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监督进行时|山东肥城:依法追诉 车主也因危险驾驶获刑
时间:2019-05-19  作者:卢金增 纪文达 孟令羽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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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让他人醉驾,自己只管“蹭车”

山东肥城:依法追诉 车主也因危险驾驶获刑

本报讯(记者卢金增 通讯员纪文达 孟令羽)车主坐在副驾驶位置,把车交给醉酒的他人驾驶,殊不知,这种行为同样须承担法律责任。山东省肥城市检察院追诉了这名危险驾驶案嫌疑人。近日,经审理,法院分别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驾驶者张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车主王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8年10月的一天上午,张某要从市区去镇上谈生意,想到中午要喝酒不能开车,便叫了一辆出租车。中午12时许,张某和出租车司机王某提议吃完午饭再回市区,王某欣然同意。于是,二人在镇上的餐馆点了几个菜,还喝了酒。饭后,王某表示自己喝酒了,希望张某将车开回去。“我也喝了不少啊!要不咱叫个代驾吧?”张某表示。王某则说,叫代驾也要张某付钱。张某觉得很不划算,抱着侥幸的心理,驾车向市区出发,王某则坐在了副驾驶位上。

车子开出去没多久,两人就被当地交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张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高达192.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王某作为证人,一同接受了调查询问。她向交警辩解说,自己只是“坐在副驾驶位上跟着一起回家”。今年1月,张某被肥城市公安局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检察官对案件全面梳理后认为,该案不应当仅仅起诉张某一人。车主王某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于是,检察官把此案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与会人员经讨论达成了一致意见,认为王某作为车主和出租司机,有保障出租车安全行驶的义务,在工作期间不应饮酒。而她为了规避自己的责任,把出租车交由饮酒量更多的张某驾驶,明显是在放任危险的发生。依据法律规定,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的共犯,应当追加起诉。

今年2月,肥城市检察院将张某、王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4月,肥城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宣判后,两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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