、关得住、跑不了’,更要监督监狱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

答案的变化,源自一场检察改革: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决定,自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在全国部分省(区、市)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监狱巡回检察试点(2019年3月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

这意味着,监狱检察迎来“派驻”改“巡回+派驻”的重大改革。

记者从最高检获悉,最高检党组决定,从2019年7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对监狱巡回检察工作。

为何要开展监狱巡回检察改革?最高检做了哪些工作推动这场改革顺利进行?一年试点带来了哪些变化?记者对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催生巡回检察改革

时间回到2018年5月31日,这天召开的最高检新闻发布会对外透露,最高检决定试点监狱巡回检察,引发新闻媒体高度关注。

“决定试点”短短几个字背后,是新一届最高检党组对标中央新要求和人民新需求,主动从“供给侧”进行结构性改革,强化监督刚性,促进更好地改造罪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必须既重视外部安全,又重视内部安全。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也是国家内部安全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其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刑罚目的的最终实现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也直接关系到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全面落实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如果罪犯在监狱没有改造好,回到社会重新犯罪,甚至引发恶性案件,势必会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损害,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稳定。”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厅长王守安说。记者也注意到,罪犯重新犯罪近年来不时见诸报端。

监狱检察在刑罚执行中承担着检察监督职责。如何在监狱检察中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促进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这成为新一届最高检党组思考的重点问题之一。

正如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强调的:“深入思考如何从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求上来谋检察工作的发展,从供给侧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

顺着这一思路,针对监狱检察的调研迅速启动,并很快有了结果。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主要采取在监狱设置检察室的方式,对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进行派驻检察。实践中,派驻检察室人员相对固定,缺乏必要交流轮岗,有的长期派驻在一个监狱,导致监督敏感性不强,甚至被监狱“同化”,存在不愿、不敢监督,监督流于形式、缺乏实效的问题。同时存在派驻检察室把精力过多放在办理刑罚变更执行案件和监管安全防范检察上,未能充分发挥对监狱监管改造工作的监督职能作用。

最高检党组认为,有必要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的要求,探索改变监狱检察方式,适当调整监狱检察工作重点,改“派驻”为“派驻+巡回”,既发挥“巡”的优势,又发挥“驻”的便利,把罪犯教育改造工作作为监督重点,与监狱密切配合共同提升教育改造质量。

改“派驻”为“派驻+巡回”后,一个最大的变化是巡回检察队伍组建不再固定、巡回检察方式和时间具有不确定性。

王守安介绍说,巡回检察可以采用常规、专门、机动或交叉巡回四种检察方式。实践中,四种检察方式被要求灵活运用:常规检察是全面“体检”,需要周密安排部署;机动检察是重点“体检”,重点围绕常规检察发现的问题而开展,力求“短平快”。专门检察具有特定的检察内容。交叉检察主要由省级检察院统一部署开展,既可以是全面“体检”,也可以是重点“体检”。

应运而生的巡回检察,作为《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主要任务之一,在检察改革全局中谋划和推进。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也将这项工作作为2018年工作要点之一,并列入司法改革协调小组2019年工作任务清单。

试点中,最高检积极向全国人大监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央政法委、中央司改办等汇报工作情况。

巡回检察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更离不开刑罚执行机关的大力支持。巡回检察部署开展后,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多次就巡回检察工作有关事项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沟通协调,得到了热情回应和积极配合,并于2018年11月联合下发《关于巡回检察试点期间检察机关和监狱建立相关衔接配合工作机制的通知》,确保巡回检察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监狱、看守所等场所设立检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的部分职权,也可以对上述场所进行巡回检察。

最高检直接巡回检察“做示范”,推进改革任务落地落实

与以往其他改革不同,巡回检察试点启动后,最高检除了对试点地区承担着领导和指导的职责,还转变作风,作出表率,直接开展巡回检察,成为这场改革实实在在的实践者。

按照张军检察长要求,2019年5月13日至15日,最高检对四川省邛崃监狱直接开展巡回检察,由最高检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邱学强带领工作人员,深入监狱现场进行巡察。不到一个月,2019年6月2日至4日,最高检再次直接开展巡回检察,由邱学强带队巡回检察浙江省宁波市黄湖监狱。

最高检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一个月内两次靠前指挥、亲自上阵,是走过场还是真巡察?记者有幸全程参与两次巡回检察,感受最高检机关力戒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带头转变工作作风,推动巡回检察试点深入开展。

以巡回检察邛崃监狱为例——

这次巡回检察的主题包括劳动时间和劳动报酬情况检察,以及前期巡回检察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两个方面。巡回检察组按照工作方式的不同,下分为现场检察组、资料查阅组和现场谈话组,每组5至7人,多角度对邛崃监狱进行巡回检察,确保工作实效。

巡回检察中,邱学强带领现场检察组对罪犯监舍、监狱医院、配餐中心、生产车间、教育中心等场所进行了实地查看,对发现的问题逐一登记。现场谈话组分别找监狱生产经营科科长、监区长等多名民警及罪犯进行了谈话,同时选取了100名罪犯进行问卷调查。资料查阅组选取两个监区,认真查看了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3月的干警值班记录、各类审批表、生产任务分配表、劳动报酬发放表等各种与劳动时间和劳动报酬相关的原始资料。

罪犯劳动时间安排不合理,罪犯劳动报酬使用配比不科学……这次巡回检察,共发现了4方面9个主要问题,针针见血!

针对巡回检察中发现的问题,巡回检察组提出了相关处理意见和建议:要求四川省检察机关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向四川省司法行政部门和邛崃监狱进行反馈,并区分不同情况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对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可以以检察建议等方式依法监督纠正。

在黄湖监狱,巡回检察组通过“望闻问切”,共发现了4方面14个主要问题。

“我们把巡回检察情况及时向相关监狱管理局和监狱进行了反馈。对一些比较严重和突出的问题,建议相应检察机关按照法律规定,以检察建议等方式依法监督纠正,并要求地方检察机关把整改落实情况上报最高检。”王守安说。

对于最高检直接开展巡回检察,张军检察长认为,这是对巡回检察最实、最有力的推进。在地方各级检察院看来,这是最高检用实际行动上了两堂巡回检察“示范课”。

据记者了解,为确保巡回检察规范开展,最高检还及时下发了《人民检察院监狱巡回检察规定》和《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工作目录》,为巡回检察提供了基本遵循和具体指引。

提升监督质效,巡回检察改革持续发力

这是2019年4月23日发生在湖北省孝感监狱六监区的一幕——

“减刑这块你觉得有没有不公平?”在监狱方回避的房间内,湖北省荆州市江北地区检察院检察长鲁常山与服刑人员谈话,核实前期问卷调查反映的问题。

“没有不公平,就是办理减刑的时间拖得有点长。”服刑人员回答说。

“有多长?”鲁常山继续问。

“我的减刑从报请到裁定,就用了七八个月。”服刑人员说。

“七八个月的办理周期确实长了,可能影响二次减刑。像你被判了五年,表现好的话,可以获得两次减刑机会。”就在鲁常山问话的同时,同组的检察人员同步做好了谈话记录。

来自荆州市的检察官为何出现在孝感市进行监狱检察?原来,这是湖北省检察院授权江北地区检察院对孝感监狱开展交叉巡回检察。因为完全没有“熟人”的包袱,鲁常山的问话简洁明了,直接冲着问题而去。

试点工作开展一年来,各地检察机关按照最高检党组部署要求,解放思想、积极探索、勇于创新,监狱巡回检察收效明显。

“监督理念更加科学。治本安全观的监督理念得到司法部及其下属的监狱管理局、各地司法厅(局)及监狱管理局、监狱的高度认可和支持,表示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做好巡回检察工作,切实把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王守安说,试点期间,各地检察机关积极向当地党委政法委、人大汇报工作,主动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的联系,注重建立良性、互动、积极的工作关系,得到了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实现检察监督和刑罚执行工作的双赢多赢共赢。

在山西、上海、黑龙江等地,检狱两家相互携手,建立健全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努力解决制约巡回检察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的制度性问题。

江苏、四川、云南等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巡回检察工作的同时,与检察机关联合出台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推进监狱规范执法。

“监督重点更加明确。”王守安表示,试点检察机关在监狱巡回检察中,不仅注重对监狱监管执法方面的监督检察,促进维护好监狱的安全稳定,更注重监督监狱以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为工作重点,促进提升罪犯改造效果,进一步维护好社会安全稳定。

四川省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龚君辉和上海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邹震宇分别向记者讲述了这样的例子:四川省成都市检察院在对未成年犯管教所巡回检察中,发现未成年犯不能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不利于未成年犯的改造和回归社会,及时进行监督纠正;上海市检察机关在巡回检察中发现监狱存在对拒不认罪罪犯的教育改造缺乏有效手段、对扬言出狱后要报复民警的罪犯不敢管教、对放弃减刑假释机会的罪犯听之任之等情况,将问题系统梳理后向监狱管理部门通报并提出检察建议,积极推动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监督敏感性明显提升。”在王守安看来,巡回检察人员不固定、巡回检察方式和手段更为丰富,解决了派驻检察中存在的“拉不下情面、下不了手”的现象,检察人员监督的积极性和敏感性得到很大提升,职业责任感明显增强,发现问题更加深、细、实,发现了一些平时难以发现的深层次问题。

比如,辽宁省检察院把巡回检察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结合,在巡回检察中深挖涉黑涉恶案件线索17件。

“过去‘桌子下’,现在‘桌子上’。”湖北省孝感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赵兵认为巡回检察克服了派驻检察人员思维固化、见惯不惊等弊端,更能够发现各种问题。

“发现问题明显增多。”王守安对记者说,经过一年试点,各试点检察院开展巡回检察后发现问题数量同比明显上升,监督效果进一步凸显。

山西省共有10个检察院试点巡回检察,山西省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局长李彦提供了一组数据,有力印证了巡回检察发现问题更多更深了:一年来,巡回检察积极发现监狱各类问题线索,查处、纠正监狱干警职务违法、罪犯又犯罪等案件8件15人,向省纪委监委移送违纪线索32件,向市级检察院移交初查职务犯罪线索22件,向其他渠道交办、流转线索72件。

李彦告诉记者,这主要得益于巡回检察要求立足全面检察与重点检察相结合,细化制作巡回检察项目清单,不走过场。

“过去‘零零散散’,现在‘清清楚楚’。”赵兵也认为,巡回检察目标明确、步骤清晰,避免了“眉毛胡子一把抓”。

“检察工作与监狱工作实现双提升。”王守安介绍说,巡回检察结束后,巡回检察组对发现的问题和较为严重的违法问题,通过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进行监督纠正,并将这些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作为下一轮检察重点。

“巡回检察要求更严,工作更实。”湖北省孝感监狱监狱长张心爽说。

记者采访了解到,开展巡回检察后,被监督单位对于巡回检察提出的整改建议,重视程度明显提高,很多监狱专门召开党委(扩大)会议,认真学习研究检察建议,逐一安排落实,改变了以往一纸回复了事的现象。

山东省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丁西超告诉记者,2018年11月,山东省检察院针对前两轮巡回检察发现的5个方面的突出问题,向该省监狱局作了专门通报,引起对方高度重视,采取召开专题会议、实地督导检查、修订完善制度、统一执法标准等一系列务实举措,使一些带有长期性、普遍性、制度性的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经过一年试点,巡回检察改革的制度创新价值已经初步显现。实践证明,开展巡回检察改革,是新时代检察工作的一项重大创新,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一次重大创新,对于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实效,推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坚持问题导向,扎实推进巡回检察深入开展,充分释放巡回检察改革的价值功能,助力更好地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

(本报全媒体记者徐盈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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